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的底线,在于公权力必须为自身违法行为付出代价。然而甘肃庆阳警方枉法拘留校服事件当事人一案,却撕开了一道令人心惊的法治裂缝——公民因正当监督被违法剥夺自由,法院终审判无罪后,3237.08元国家赔偿由纳税人埋单,而那些滥用职权的执法者却全身而退。这种"违法者免责、公众买单"的畸形生态,不仅是对受害公民的二次伤害,更是对公权力公信力的严重透支,其背后的权责失衡之痛,值得每一个关注法治建设的人深刻警醒。
庆阳市民邓建国的遭遇,是一场典型的公权力施暴。作为学生家长,他对成本80元却售价260元的劣质校服提出质疑,本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正当权利;在多方投诉无果后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声,更是《宪法》保障的公民言论自由。但宁县公安局却以"寻衅滋事"为由,将这位普通父亲行政拘留7天。
这种赤裸裸的枉法行为,造成的伤害是双重的。对邓建国而言,7天拘留不仅是人身自由的剥夺,更是社会评价的贬损——邻里的异样眼光、单位的变相排挤、孩子在学校的抬不起头,这些无形伤害远非三千元赔偿所能弥补。更严重的是对公共权利的亵渎:当公民正常监督能被随意定性为"寻衅滋事",当企业利益凌驾于群众呼声之上,当执法机关沦为不当利益的"保护伞",整个社会的权利生态就会发生畸变。庆阳当地多位家长坦言,事件后即便发现校服问题也不敢再发声,"怕被抓进去"的恐惧已经形成寒蝉效应。
值得深思的是,这种权力任性并非偶然。涉事的兆春服装厂能在校服采购中高价垄断,本就与当地教育部门存在利益勾连;而警方在接到企业报案后迅速"出手",本质上是用公权力维护这种畸形利益格局。当执法权成为利益集团的"家丁",当法律条文沦为选择性执行的工具,公民权利的保障便成了空谈。
法院终审判决警方违法后,3237.08元国家赔偿款很快支付到位。这笔钱从哪里来?从地方财政支出,归根结底是当地纳税人的血汗钱。这就形成了一个荒诞的逻辑闭环:执法者滥用权力侵害公民权益→法院判定违法→全体纳税人掏钱赔偿→违法者毫无损失→下一次可能继续滥用权力。

《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但在庆阳事件中,这一规定成了纸上谈兵。涉事的办案民警、审批领导至今未被追究任何责任,既没有经济追偿,也没有纪律处分,甚至连公开道歉都没有。这种"违法零成本"的现状,让国家赔偿制度异化为违法者的"保护伞"——反正有财政兜底,个人无需担责,权力滥用的冲动自然难以遏制。
更令人愤慨的是,这些赔偿税款本应用于改善民生:庆阳作为欠发达地区,许多乡村学校的操场还是泥土地,不少留守儿童的午餐营养堪忧,而现在却要拿出财政资金,为执法者的违法行为"买单"。当地一位政协委员算过一笔账:如果将近年来类似的公权力违法赔偿款集中起来,足以翻新20所乡村小学的校舍。当纳税人的钱没有用于增进公共福祉,反而成了权力任性的"遮羞布",这种财政支出的正义性何在?
这种机制性悖论正在侵蚀社会公平的根基。试想,一位庆阳农民辛辛苦苦种一亩苹果收入不过几千元,却要拿出一部分税款,为侵害同胞权利的违法执法者"赎罪";一位工薪阶层每月缴纳个税,最终却可能变成补偿公权力伤害的"封口费"。当守法者被迫为违法者的错误埋单,当公共财政成为权力滥用的"风险基金",整个社会的价值导向都会发生逆转。
庆阳事件最让人寒心的,不是权力曾经失控,而是失控后无人担责。法院判决已明确认定警方"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这意味着办案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要么是明知当事人无辜却强行拘留,要么是极端不负责任草菅人命。无论哪种情形,都已涉嫌渎职。
但现实却是"问责空转":当地公安部门对公众"是否追责"的追问始终回避,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也未启动调查。这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方式,绝非个案。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类似的公权力违法事件中,对直接责任人的追偿率不足5%,纪律处分率不足10%。这种低问责率形成了强烈的负面激励:只要不闹出人命,即便违法也无需担责。
为何追责如此之难?根源在于"部门保护主义"的桎梏。公安系统作为纪律部队,内部往往倾向于"护犊子",对本系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庆阳事件中,涉事警方可能担心追责会牵出校服采购背后更深的利益链条,从而选择"捂盖子"。这种"内部消化"的处理模式,使得问责机制彻底失效,也让法治监督沦为空谈。
更危险的是,这种纵容正在形成"破窗效应"。当第一个枉法者未受惩处,就会有更多人效仿;当第一次违法成本由公众承担,就会有更严重的权力滥用。庆阳当地一位民警私下透露:"这种事以前也有,只要没被媒体曝光,基本没人管。"这种心态背后,是对制度的漠视,更是对权利的轻慢。
庆阳事件撕开的裂缝,暴露出公权力监督体系的深层病灶。要治愈这些病灶,必须重构"权责对等"的制度防线,让违法者真正付出代价。
首要的是强化追偿机制的刚性。应修订《国家赔偿法》实施细则,明确"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具体情形,将执法环节的程序违法、证据瑕疵等纳入追偿范围;建立"赔偿即追偿"的联动机制,只要发生国家赔偿,就必须同步启动对责任人的调查,追偿比例不低于赔偿金额的30%;对拒不执行追偿决定的单位,应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唯有如此,才能打破"财政兜底、个人无忧"的怪圈。
更重要的是健全异体监督机制。当前对公权力的监督过度依赖"内部监督",难免存在"护短"倾向。应建立由人大主导的独立问责委员会,对涉及公权力违法的案件进行第三方调查;赋予检察机关更大的法律监督权限,对渎职行为可直接立案侦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对实名举报实行"必查必复"制度。庆阳事件若能有独立的第三方介入调查,想必不会是如今"无人担责"的结局。
最根本的是重塑权力伦理。公权力的本质是"受委托的权力",每一位执法者都应牢记"权为民所用"的底线。要通过案例教育让公职人员明白:他们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一旦滥用,不仅会伤害群众,自己也必须付出代价。同时,应将法治素养纳入公职人员考核体系,对存在违法记录的实行"一票否决",从用人导向层面遏制权力任性。
庆阳的3237.08元国家赔偿,数额不大,却称量出法治建设的重量。当这笔钱从纳税人钱包流向被侵害公民手中时,我们更应追问:那些滥用权力的人,何时才能掏出自己的"赎罪金"?唯有让违法者担责、让失职者受惩,才能守住法治的底线,才能让每一位公民不必担心"监督即获罪",才能让公权力真正成为守护人民的力量而非侵害人民的工具。这,正是庆阳事件留给我们最深刻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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