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据村庄动员能力和动员程度,可以将村级治理划分为重治理与轻治理两种理想类型。重治理通过对农民的深度动员,形成村庄强大的集体行动能力,获得较高水平的公共服务。轻治理则只对农民进行有限动员甚至不动员,村级治理的目标是守住政策底线,维持基本生产生活秩序。当前中国“三农”政策领域出现的一个矛盾现象是,大多数“三农”政策都是以重治理为政策目标的,结果却因此造成了普遍的负治理。在快速城市化背景下,重治理既无可能又无必要。试图通过对农民深度动员来建设幸福美好生活几乎不再可能。在国家资源下乡背景下,借助下乡国家资源进行针对性的有限动员,让“三农”政策目标回归常规治理,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村级治理;群众动员;重治理;轻治理;负治理
原文出处:贺雪峰.村级治理中的重治理与轻治理[J]求索,2025(5):5-12.
一、引论
在当前中国快速城市化背景下,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村级治理,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不讨论清楚这个问题,在村级治理制度安排方面就会盲目,政策与法律就可能错位。这是一个不可不察、亟待深入讨论的问题。
毫无疑问,一个强有力的村级组织可以带领村民建设更加美好的生活,甚至也可以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同时,强有力的村级组织既需要有一个好的党支部书记作为领头人,也需要有强大的集体经济作村级治理的支撑。可以说,建设一个集体经济发达、领头人担当负责的村级组织,然后带领农民创造美好生活,致富奔小康,是当前全国建设示范村党支部和村级组织的目标。如果全国每个村都能向示范村学习,都能有一个集体经济发达、领头人“双强”的村级组织,那么,村级治理良好,村民安居乐业,乡村全面振兴指日可待。
因此,当前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最为重要的有两点:一是通过各种方式来发展集体经济,二是想方设法选拔有能力带领农民致富奔小康的领头人。村干部队伍是否得力,关键在于有没有一个好的领头人。选好配强村干部班子尤其是选择一个好的村支书,显得尤为重要。
大力发展集体经济,选拔具有带领农民致富能力的“双强”村支书,是当前村级治理中的两个理想目标,以这两个目标为基础的村级治理可以称为“重治理”。所谓“重治理”,就是厚重治理,即通过村庄内的深度动员,建立村庄强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大幅度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甚至村民可以通过村集体经济来获利分红,进而推动村庄共同富裕、村民致富奔小康。
通过能干的村支书来组织村民发展集体经济,村庄就必须有深度动员,即只有当村民真正参与到村集体经济决策、管理与监督之中,并形成与之匹配的权利与责任结构,发展村集体经济带来的收益才可能由村民分享。同时,集体经济发生亏损也或许应当由村民一起分担。这样一种治理显然是深度动员基础上的重治理。发展村集体经济,不可能赚了钱大家分,而亏了钱谁也不负责任。也就是说,重治理需要将村集体与村民利益深度绑定,且形成相对完善的产权安排。
当前集体经济发达的村庄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发达的村集体经济不仅可以为村民提供相对完善的福利,保持完善的村级治理秩序,而且可能有能力为村民分红,为村民提供就业机会。发达的集体经济和良好的村级治理,使这些村庄成了中国基层治理的典范,甚至成为乡村振兴的示范。
正是因此,当前各级党委政府和政策设计部门普遍默认理想的村级治理是建立在发达的村集体经济与深度的村庄动员基础上的村级治理。当然,必须有一个特别优秀的“双强”能人当村民领头人。无论全国各个地区农村能否做到,各地党委政府所默认的理想村级治理就是由能人村支书带领村民发展集体经济、致富奔小康的重治理模式。
而实际上,当前全国绝大多数村级治理都远远达不到重治理,甚至出现了一些软弱涣散村,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十分重要的工作就是对软弱涣散进行整治。探究软弱涣散的形成原因:一是集体经济薄弱,二是村干部工作能力不足。集体经济薄弱最严重的情况还不是集体经济收入少,而是村级严重负债。发展集体经济一旦失败,就可能出现负债,且谁也不愿意还债。村干部无力还债,还天天被逼着还债,村干部也就没有积极性,甚至没有人愿当村干部。在此情况下,村级治理“一塌糊涂”,村庄生产生活秩序难以维系。这样的村庄治理可以称为“负治理”。
为了整顿软弱涣散村,上级党委政府往往会下派干部帮扶和调配资源支援,同时为村庄选好配强村干部,从而使村级治理走出“负治理”,并进入可以维持基本生产生活的常态。这样的常态就是常规村级治理,是相对于“重治理”的“轻治理”,是维护村庄基本生产生活秩序的底线治理。
二、重治理的三个前提
重治理的核心是在村庄中进行深度动员。在中国历史上,自秦汉形成小农经济以来,绝大多数时间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户经济,农户家庭成为自主经营单位。在传统时期,国家能力比较弱,无法为农民提供强有力的保护,超出一家一户的基层(村庄)公共事务就需要通过自治来实现。正是通过基层自治,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一家一户小农获得了基本生产生活秩序。当然,传统时期的基层自治往往不是民主的,而是具有很强的阶级压迫性,地主、豪绅是基层社会中的绝对主导力量,宗族结构通过血缘关系强化地缘公共服务,从而为传统小农提供更多保障。明清时期,华南地区的宗族曾发育到相当成熟的阶段。
那么,传统时期的基层治理是重治理还是轻治理?一方面,在绝大多数时期,农户经营都是独立的,他们仅仅能获得底线的基本生产生活秩序的保障。这样来看,传统基层治理是轻治理。另一方面,正因为传统时期的基本生产生活秩序是底线的,对于农民来讲十分重要,为获得这种底线秩序,基层治理中产生了强有力的几乎每个人都不可逃避的强规范,从而具有一定意义上的重治理特征。到了华南宗族农村,宗族成为对农户影响巨大的总体结构。不过即使在强宗族地区,农户仍然是自主经营的。宗族往往有族田和族产,或集体经济,也就有与之相关的制度安排,这样的制度安排接近重治理。
当前村级治理中一个特别重要的指标是发展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经济的一个重要政策依据是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不过,在强调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同时,又强调农户不可侵犯的土地承包权,且当前土地承包权不需要向集体交租也不需要向国家缴税,集体不可以收回农户土地承包权,也不允许农户用土地承包权作为抵押。换言之,政策是不允许农户失去土地承包权的。
村庄集体经济发展可以带来的好处是显然的:一是可以为农民创造就业与收入机会,提升村庄福利;二是可以为村级治理提供稳定的治理资源,进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其资源动员与服务供给能力。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集体经济,要想从市场上获利,就必须对村庄进行深度动员,同时拿村集体资产去投资、借贷,或向村民筹资筹劳。既然是进入市场,就有可能亏损,甚至血本无归;投入的集体资源可能会“打水漂”,借贷由村集体可能最终要由村民来偿还。也因此,以发展集体经济为要求的村级治理就一定是重治理。
而问题在于,重治理实际上是有前提的。
(一)相对封闭
进行重治理的第一个前提就是相对封闭,即村庄是农民主要的生产生活场所,且农民一生几乎不可能逃离村庄。村庄的封闭性,使农民主要的生产生活都在村庄完成,村庄基本生产生活秩序对每个农民而言都十分重要。
村庄相对封闭,农民难以从村庄逃离,就使农民与农民之间的交往由一次性的轻交往变成了终生交往,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也由一次博弈变成了重复博弈。在一次博弈中,当场结清双方的关系,权责可以很清晰,算计也很清楚,不需要投入情感;而在多次博弈、重复博弈中,每次博弈的结果将影响之后的权责分配,博弈就会具有高度的情感和力量投入。
从村庄来讲,基本生产生活秩序是每个农民在村庄进行生产生活的基础,是不可失去之重。村庄维护基本秩序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村庄若有钉子户,试图搭集体便车,就必须有强烈舆论让搭便车钉子户付出声誉的代价,从而防止第二个钉子户的出现。如果村庄中受到惩罚的钉子户可以通过离开村庄而免受惩罚,或有大量农民本来就在村庄以外有各种获利机会,甚至大量农民主要利益机会在村庄以外,那么村庄基本生产生活秩序对这些主要获利机会在村庄以外的农民就不是那么重要,村庄对钉子户进行的道德审判难以发挥作用,村庄也就无法形成强烈舆论防止更多钉子户出现,农民这个时候或许只能感叹世风日下。
某种意义上讲,村庄相对封闭是可以进行深度动员的前提,也就成为村庄重治理的前提。
(二)总体治理
村级治理的根本在于维持基本生产生活秩序,如果缺少基本生产生活秩序,村庄中的农民难以进行生产、开展生活,这就是治理失败。
只是维持基本生产生活秩序的治理显然不能称之为重治理。重治理的特征是对农民深度动员。深度动员的结果往往是,不仅要维持基本生产生活秩序,而且要建设美好生活,发展集体经济,形成强有力的村庄规范以及争取建设更多更好地提高村民生活质量的公共品。也就是说,基层治理不只是要达到底线目标,而是要实现超越性目标:提高农民收入,发展集体经济,建设美好生活,等等。这样一种超越了底线目标的治理带有总体治理的特征,村级治理不只是要维持基本生产生活秩序的底线,而是使生产与生活,经济、政治与社会合为一体。
(三)能人治理
重治理对农民进行深度动员,既要靠制度又要靠人,其中有没有一个特别能干的“双强”带头人,是重治理能否成功的关键。
一个有公心的能人村支书可以通过对村庄的深度动员,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一个既无公心又无能力的村支书则可能导致村庄发展停滞甚至衰败。因此,选好配强村干部是进行重治理的前提。
既然能人对于重治理十分重要,选拔优秀村干部就同样十分重要。将村庄中致富带富能力强的能人推上村干部舞台,是进行重治理的基本操作。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留住有能力的村干部就成为村级治理的核心议题。
相对来讲,如果村级治理的重点是维持基本生产生活秩序,既不需要也不可能进行村庄深度动员,村干部的作为空间就十分有限。在当前的中西部农村地区,留守农村的“中坚农民”群体可能是村干部的最好人选,因为这些留守农村的“中坚农民”对村庄基本生产生活秩序特别敏感且往往既有意愿也有能力来做这方面的工作。
从某种意义上讲,当前中国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地区已失去进行重治理的前提,表现在村庄封闭性方面,当前中西部农业型村庄绝大多数青壮年劳动力都已进城,农村出现了普遍的空心化和老龄化,农民主要就业与收入来自城市务工经商,且农民随时可以离开村庄进城。对农民来讲,村庄往往只是作为退路存在。村庄边界开放且农民主要就业收入来自村庄以外,村庄只有有限留守人口,这样的村庄显然缺乏重治理的基本前提。
与村庄边界开放相关,农民主要收入在城市,农业收入仅仅是农民家庭收入的补充,或仅仅是作为退路与保障,农民就不愿意被村庄进行深度动员,进入总体治理中来。村庄对农民来讲,只是他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他们无意加入具有总体治理特征的村庄治理。
既然对农民来讲,村庄只是保底的退路,村级治理就不必非得依靠用高工资引进来的能人当村干部。生活在村庄、主要收入也在村庄的“中坚农民”可能是更好的村干部人选。
三、重治理的基本类型
绝大多数村级治理都是常规治理,具有重治理特征的有以下两类村庄。
(一)宗族村庄
在新中国成立前的华南地区农村,村民聚族而居,村庄地缘与血缘相结合,形成了强大的宗族力量。宗族可能占有大量族田与族产,具有完整的结构和强大的功能。
在华南强宗大族的村庄,宗族不仅有能力维持村庄基本生产生活秩序,为村民提供基本公共品,而且可以提供远超基本公共品的宗族认同、贫困相恤及教育功能。在强大的宗族认同作用下,宗族具有能力的精英与辈分高的长者形成了强有力的领导结构,这个领导结构公正,具有行动力,关怀村民,管理族产,经营族田,也有能力动员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并可以为村民提供各种必要的帮助。强大的宗族影响了村民的心理与行为模式,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了保护。对村民来讲,宗族是笼罩性的总体性力量,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都影响着村民,规范着基本治理秩序。宗族村庄不会允许存在钉子户,强大的舆论力量和行动能力足以对村庄任何违规言行形成压制。违反族规的村民会受到惩罚。
新中国成立前华南宗族村庄的重治理与当时华南地区远离中央权力,水稻种植业需要为灌溉而形成集体行动,以及在地区资源有限情况下不同宗族争夺生存资源而采取“远交近攻”策略有关系。其中,宗族村庄为竞争生存资源(土地、山林、水源等)而发生的“远交近攻”,极大地强化了宗族村庄内部的团结,离开宗族的任何一个村民个体都将无比脆弱、难以生存。
简单地说,传统华南宗族村庄为获得有限生存资源,不得不进行村庄深度动员,从而形成了村庄重治理特征。
(二)城中村
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一种十分特殊的建制就是,农村集体在未经由土地征收和拆迁的情况下,因为城市快速发展而成了城中村。城中村有两个特征:一是村庄仍然是农村建制,农民住房仍然是占集体宅基地而建,村庄土地是集体土地,并非征收为国有土地。二是村庄已被城市包围,村庄功能也已经城市化了。村集体在村庄集体土地上盖厂房出租,可以获得巨大的集体租金收入,农民也通过在自己宅基地上加盖住房出租获得租金收益。如果城市进行城中村改造,村集体就可以获得大量补偿,政府一般也会给村集体一定的进行自我建设的留用地,农民住房拆迁也可以获得巨额补偿。
与城中村情况类似的是珠三角地区的农村。珠三角农村在改革开放之初普遍通过“三来一补”发展乡村工业。当时珠三角是“五个轮子”一起转,即市、县、镇、村和村民组都变种地为种“工厂”,通过将之前的集体土地出租建工厂或直接在土地上建工厂出租,获得了大量农地非农使用增值收益。在国家严格土地管理之前,东莞、中山等地大部分集体土地都已经盖了工厂,农民通过村、组两级获得了大量土地非农使用增值收益。
无论是城市包围村庄,还是乡村工业化使之前农业村庄通过工业化分享农地非农使用增值收益,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在遭遇工业化与城市化时,意外产生出来一个集体收益,这个集体收益很可能高达数千万元/年。这个集体收益属于所有村民,如何分享这个集体收益成为村级治理的焦点,巨额村庄集体收益也有能力支撑起村级重治理。在城中村以及珠三角、长三角等已经工业化的村庄,属于所有村民共享的土地非农使用巨额利益,形成了与全国农村村级治理完全不同的重治理。
在全国具有巨大影响的华西村、南街村,都曾是中国农村发展的典型村,也都通过就地工业化实现了村庄超常规发展。这些村庄在发展中有两个因素起了决定性作用:一是村庄工业化,二是村庄带头人,后者在其发展中起到了超乎寻常的作用。
可以认为,城中村是在特定时期,利用特定区位优势,抓住发展机遇,尤其是乡村工业化转瞬即逝的历史机遇,为村民提供了远远超出基本生产生活秩序的增收机会,从而形成了村庄重治理的条件。一旦“村改居”完成了,村集体经济量化股权到人,村庄“政社分离”,重治理就要向常规治理转化。
以上重治理类型可以说都非历史常态,而是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且往往持续时间都不长。
以下我们对重治理与常规治理进行简单比较(见表1)。
四、重治理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前面讨论了村级重治理的三个前提或先决条件,即村庄相对封闭、总体治理以及村庄中有能带领农民致富奔小康的能人。如果这三个前提不具备,进行重治理就几乎没有可能性。
当前中国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地区,村庄正在快速城市化,农民正在快速进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和经济条件好的家庭大都已经进城并开始在城市买房安居。农村只是缺少进城机会农民的留守地,以及进城农民为防止进城失败而保留的退路。农民家庭收入和就业越来越依靠城市的务工经商。可以说,在当前中西部农村,农民家庭依据各自家庭周期相当自主地在城乡之间进行选择。在城或乡,与农民家庭策略有关。当前村庄不仅出现了严重空心化和老龄化,而且农民拥有较大的自由选择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讲,村庄早就不再封闭,而是正处于史无前例的开放状态。国家为了保障进城农民的返乡权,以及为了保障缺少进城能力的弱势农民可以继续从农村和农业中获利,有秩序推进资本下乡,以让农民有更多在城乡之间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利。
从总体治理方面看,当前农民收入主要来源于市场。农民虽然仍是村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却已经很少能从集体经济中获取就业与收入。集体土地承包权早已稳定地给予农户,村庄几乎不再可能通过集体经济来强制农民,分享权利和利益是可以的,负担责任和义务却很难,因为集体缺少对钉子户的惩罚能力。
当前,在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农民既不依靠村庄获得主要的收入与就业,又很少将生活的全部意义绑定在村庄生活里面。他们的幸福美好生活预期主要是在城市,且建设幸福美好生活的主要资源也从村庄以外的城市获得。所以,很少有农民会与村庄深度绑定,重治理试图对农民进行深度动员,形成覆盖经济、政治、社会与生活价值各方面的总体治理,几乎是不可能的。
从村干部人选来看,中西部农村绝大多数青壮年都已进城务工经商,真正具有超乎寻常能力与魄力且仍然留在村庄的农村精英较为罕见。如果没有进城到市场上历练,也就很难讲是“双强”村干部。当前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尤其是组织部门试图通过两种方式提供“双强”村干部,一是从上级下派公务员,二是从进城成功人士中选拔。为了鼓励公务员去当村干部和吸引进城成功人士返乡当村干部,全国各地组织部门想了很多办法,包括提高村干部待遇、允许年轻村干部优先考公等。
总而言之,在当前中国绝大多数中西部农村地区,村级重治理可能性不大。
实际上,当前村级重治理也没有必要。国家支持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支持农民进城买房安居,同时为了给进城失败的农民保留退路,以及为了让缺少进城能力的农民仍然保留在农村和农业中的获利机会,国家限制城市市民和工商资本下乡,实际上采用的是保护型城乡二元体制。允许农民进城却限制城市资本下乡,农民就可以从快速发展的城市获得远比农村多的获利机会,进城农民将之前农村的获利机会让渡出来,从而让留守农民有了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机会。农民致富的舞台在全国,在城市和市场上,农民靠自己的聪明、智慧和勤劳在城市获得了远比农村多得多的机会。正是他们的进城,才历史性地改变了农村人地关系紧张的格局,进而为留守农村的农民增加了获利机会。
随着农民进城,农村人地关系紧张局面大为缓解,之前人与人之间容易发生的冲突也指数级下降,村级治理中的纠纷调解变得更为容易。同时,在取消农业税以后,国家向农村大规模转移资源,为农村提供了与城市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农村要获得基本生产生活秩序也变得易如反掌,根本就用不着通过深度动员的重治理来维持农村基本生产生活秩序。
从全国中西部农村地区来看,村庄也没有因农地非农使用产生的巨额增值收益,需要通过重治理来进行利益分享与重组。此外,国家不仅不再向农村汲取资源,而且还大规模向农村输入资源。国家“三农”政策包括乡村振兴战略的目的都是惠农,即让农民生活幸福美好,因此就不需要通过重治理来满足农民实际只是作为保底的村庄生产与生活秩序。
五、轻治理与常规治理
当前中西部农村的治理是在以下四个特征基础上进行的,这四个特征分别是:
第一,农民可以自由进城,主要从城市市场中获得就业与收入机会。农民主要的致富机会在城市,他们的人生目标是完成城市化,能进城买房并在城市安居。因此,村级治理不必为农民创造致富的机会,更不需要非得由一个能人村支书来带领农民致富。
第二,国家有序推进资本下乡,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稳定,就使得留守在农村的农民中的弱势群体仍然可以从农业中获得收入。越来越多农民进城,他们让渡出来之前的农村获利机会就会被留守农民所捕获,从而可以提高留守农民的收入。在一定意义上,留守农民之所以留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留守仍然可以获得体面生活。在城市向农民开放而农村不向市民开放的情况下,农民依据自己的家庭情况进行策略选择,是进城还是返乡由农民自己决策,这是一种机会结构,也是农民当前享有的权利。
第三,国家为农村提供与城市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也就是说,依靠国家资源下乡,农民可以轻松获得基本生产生活秩序。村庄公共品供给并不需要通过深度动员农民筹资筹劳来供给。
第四,农村人口减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松弛,过去那种带有强烈感情色彩并因此容易变成恶性事件的民间纠纷大幅度减少。
在这几方面的大背景下,村庄更多只需要轻治理。所谓“轻治理”,就是村干部几乎不用对村民进行动员,而只是当好“办事员”,守住政策底线,或当好上传下达的“守夜人”。轻治理的最大好处是低成本,当然只有低成本才可持续。相比之下,重治理的最大问题是高成本,“为防万一而投入一万”,有些时候可能会无事找事,或者好心办了坏事。如果认为轻治理过于消极的话,那么至少在当前全国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地区,重治理是基本没有太多空间了。
介于轻治理和重治理之间的是常规治理。不同于轻治理几乎不动员村民和重治理深度动员村民,常规治理可能会有针对性地对村民进行动员。常规治理的核心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当前中西部农村地区的实际,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当前中西部农村地区最为重要的涉农事项。
当前中西部农村地区最为重要的有两个问题,一是小农户如何种田的问题,尤其是老年人种田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如何建立的问题;二是留守高龄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如果中西部农村地区的村级治理借用国家下乡资源,通过分配型动员,将留守村庄的力量进行适度动员,那么就可能在小农农业与互助养老上有所作为,从而精准地实现村级治理的目标。
重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目标不切实际,不理解当前中国农村的农情与处境,提出的目标大多是想当然的,在实践中也因此反复碰壁和失败。轻治理的主要问题则是过于消极,缺少创造性转换的主动性。实际上,当前中西部农村地区,具有大量可以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一般经验,比如充分珍惜当前农村“中坚农民”群体在村级治理和农业技术传播诸方面的重要性,充分利用农村低龄老年人在农村文化建设和互助养老方面的重要性,以及可以通过有效利用国家下乡资源激活农村社会内生活力的各种可能性,来实现高水平的村级常规治理。
六、结语
重治理与轻治理的理想类型划分只是一种方法论,通过对村级治理的轻、重两分,或许可以检视当前村级治理中存在的各种不太切实际的制度与实践。某种意义上,分田到户以来尤其是21世纪以来,对“三农”政策的“想象”大都是以重治理作为理想模式的,问题是这些“想象”大多难以取得预期成效。以重治理为理想模式所进行的“三农”政策实践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发展集体经济。21世纪以来,中央一号文件持续倡导发展集体经济。但遗憾的是,尽管有政府鼓励和政策支持,却少有集体经济成功发展起来并可以推广的典型经验。少数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村庄多依赖土地或资源,市场经营风险与道德风险并存,多数尝试以负债告终。继续将发展集体经济作为政策重点,可能需要前瞻性思考。
二是选好一个村支书。各地积极选拔能人尤其是致富能人当村支书,并给予政策倾斜。在一个时期,富人村干部所带领的村庄治理搞得“风生水起”,但时间稍长,这些曾经大干快上的先进村可能沦为问题村,村级治理一度陷入瘫痪。这一政策实践的脆弱性需要关注。
三是推广明星村经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涌现出一批经济发展、共同富裕的明星村,它们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取得瞩目成绩。这些明星村作为典范,成为国家重点表彰并大力倡导全国学习的榜样。然而,当前时期,国家不再允许在工业园以外布局工业产业,使得就地工业化和城镇化失去可能。数十年的推广学习未能诞生第二个华西村,说明其经验不具备可复制性。
四是打造示范村。在当前乡村振兴实践中,几乎每个地区都通过投入大量国家资源建设乡村振兴示范村。而各级地方政府在打造示范村时,往往会重点选择交通便利、村庄资源丰富以及已有一定建设基础的村庄进行建设。这样打造出来的村庄,可能不仅建设得和美,而且具有一定农旅价值,可以吸引城市旅客来消费,从而为本村村民提供农旅就业与收入;但其中也有一些因无法发展出产业,基础设施利用率低,维护资金短缺而迅速破败。
以上列举所涉及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在当前时期,重治理是有点难成功的。以重治理为目标的“三农”政策,在实践中可能造成普遍的负治理。因此,有必要适时调整“三农”政策目标,探索更符合实际、更具可持续性的村级治理模式。
在当前村庄边界开放,农民快速城市化、市场化,大量国家资源下乡,中国正处在史无前例现代化的背景下,以深度动员农民为前提的重治理是不太可能完成的任务。完全不动员农民的轻治理则又过于消极,缺少对当前农村已有治理资源的利用也会错失很多机遇。
因此,村级治理回归与时代相适宜的常规治理,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村级常规治理的内容则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