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老师,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导。对其人不熟,更与其无任何利害嫌隙,但对他这篇有些文不对题的文章——《民营企业大可在中国安心发展》中有些观点确实不敢苟同。理由如下:
1.在谈民营经济时,不能只谈贡献,不谈代价。民营经济对社会的“五六七八九”的贡献(民营经济为我国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就业、90%以上的市场主体数量)固然确实。但需要说明的是,民营企业的社会贡献与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是等价关系,贡献也好,发展壮大也罢,归根来讲离不开国家政策、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下的工人群众的支持:一是人民政府对其制定的扶持政策。改革开放以来的四十多年,每一届政府都出台了大量培育、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网络上很容易找到,在此不再赘述。二是以牺牲国有和集体企业自身发展利益为代价,为民营企业发展换取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无论是上世纪80年代的承包、租赁,还是90年代的“抓大放小”,对中小国有和集体资产的折价变卖(不应讳言的,还包括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实际上压缩了公有经济的势力范围,扩大了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三是全国数以千万计的国有集体职工失去了国家集体的福利政策和安全屏障。他们下岗后,或自主创业,或待业,为民营企业制造了大量的廉价劳动力。说这些的意思是想提醒贾老师,不要因为民营经济的巨大贡献就忘乎所以,把马克思早就澄清的“是资本家养活工人,还是工人养活资本家”的问题,再拎出来重新蛊惑一下世人,给人民以“民营企业家是社会的救世主”的暗示。说得直白点,中国的民营经济同西方国家的资本主义经济一样,也是有“原罪”的,只是轻重程度不同罢了。
2.在谈民营企业家时,不能只让民营企业家“吃定心丸”,不给不法资本家“打清醒剂”。需要声明的是,本人坚决支持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国策,但也坚决反对不要“社会主义”这个前置定语的市场经济,坚决反对对市场逻辑的迷信、崇拜,坚决反对把它看成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无所不能、没有任何时空条件限制的“葵花宝典”和“灵丹妙药”。在中国大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前面的“社会主义”这四个字不是可有可无的,它规定的是中国市场经济的性质,标志的是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方向和目的----共同富裕。中央对发展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两个毫不动摇”,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原初意义之上的。这就意味着,如果市场逻辑的逐利本质一旦过度地发挥作用,危害到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时,或者有此迹象和倾向时,党和国家必然要强势出击,毫不手软地进行匡正、引导和规范。如果贾老师不是新自由主义的拥趸,恐怕也应该赞成我这个观点。如果是这样,那就不应该在中央对各类坐大的不法资本匡正、规制的关键时刻,抛出“让民营企业吃好定心丸这个命题”,并以所谓民营企业家直言“我早就做好了准备,味道不对、风头不利时,我可以拔腿就走”来要挟中央对不法资本规制的决心和意志,而应该帮助中央给不法资本家打几针“清醒剂”。
3.在分析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时,不能只讲受银行部门歧视的原因,不讲市场逻辑本身固有的原因。小微企业融资难,一个原因是,市场逻辑嫌贫爱富本性的必然使然。由此贾老师更应该看到在市场经济前面加上“社会主义”这个限定词语、国家实行调控管理的万分必要性。另一个原因是,由市场逻辑本性导致的当前金融资本对自身本质功能的异化。也就是金融由原来的投向实体经济,通过实体经济实现金融增值的方式,直接变异成了现在的来钱更快更多的以钱炒钱、以钱生钱的方式,省略了投向实体经济这个中间环节,即:把G-W-G’异化为G-G'。在这样的融资环境下,作为实体经济的大量小微企业想融到资又怎么可能呢?我们应当看到党中央之所以要匡正、规制不法资本,也恰恰正是整顿、优化融资环境的必要。所以,贾老师不应以民营经济代言人的身份报怨银行机构搞歧视,如果贾老师真的“从大局,从战略,从现代化客观要求和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等层面考虑”,那就应该对市场逻辑过度驱利所导致的不法资本坐大进行严厉批判,为中央匡正、规制不法资本,营造更加健康的融资环境提供坚定的舆论支持。
4.在谈民营经济发展时,不能只看发展民营经济的必要性,不看社会主义引领的方向性。不应讳言,民营经济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它既有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一面,也必然有与社会主义相矛盾的一面,所以出现姓资姓社问题的争论不应回避。因而贾老师文章中所谓姓社姓资贴标签的问题,不管你贴也好,不贴也罢,只要私有制还没有退出历史舞台,它都会在那里客观地存在着。荀子说“天不为人之恶寒也辍冬,地不为人之恶辽远也辍广”,这话用在这上面同样适用。我们要做的是,用法制的思维和手段,积极规制、引导它们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促进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共同服务于共同富裕这个共同的价值旨归,防止它们坐大成为社会主义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消极因素。所以,贾老师不要以让民营企业吃定心丸之名,行为不法资本鸣冤叫屈之实。不法资本就是不法资本,在社会主义制度环境下,它注定不合时宜。“海日生残夜,江春入旧年”。旧事物的衰落、消亡和新事物的诞生、壮大是同样不可避免的。纵使有些人巧舌如簧,也改变不了逻辑对历史和现实的自在推演。因为真相有且只有一个,唯物辩证法不会说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