关于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伟大领袖毛主席强调(参见《毛泽东文集》全八卷第七卷第209页):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关于如何使用国家机器,伟大领袖毛主席又强调(参见《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76页):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对于敌对的阶级它是压迫的工具,它是暴力,并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我们对于反动派和反动阶级的反动行为,决不施仁政,我们仅仅施仁政于人民内部。
对照领袖的教诲,所有的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必须慎重使用手中的权力,必须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人民的内部矛盾,必须施仁政于人民内部;切勿动辄使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人民的内部矛盾,切勿将本该作为对敌对阶级实行专政的国家机器作为治民的暴力工具。然现实生活中的少数地方的相关部门却有动辄使用强制措施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不良倾向。下面笔者列举几个例子简要分析一下。
据媒体报道,湖南湘阴人肖新良,在湘阴县经营着一家家具店,2023年7月5日,刷短视频时,他发现了一条30秒消防车救援画面,视频中的事故,有人从4层坠到2层脚手架上。当时,湘阴县部分街区正在进行集中整治改造,内容包括统一门面房广告招牌样式等。肖新良认为整治的质量不佳导致了事故,就在评论区留了言:“还在搞豆腐渣工程,统一招牌?”。这条12字的评论发出后的7月7日,肖新良接到了公安局的传唤,被以 “不实言论”“在网络上起哄闹事”为由,构成寻衅滋事,对其处行政拘留五日。
虽然历经一次行政诉讼,两次上诉,最终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原一、二审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至此,肖新良曾接受的行政处罚被撤销,并获赔人身自由赔偿金。但回顾此次事件始末,肖新良只是出于对公共事务的关心和质疑,以一个普通公民的视角表达自己的看法,这样的表达,本应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利的体现,即便言辞有所激烈,也应在人民内部讨论和沟通的范畴内解决;然湘阴县公安局在对肖新良传唤的当日即施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显然是在用强制、压服的方法来对待人民内部的正常质疑和评论,完全违背了毛主席所倡导的用讨论、批评、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和施仁政于人民内部的要求。这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破坏了政府与民众之间本应有的信任关系,更是将地方国家机器暴力化对待人民,是对公权力的滥用。
又据媒体报道,2023年12月,甘肃省庆阳市宁县盘克镇36岁男子邓建国因质疑儿子学校校服质量问题,通过抖音发布视频引发关注,最终被宁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7天。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诉,最终由庆阳市中院确认警方处罚程序违法、事实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及宁县政府复议决定,并判令赔偿国家赔偿金3237.08元。
邓建国虽然最终胜诉,但因拘留导致抑郁、失业、妻离子散、生活陷入困境,代价太过沉重!这一切皆是由于当地公安随便动用国家机器采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因。
再举河北省迁西县马树山举报迁西县委原书记李贵富一案为例。梳理媒体报道,案情发展的大致进程是:2023年12月6日,迁西县委办公室向迁西县公安局报警;同年12月8日中午,年逾75岁的马树山被迁西县公安局带走;同年12月9日,也就是被带走的第二天,马树山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迁西县检察院对马树山批准逮捕;同年12月28日,迁西县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以马树山涉嫌“诬告陷害罪”,向迁西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月2日,迁西县检察院向迁西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马树山的罪名,除了公安侦查终结的“诬告陷害罪”,又加一罪“诽谤罪”;2024年1月12日,经济观察网披露了此事;1月12日当晚,河北省多个省级部门派员来到迁西县;1月13日上午,上述河北省级部门及对应的唐山市市级部门,在迁西县看守所会见了马树山;1月15日,迁西县法院做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准许马树山取保候审,当日下午5时许,他在当地社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回到了家中;同日,迁西县检察院做出撤回起诉决定书,“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对马树山撤回起诉。
2024年4月9日,河北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河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值得一提的是,在马树山被羁押期间,他的律师曾向迁西县检察院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对马树山取保候审。不过在2023年12月29日,这一申请被迁西县检察院拒绝,理由是“(马树山)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社会危险性”。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马树山一案被网络曝光后,最高检高度重视,专门派出院领导前往河北指导案件办理,会同河北省检察机关,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指令迁西县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对马树山依法撤回起诉,并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迁西县检察院前面以“(马树山)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社会危险性”为理由,拒绝律师对马树山取保候审的申请,为何过了十多天又“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对马树山撤回起诉?这不是自抽耳光吗?
综观马树山举报迁西县委书记后迁西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的办案过程可见,这是一个权力操控之下,徇私枉法、执法犯法、司法犯法的全过程。迁西县公安局、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相关领导心存邪念,把县委书记李贵富当作权力靠山,意图攀附投靠,官官相护,视法律为儿戏,权大于法,以权压法;对举报县委书记李贵富的老干部马树山速拘、速捕、速诉,本想快速压制住马树山的声音,向李贵富邀功领赏,结果弄巧成拙,成为全国的反面典型。
迁西县马树山一案的相关部门的相关领导,严重违背伟大领袖毛主席所强调的用讨论、批评、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和施仁政于人民内部的要求;是典型的公器私用;不是对人民施行仁政,而是把本作为对敌对阶级实行专政的国家机器作为治民的暴力工具,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光辉形象,离间了党和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
早在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强调: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
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然而时至今日,少数地方或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仍然法治意识不强、法律信仰缺失,对法律和纪律缺乏敬畏之心,动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滥用公权践踏私权,这究竟是何原因?
笔者认为,现实生活中之所以在少数地方或部门还会出现此种不正常的现象,主要缘于一些干部的头脑中还存在着把法律作为治民工具的思想,权大于法、长官意志、特权思想根深蒂固;一些领导干部曲解“依法治国”的含义,不谈依法治官只谈依法治民;执法者把自己看成法律的化身,忽略了自己也要接受法律的约束,根源之一就是“治民不治官”的思想在作祟。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田纪云在其著作《田纪云文集·民主法制卷》中写道:“社会主义法治与封建社会的‘法制’是有本质区别的。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制定了一系列严刑峻法来控制、惩治老百姓,用以巩固封建统治。我们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的实质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国家。因此,决不可把法治只看做治民的工具,是用来对付老百姓的,只想让老百姓守法,自己却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甚至任意胡为。依法治国重在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而不是治老百姓。”
为了不再出现少数地方政法部门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时动辄使用强制措施的现象,为了不让国家机器在少数地方蜕变为治民的工具,为了不再重现马树山之类的案件,为了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笔者建议,各地各部门(尤其是政法部门)的公职人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重新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央的其他文件精神,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任何时候都要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绝不让权力的运行失去制约和监督。同时更要认真学习伟大领袖毛主席的著作,践行毛泽东思想,始终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人民的内部矛盾,切实做到施仁政于人民内部。
【文/顾玉才,作者原创投稿,授权188金宝搏体育官网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