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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来意:人民公社时期的自留地、自由市场和“割资本主义尾巴”

2021-08-29 12:08:02 来源: 乌有之乡作者:耿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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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记忆里人民公社那个时候的农村是有自留地的,也是有市场的,因为我在自家的自留地里干过活,浇过园,收获过自留地里的农产品;我也赶过集市,印象里那时的集市还挺红火。可怎么又会有“割资本主义尾巴”呢?这不是很矛盾的事情吗?每当有人绘声绘色地拿“割资本主义尾巴”来嘲讽人民公社时,我都想解开这几个名词之间的纠结。

  人民公社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一个基层组织形式,产生于1958年,撤销于1984年,前后长达二十七年,它的基本特征是集体化,实行集体所有制,集体生产,集体劳动,集体分配。是不是在这二十多年里,就没有私有经济空间呢?是不是都要把私有经济都要当成“资本主义尾巴”割而去之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毛主席留下的讲话、文章中理出其中的脉络,因为毛主席自始至终都关注着人民公社的成长和完善,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心血,他对人民公社的一步步发展可算是全程参与的,他为人民公社定下了大政方针。毛主席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就是人民公社对这个问题的基本态度。

  由新中国的“三大改造”而产生的农业合作社,社员是拥有一块自留地的,也存在一部分其他个体经营的经济,如家庭副业等,作为合作社经济的一种补充,自留地的比例大抵不低于集体土地的百分之五,高的地方可以达到百分之七、百分之十,甚至更多。这一点可以从毛主席的《工作方法六十条》中可以得知,他在其中第十七条中说道:

  “现在的情况是,有的地方,有些农家的收入中个体经济和集体经济的比例是倒四六、倒三七(即是家庭副业和经营自留地的收入,占到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七十)。这种情况必然影响农民对于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积极性。这种情况应当改变。各省可以经过鸣放辩论,研究出控制的办法,对经济关系作适当调整,在鼓励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全面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使农家的收入中个体经济和集体经济的比例,在几年内逐步达到三比七或者二比八(即是农民从合作社得到的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八十)。”

  也就是说,在人民公社化之前,有的地方的自留地或者说是个体经济的占比还是相当高的。毛主席对自留地的态度是比例可以压降一些,但还是支持自留地及个体经济发展的。

  1958年3月10,毛主席在成都会议上听取华北各省负责人汇报,他在插话说到自留地问题时说:

  “苦战三年,自留地和社员个人养猪不要减少。三年内增加合作社的积累,分得少了,应该让农民发展一些副业,增加一些收入。自留地减少,又不让多养猪,这样两头堵死不好。”

  1958年8月6日,毛主席到河南新乡的王屯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七里营人民公社视察,在七里营,看见挂着的“新乡县七里营人民公社”牌子,他说:“人民公社这个名字好。”他看了敬老院、幼儿园、面粉加工厂、滚珠轴承厂,又到田间同社员一起给棉花打顶。他被一片丰收的景象深深地感染着,对“人民公社”这个崭新的名字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说:

  “‘人民公社’是一个好名字,包括工农兵学商,管理生产,管理生活,管理政权。‘人民公社’前面加上个地名,或者加上群众所喜欢的名字。公社的特点,一曰大,二曰公。公社的内容,有了食堂,有了托儿所,自留地的尾巴割掉了,生产军事化了,分配制度变化了,一个小并大,一个私并公,乡社合一了。人民公社还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但比合作社高了一级。”

  1958年8月19日,毛主席在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对人民公社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

  “关于人民公社,我的意见就叫人民公社,这仍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不过分强调共产主义。人民公社一曰大,二曰公。人多、地大、生产规模大、各种事业大,政社是合一的,搞公共食堂,自留地取消,鸡、鸭、屋前屋后的小树还是自己的,这些到将来也不存在了。粮食多了,可以搞供给制,还是按劳付酬,工资按各尽所能发给个人,不交给家长,青年、妇女都高兴,这对个性解放有很大好处。我们现在搞杜会主义,也有共产主义的萌芽。学校、工厂、街道都可以搞人民公社。”

  1958年8月29日,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此前,毛主席在决议稿上加写了一段话“人民公社建成以后,不要忙于改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在目前还是以采用集体所有制为好,这可以避免在改变所有制的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实际上,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中,就已经包含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了。这种全民所有制,将在不断发展中继续增长,逐步地代替集体所有制。”

  1958年8月30日,毛主席在这次扩大会议上重点讲了人民公社问题,他说:

  “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两个,一为大,二为公。我看是叫大公社。人多,地多,综合经营,工农商学兵,农林牧副渔,这些就是大。大,这个东西可了不起,人多势众,办不到的事情就可以办到。公,就比合作杜更要社会主义,把资本主义的残余,比如自留地、自养牲口,都可以逐步取消,有些已经在取消了。”

  毛主席同时也指出:“人民公社问题是个重要问题,将来还会有许多问题我们不知道,还要研究。”

  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颁布之后,人民公社这个新生事物如雨后春笋一样在中国大地建立起来,中国从此进入了人民公社时期。但它毕竟是一个新的事物,框架搭起来了,里面的内容如何填充?一系列的新问题随之而来,在人民公社初期,人们热情高涨,但由于对人民公社的认识不足,一切都在探索中发展,很快就出现了浮夸风、强迫命令风、共产风,毛主席对这些问题是有察觉的,并努力去说服和纠正,他在郑州会议上批评徐水的浮夸风时说:

  “徐水县是独立王国,许多事情没有同省委、地委商量,省委、地委对它没有办法。徐水把好猪集中起来给人家看,不实事求是,有些地方放钢铁‘卫星’的数目也不实在,这种做法不好,要克服。反对浮夸,要实事求是,不要虚报。”

  那个时候,自留地、副业等个体经济被当成残余的私有生产资料归社公有,人们普遍寄希望以较快地速度实现向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向共产主义的过渡,这种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它的弊端也显而易见,毛主席说是“一大堆问题”,需要去解决,需要去纠正。

  1959年5月6日,毛主席审阅修改中共中央对农业春播、夏收、夏种工作的《关于农业的五条紧急指示》,指示稿说“恢复社员的自留地,仍然按照原高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自留地不超过每人平均占有土地的百分之五。”“迅速扭转养猪头数大量减少的局面,集体喂养和社员私人喂养应该并重,恢复自留地,对私人养猪要在饲料、劳动时间等方面给以必要的安排。”毛主席在这份指示上加写了一段关于自留地的话说:

  “没有自留地不能大量发展私人喂养的猪鸡鹅鸭,不能实行公养私养两条腿走路的方针。”

  第二天,毛主席审阅修改中共中央关于给社员分配自留地以利发展猪鸡鹅鸭问题的指示稿,并拟了题目《《关于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发展猪鸡鹅鸭问题》,指示稿说:“要社员私养猪、鸡、鹅、鸭,就要给社员一定数量的自留地。自留地的多少,应当按照原高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按人口计算,不超过每人平均占有土地的百分之五,也可以按猪计算,每头猪拨给一分或者二分饲料地,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他对指示修改道:

  “最近几个月以来,养猪头数大量减少,这对于积肥、猪肉的供应和私人零用钱的取得这样三件大事,都是非常不利的。要迅速改变这种局面,必须采取公社各级集体养猪和社员家庭私养并重的方针,两条腿走路。鸡、鸭、鹅也是如此。”

  毛主席又在指示稿上批注:“此事要快,请你们早作决定,下达执行。”

  中央的指示下达后,各地立即制度相应措施予以执行,例如山东省出台文件规定:“自留地由社员个人使用经营,长期不动;自留地标准,按人口计算,不超过人均占地的百分之五。”毛主席在审阅时还将山东的做法转发各省市区党委作为参考。

  1959年6月11日,毛主席审阅中共中央关于社员私养家畜家禽和分配自留地等四个问题的指示稿,指示稿建议各县用人民委员会的名义出一张布告,向群众公布四件事:第一,允许杜员私人喂养家禽家畜。第二,恢复自留地制度。第三,鼓励杜员利用零星空闲时间把零星闲散土地充分利用起来,收获由个人自由支配。第四,屋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包括竹木果树)仍然归还杜员私有,并且奖励社员利用屋前屋后和其他废弃土地种竹木水果,谁种谁有。上述这种大集体当中的小私有,在一个长时期内是必要的,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排。允许小私有,实际是保护社员在集体劳动时间以外的劳动果实,并不是什么‘发展资本主义’。这些家庭副业搞起来,可能同集体生产、国家的市场管理发生某些矛盾,应该通过加强对社员的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思想教育,正确加强市场管理和公社管理工作来加以解决。经验证明,禁止搞这些家庭副业、一切归公的简单办法,是有害的,也是行不通的。”

  毛主席在指示稿上加写了一段话:

  “为了经营自留地和喂养家畜家禽起见,除家有老幼辅助劳力者外,要给全劳动力每月放假三至五天。家庭自办伙食者,还要给妇女劳动力每天二三小时的时间。”

  1959年7月5日,毛主席为粮食部副部长陈国栋关于粮食分配与收支计划调整意见的报告写了《粮食问题》的批语,其中写道:

  “多产粮,是上策。回头地角,零星土地,谁种谁收,不征不购,主要为了解决饲料,部分为了人用。恢复私人菜园,一定要酌给自留地。”

  1960年8月10日,毛主席在北戴河主持中央工作会议最后一次全体会议,他在讲到吃饭问题时说:

  “个人所有制的部分,一定还是要的,在田边屋后总要给社员一点自留地,过去批转贵州省关于食堂问题的那个文件中说食堂办得好的地方群众自己不要自留地,这个说法是有毛病的。‘大集体、小自由’,一九五八年武昌会议决议里写了的,不要忘记这一点,这个要下一个狠心。你们如果反对,就在这里讲,不要面从心违,当面说赞成,回去又不干。”

  1960年12月23日,毛主席召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和各中央局第一书记、第二书记等开会,他在强调大跃进中“一平二调”的退赔问题时说:

  “自留地可以多留一点,百分之五是否少了?百分之七怎么样?可以议一下。养猪问题,公私并举、鼓励私养,应改为公私并举、私养为主。”

  1960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形成了《关于农村整风整社和若干政策问题的讨论纪要》,这份纪要之后发给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是一份农村政策的指导性文件,其中规定:

  “社员自留地包括食堂菜地在内,由占当地人均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提高到百分之七;养猪是公养和私养并举,以私养为主;社员家庭副业和子工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是大集体下的小自由,允许有适当发展;对农村集市贸易采取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方针,目前要放手活跃农村集市,不要过多限制。”

  1961年3月22日,中央工作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被称为“农业六十条”,他是人民公社的总章程,是人民公社的根本大法,它把按劳分配、多劳多得、自留地、家庭副业等制度和办法用法的形式规定下来,成为人民公社的行为准则。

  自留地、集市具有了合法的身份,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的侵犯都是违背条例的行为。

  1964年4月28日,毛主席同江华、林乎加等一些领导同志谈话,谈到农村口粮问题时说:

  “自留地不要动,自留地生产的粮食不要算口粮。自由市场不要动。”

  这是毛主席对于农村自留地、自由市场的基本看法和要求,一直都没有改变。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没有违反“六十条”的情况呢?是存在的,如毛主席1965年8月20日审阅的材料中就有一些地方的群众的来信,反映有些县、区、社、生产队随便没收社员的自留地、开荒地,强行砍掉开荒地的庄稼,没收社员的自留牲畜和羊只,对于这些违法行为,中央的态度是坚决的,那就是“迅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防止这类现象的继续发生。”

  那些违反规定没收农民自留地的极端做法往往以“割资本主义尾巴”为由头,记得毛主席曾经批评过这一说法和做法,他说:会割出血来的。具体的出处我已记不清了,但毛主席对这种做法的反对是一定的,因为毛主席虽然在人民公社之初有过这种意见,但仅仅几个月之后他就认识到了不妥,并进行了坚决纠正,他是一个自留地的坚定支持者。

  那么“割资本主义尾巴”在人民公社时期是不是一件正常的或正确的事情呢?有人找出了当时党报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报道,不妨摘录一篇,这是1972年4月10日人民日报报道的新闻,题目《在两条路线斗争中不断前进 ——福建顺昌县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的经验》,文章说这个县的郑坊大队在学大寨运动中粮食增产了,但木材、毛竹、杂竹、香菇等都减产了,队办的造纸厂也停止了生产,什么原因呢?原因是没有很好地坚持“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方针和政策,一些人把抓多种经营说成是“以钱为纲”、“金钱挂帅”、“走资本主义道路”,把政策许可的传统的集体副业和社员家庭副业当做“资本主义尾巴”割掉了。文章把这种做法称之为“左”的倾向,是没有贯彻毛主席的路线,文章写道:

  “必须用党的政策发动群众,武装群众,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的方针和政策的“左”右倾向进行坚决的斗争,注意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

  从当时的主流报道中可以看出,“割资本主义尾巴”在当时也是受到批判的,是不受待见的,还被定性为需要被斗争的“左”的倾向,时至今日动辄有人拿出“割资本主义尾巴”来妖魔化人民公社,是不是拿错了批判的武器?

  人民公社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上一段非常重要的探索,它积累的经验是不可磨灭的,是弥足珍贵的,它的跌跤,它的失误,它的挫折,甚至它所经历的青涩,它所交的学费,无不是为了中华民族前行所做的铺垫,它应该获得的是庄严的尊重和礼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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