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国有经济地位不会自然地得到保障和加强,需要采取措施支持与维护。措施如做大国有资本相对规模,实施做大国有经济的支持政策,不实施会减少国有资本的举措,对非公资本设置“红绿灯,至少不能歧视国有企业。
关于如何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相关文章作者提出了不少建议,这些建议总体上是在重复过去的观点和做法,而长期以来,这些建议及相应的实施是与国有经济比重下降相伴随的。那些在国有经济内部加强改革与管理的建议与措施不足以显著加强国有企业的主体作用,对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不具有充分性,因为非公企业同样可以提升内部运行机制提高竞争力,甚至比国有企业运行机制更顺畅。这些措施做好了,如前所述在市场经济中并不足以维持国有资本现有的比重与地位,因为如前所述,片面强调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平等竞争,实施的结果只能是国有经济地位下降乃至最终衰亡。这些政策建议的最大缺陷是,没有考虑国家对国有经济在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中地位的维护,从而没有考虑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政策支持。
坚持或推进任何东西都必须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在目前公有资本与公有就业只有20%左右的情况下,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加强国有经济地位的观点,更需超越“公平竞争”的误导原则和国有经济客观条件的劣势,采取得力的支持措施。
一、加强国有企业主体地位需要创建新的国有企业,补充国家资本金
国有企业地位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相对规模为基础。私有企业总是不断地关闭消失不断地新建,市场经济中的国有企业也必然不断出现衰退破产的现象,如果只有关闭出售而没有创建,其相对规模必然不断下降。在完善监督约束机制的基础上,省级以上政府要创造条件抓住机会创建新的国有企业,并对原有国有企业充实财政资本金,县市级政府也应根据条件稳妥地兴办国有企业,还要帮助乡村街道创建集体企业(合作社一般不是集体经济)。对重要资源、自然垄断行业、社会事业和民生国防要害性行业的企业,要以国有独资、国有交叉持股为主,其中的非公有制企业大部分可逐渐转为国有控股。关于新建国有企业和补充国家资本金的资金来源,财政经常性预算结余、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净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净收入、国有资本出售净收入,这些资金根据其财政性质本应投于经济建设,而国家用于经济建设的资金应记为国有资本。大量的普惠性税收优惠补贴,其作用有限,最好用于集中投资。此外,还可通过政策性贷款、债券等渠道融资。这些资金一部分投向原有国有企业,其余用于创立新企业。
如果说,对国有企业实施补贴会遇到反对,那么国家作为出资人兴办企业或向老企业投资,与所谓的竞争中立原则并无关系。
需要指出,要使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扩展获得官民学支持,需要提高公有制的社会认可度,而国企改革中的政企分开、混改和领导干部激励等办法较难达到此目的,让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从而提高公有制的威信最重要的是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当前,国有经济的机制问题在于:个人专断的因素不同程度存在,企业用人和干部任免的竞争机制未能真正实现,全过程民主中的群众权力有待进一步发挥,经营漏洞未能充分堵塞,工资激励平均主义与差距悬殊长期并存。
二、加强国有主体地位必须实施做大国有经济的支持政策
美国无端指责中国国有企业享有大量税收优惠和低息贷款,在国家招标、政府采购方面优先。我国一些学者也误以为国有企业享有政府给予的垄断优势,税收优惠,融资优惠如政府补贴与担保,免受破产法规制,在土地获取上优先等等,这些说法都是没有根据的。国家国资委一位原主任曾指岀,我国没有针对国企补贴的规定。加强国有主体地位必须对国有经济予以政策支持。
1.就税收优惠而言,国家财税支持涉及领域广泛,如出口、中小微企业、环保、研发、创业投资、农业、开发区、西部大开发、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保税区、自贸区、商业保险、地方引资、利用外资、基础设施等等,但没有给予公有制企业的特定财税补贴。2017年至2019年我国颁布的减税政策主要是针对中小微企业及私人创业投资的,实际受惠的是非公经济,如对小微企业所得税扩大减半征收的范围并按5%-10%的低税率征收,大幅提高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级距,个体就业扣减应纳税额;放宽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定标准和起征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贷款利息收入、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此外,创业投资、天使投资70%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境外投资者所分配利润再投资不征收所得税。近几年尤其是2022年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户又实行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如小规模纳税人100万元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已有优惠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3万元提高到15万元,并仅按1%税率征税。新冠疫情发生后对中小微企业还有更大力度的税收优惠。
公有制企业社会效益好,宏观效率高,对经济制度主体地位至关重要,但税收负担重(税收负担大体是非公企业的2倍),又不像私企那样严重偷税避税,予以税收补贴确属必需,否则对其地位及其不利。可以将国企所得税税额返还一部分,给予特别需要做大做强的重要国有企业,或国有股股东。对从事前沿技术研发、承担公益任务和承担较多就业责任的困难国企减免增值税。
2.就财政资金补助而言,种类很多。在科技创新资助方面,国家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在投资扶持方面,国家有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信贷扶持方面,财政有很多支持措施,如,贷款风险政府补偿,财政委托优惠贷款,财政出资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保险,小微企业或特定产业贷款贴息,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财政引导的信用互助社,国家与社会资本PPP合作等。这些补贴措施受惠的主要是非公中小企业和社会资本,而国有企业对创新政府资助也有专门享受的需要。
3.就信贷而言,银行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决定贷款投向以及贷款利率定价,这是通行而必要的商业银行经营基本原则,绝非所有制歧视。即使如此,国有企业也并并非像大量文章所说的那样,获得了过多的贷款。把国有企业获得较高的风险评级和较低的贷款利率这种市场竞争的结果说成是优惠和非中性,是不合逻辑的。金融体系总体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正常债权融资需要,相对于自身在经济中的比重,中小微企业贷款占比不低甚至还高。[]中国政府不会专为国有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有人说存在隐性担保证据不足。有人提出在凭借信贷输血存续的僵尸企业中公有企业占比高,但目前至少地方政府已没有能力要求银行给国企贷款;公有企业相对稳定一点也未尝不是好事。关于“地方融资平台用政府信用背书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很多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过多,并没有提高而是损害了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关于债券融资方面国企债占主导与存在“城投信仰”的问题,实际上也是市场信用竞争形成的。就政府导向而言,银行监管工作一直要求商业银行提高中小民营企业贷款占比,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我国应注意的是对应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企业保持合理的金融支持,政策性银行更应该以更大的份额对重要国有企业重要经营活动进行信贷融资。
三、加强国有主体地位必须不实施会减少国有资本的经济措施
国企不应向社保基金划转国有股。非公企业不按全部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过去平均只按工资总额的70%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少企业对自己的很多职工不予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体劳动者通常是按最低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很多私企员工和个体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份短。这些参保者缴费少,但领取养老金时,养老金的水平高于其养老金缴纳的相对水平,这些问题就是企业养老金水平偏低的原因。但是,国有企业大都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了较多的养老保险费,而且还负担了一些冗员的社保费用。养老保障的本质是现有就业者创造财富养活现有的退休者,而国有企业既为老职工发放了养老金,又为现有的职工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对社会养老保障账户而言什么都不欠。划转国有股以增加养老基金,没有针对养老金不足的原因,而且削弱了国有资本积累及国企的国民经济地位。
国有资本所得上缴收益应全部用于充实国有资本。如果社会资本的大部分都是国有资本,那么国有资本所得上缴一些利润,并将其相当部分用于支持民生,则问题不大,但目前国有资本的比重很低,所以国有资本上缴收益(包括产权转让收益)就应投入国有企业,用于它处则会缩减比重本并不高的国有资本。补助民生的资金应出于一般公共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而不能出自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求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减少城市设施拆建,减少财政开支单位基本建设和人员编制,压缩大学的数量和规模,体育赛事等活动由企业经营等,都可省出大量的资金。把国有资本收益转用于其他领域,既不符合国有资本收益的性质,也不符合加强国有经济地位的要求。实际上,建议国有资本收益用于民生的观点就暗含着不希望国有企业做大做强。
应最大限度减少或原则上禁止国有资本向个人出售。认为国有企业无法搞好,要想搞好就得卖给私人的观点,与制度自信格格不入。公有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应视具体情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应对,如果确实需要将资本转让给私人,也要由职工和人大同意,社会公众知情,出售资金投入国有经济。另外,国有企业不是只要私人资本入股就会必然搞得更好。搞好国有资本不一定非得搭私人资本便车,国有企业是否实行混合所有制取决于是否有利于提升而不是削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所以,国有资本与私人资本不能为混合而混合,或借“混合”搞私有化,必须确实能让国有企业做优做强做大时,或者不与私人资本混合企业就无法生存时才需要混改,正像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混合所有制改革规定的,“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
国有企业向公众分红对于居民收入的作用微乎其微,但削弱国有经济规模与比重。
四、加强国有企业主体地位需要对非公资本设置“红绿灯”,不给予单方面超额支持
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都重要,但重要性并不等同。非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公有制则应是主体部分;非公有制经济是经济增长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而公有制经济应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骨干力量。公私资本都要发展,但社会主义制度和公有资本比重较低的状况要求目前公有资本扩展速度应当更快;我们要支持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但不应助推其超过国有经济的发展。
基于以上原因,对私人资本不能单方面支持,反而应实行必要的节制。首先,在公有制经济比重偏小的情况下不应单方面呼吁资助、推进非公有制经济扩展,不推动非公经济优先发展。社会上那种渲染非公经济发展面临“破璃门”所以应强力推进非公资本“进入”的呼吁是严重的误导。其次,对重要行业应明确让公有制占主体,不支持非公资本进入社会领域。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为资本设置“红绿灯”,防止资本野蛮生长。如果仅仅为了限制资本的违法活动,就不必专门做此规定。专门设置资本红绿灯,就不能让私人资本随意进入各个领域从事各种业务,防止其任意扩张。要旗帜鲜明地抵制那种促进国有资本向公益性领域集中的违背宪法、违背党章、违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蛊惑性说法。再次,取消对个人财富的大量税收豁免是大势所趋。按照世界中上等水平征收遗产税和居民房产税,不会对经济造成损害,只会缩小社会购买力差距进而扩大需求。开征房产空置税,取消三套及以上房产的增值税、所得税减免,也是抑制私人资本不合理扩张的必要措施。在一套房优惠的前提下,住宅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重新按市场价收费,同样是这个道理。最后,不宜以行政手段对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增加信贷支持。中小微企业或“民营企业”的贷款超过应有的规模,会造成更多的生产过剩、更多的市场主体破产以及资源的浪费;这种信贷支持除了竞争不平等外,债务过度不仅造成银行坏账过多,银行财产被转移,还会孕育金融危机。
吸引外资的工作力度不能高于发展国有经济,要严防外资控制国内产业和比重过大。卜伟研究发现,自2003年起外资在我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超过30%,2008年外资股权控制率已达27.04%,这表明外资对中国产业总体上已相对控制[]。周志太研究发现,大中型工业企业外资技术控制率(新产品产值占比)2013年已达到65.19%[]。其他国家对外资都是有或明或暗限制的。基于此,应设置“红绿灯”,吸引外资必须坚持双边对等、适合需要、择优可控等原则而不能只讲一视同仁,更不能优惠或不加限制。鼓励的外资限于高科技领域和关键性领域,对主导和控制某行业的外资以及重要行业的外资都应加以限制,对允许的外资地方政府也不能盲目优惠引进。如果发达国家限制我国企业的要素获取如高技术转让与使用,我国亦要在某些方面限制外国企业的购销。中国境内自贸区实行了很多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对区内外资而言是单方面的,同时,对境内区外企业存在不平等竞争。这种政策如果大面积推开,副作用会很大。
近年来,一些人担心经济下滑,同时又认为非公经济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因而主张对非公经济高度呵护和政策倾斜,由此提出了很多超“中立”的推动“民营经济”扩展、应对经济减速的政策建议。这从根本上忽略了公有制经济的优越性。目前大部分产值和就业增量由非公经济提供并不是我们追求的。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结论就是,资本私有制是当代社会压抑生产力顺利发展的主要因素。如果国有经济比重加大,不仅经济增长平稳,经济增速更快,而且更多地由国有企业解决就业,其就业容量更大,就业的质量更高,提供的税收也会相对更多。因此,加强国有经济地位是科学的。
加强国有经济主体地位如用文件和法律规定其保障措施则效果会更确实。如出台加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的决定,制定国有资本促进法。同时,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行都要考虑其对国有企业主体性地位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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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伟.我国产业外资控制与对策研究[J].管理世界,2011,(5).
[]周志太.破除外资技术控制建设知识产权强国[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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