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后者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独特的社会性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922页,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正确处理不同形态资本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要区分,在定位上要明确,规范和引导各类资本健康发展。——习近平(2022年4月29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8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我的一点补充意见
也难为当下一些专家教授们了,为了讲清资本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条件下管用,又想从马克思那里找点依据,费尽口舌、绕来绕去,把读者带到了云里雾里。只是,“绕口令”“变戏法”管用吗?
马克思对资本研究论述很多,博大精深,你引这引那,怕是引用不完的。关键是人所共知的,马克思讲“资本不是物,而是社会生产关系”,这是他对资本的全部分析千言万语归根结蒂的一句最本质的揭示,这句话不能丢,不能“王顾左右而言它”。如果丢掉这个本质,恐怕怎么“绕口令”“变戏法”也变不出理论的创新发展。
上次在《我的一点意见》中已经指出,把作为社会属性的资本,混同于一般商品进行二重性(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分析,显然是荒谬的。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并不是使用价值。资本在其运动中,当然要通过各种物的形式(如生产资料、商品、货币等)表现出来,以承担资本运动不同阶段的职能,但各种物只是资本本质的职能表现形式。无论是生产资本、商品资本还是货币资本,其本质都不是物,而是特定的(体现对生产资料及剩余劳动占有关系的)社会生产关系。所以,对我国具体条件下的资本分析应该规范在社会属性的论域内进行。
有同志说,不能不承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也是“生产要素”,且非常重要。这话在市场经济的语境中绝对没错。熟悉《资本论》的同志都知道,马克思从“生产要素”角度对资本的论述不少,因为他必须对资本主义经济运行作现实分析。其实,我国改开以来,一方面吸引外国资本和私人资本大量进入生产经营领域,一方面把国有资金、国有资产统称为“国有资本”,把集体资金、集体资产统称为“集体资本”,这就意味着事实上承认资本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生产要素。
问题是,资本的本质并不会因此而改变,社会属性不会变成自然属性。也就是说,无论在私有制为主还是公有制为主的市场经济运行中,资本的本质都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从生产过程前投入的货币资金,到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生产资料,再到生产过程结果形成的商品,都是资本运动在不同阶段的外在表现形式,或者说,是作为资本本质的一定生产关系在社会生产不同阶段的载体。如果把资本运动中变化的外形当作资本的本质,那岂不成了天大的笑话?说到底,资本属于价值范畴(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不属于使用价值范畴,这同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商品二重性不是一回事。
作为“生产要素”的资本,并非说资本就成了一般使用价值意义上的生产力要素,而只能说资本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运行中的特定价值意义上的生产关系要素。社会生产从来都是“生产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的统一体。作为“生产要素”,资本绝非一般物的意义上的生产力要素,而只能是生产关系要素,即它是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的要素代表。
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可以一分为二。对资本的性质和功能,当然也可以做一分为二的分析,但这只能在社会属性(即社会生产关系)的范畴内讨论。笔者认为:
一方面,从资本运动的一般性质和方式(资本与劳动结合的一般方式和资本运动的一般过程),揭示其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运动的一般规律性。这反映了资本运动的一般形式能够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生产各环节、各部门内在关系要求的功能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可以也必须运用的。
另一方面,从资本运动的特殊性质和方式(资本与劳动结合的不同方式和资本运动的特殊过程),揭示体现不同所有制基础上的不同资本运动的特殊规律性。这反映了在不同的资本占有及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的资本运动所带来的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方式的不同以及对剩余价值占有关系的不同,是从根本上区别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不同资本性质的关键。
马克思说过,绝不能用玫瑰色粉饰资本。习近平同志也强调,正确处理不同形态资本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要区分,在定位上要明确,规范和引导各类资本健康发展。这说明分清公私资本的不同性质,并予以对应管控和引导,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为资本“捧场”“贴金”,就把公私资本混为一谈,竭力回避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资本运动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性质,回避私有资本对剩余劳动占有的剥削性质,回避私有资本无序扩张、野蛮发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严重侵蚀和危害,那就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态度。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资本的运行也容易被私有资本运动方式所影响和腐蚀,有可能不但起不到对私有资本的正确引导作用,反而迷失自我滑入泥潭,因而必须对其加强党的领导和管控监督。
总之,“资本”问题太重要了,马克思主义学者应该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作出适应时代的创新研究,千万不能为了某种需要而放弃或扭曲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在上次意见基础上,补充这点看法,供领导和专家们参考。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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