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五常否决权,联大通过决议
当地时间4月2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决议,授权该机构在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行使否决权后举行会议,所有联合国成员都可以在会议上对该否决票进行审查和评论。
据卫星社联合国4月26日报道,联合国大会通过有关在安理会发生投否决票情况时进行大会辩论的长期授权决议。报道称,联合国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俄罗斯、中国、美国、英国、法国)拥有一票否决权。
报道指出,联合国大会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这份决议。决议草拟方为列支敦士登等国。决议规定,联合国安理会发生投否决票情况后,联大主席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举行大会辩论,对动用否决权的情况进行审查。
据报道,根据这份决议,动用否决权的国家可优先在随后的大会辩论上发言,决议草拟方认为这为有关国家提供了解释相关情况的机会。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参赞蒋华在联大通过否决权问题决议后的解释性发言中称,当今世界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风险和挑战。各国需要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在联合国旗帜下加强团结合作,让联合国成为维护共同安全、谋求共同发展的核心平台。中国同其他会员国一样,认为联合国大会是整个联合国系统内最具普遍性、代表性的政策审议和决策机构,支持联合国大会根据《联合国宪章》授权履行职责,发挥积极和重要作用。
蒋华表示,列支敦士登等国在“加强联合国系统”议程项目下提交决议,表示“旨在让联大能够按照《联合国宪章》授权,在事关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上发挥作用,为有效的多边主义作贡献”。基于我们对联合国大会作用的一贯立场,我们能够理解并认同这项决议的出发点。
蒋华指出,《联合国宪章》把“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主要职责授予安理会”。中国始终本着建设性、负责任的态度参与安理会工作,主张安理会应致力于和平解决争端,推动对话协商化解分歧,同联大、经社理事会、国际法院和有关区域组织在履行各自职权基础上加强协调。我们一直积极推动安理会改进工作方法,增强透明度,扩大安理会成员特别是中小国家的参与。
蒋华强调,当今世界充满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国际社会期待常任理事国作出表率,带头支持多边主义,带头遵守国际法治,带头履行国际义务,带头推动全球合作。《联合国宪章》第27条第三款确定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特殊责任,常任理事国之间要相互体现尊重,反映国际社会共同的安全需要,更要坚持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中方积极倡导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始终以实际行动认真履行国际责任与义务,一向本着对《联合国宪章》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确定我们在安理会的立场。
蒋华表示,对于常任理事国意见不一致,导致安理会在事关和平与安全的重大问题上不能采取行动的情况,我们赞成会员国在联合国大会平台上进行讨论。“联合一致共策和平”机制提供了就此举行联大紧急特别会议的安排。多年来的实践表明,这项安排可以让会员国在事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大问题上发挥作用。同时,在安理会实际工作中,安理会不能采取行动的具体情形多种多样。
蒋华指出,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赋予联大新的授权,意味着建立一种自动触发联大召开会议的机制,这在实践中很可能引发程序上的困惑和混淆。目前难以确定这样的安排能否达到决议的预期目的。
蒋华强调,推动联大和安理会切实履行《联合国宪章》赋予的职责,有利于加强联合国系统的有效性,有利于把《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落到实处,符合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中方愿同广大会员国一道继续为此作出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