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我在网上看到一条消息:《农妇“辱骂”法官被罚10万元现场视频来了,有人还给整理了文字版》。因视频中的讲话听不清楚,我便从头到尾看了这个文字版。看完之后,我一点也不认为临沂经济开发区法院对杨某花的错判情有可原,反而觉得该法院把这个现场视频放出来是错上加错。
不错,从这个现场视频文字版来看,说杨某花“辱骂法官”确实没错,甚至可以说杨某花就是一个泼妇。但问题是:难道杨某花违法,法院就可以违法对她进行处罚了吗?
我国的普法宣传一直教育民众,遇到不法侵害要通过有关部门依法解决,而不能违法私了更不可以“以错对错,以暴制暴”。按照这个道理,临沂经开区法院对杨某花“辱骂法官”一事,也完全应该通过有关部门依法解决,而不是自己“私了”。
由于杨某花“辱骂法官”并非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之场景,不能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为依据来进行处罚,因此此案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请公安机关来处理。
可是,临沂经开区法院不但没有请公安机关来处理,反而知法违法,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为依据对杨某花进行处罚,并且还违反该条“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之规定,不仅“罚款”与“拘留”并用,还开出高出“1000元”100倍的10万元罚单。这是典型的滥用职权、违法判案。
后来由于对杨某花的违法处罚受到许多人的质疑,临沂经开区法院于9月19日发布情况通报,承认该院“对杨某花的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目前,我院已撤销对杨某花的罚款决定,将10万元罚款及利息退还,并向当事人诚恳道歉。 同时将继续深入调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来事情到此,还是让大家对临沂经开区法院知错认错纠错的行动感到欣然。可没想到该法院却同时把杨某花的“辱骂法官”的现场视频放了出来。我想,该法院的本意是想让大家知道杨某花“辱骂法官”行为的严重程度,从而让大家感到法院违法判案也是“情有可原”。但我却觉得临沂经开区法院此举不仅是画蛇添足,更是错上加错。因为他们这样做,反映出他们并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滥用职权、违法判案的错误,而是觉得他们的错误是被迫之举,是可以原谅的。这不能不使广大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受到进一步的损伤:原来法院也认为自己可以“以错对错,以暴制暴”,那么又如何保证司法公正呢?!
说实话,面对杨某花“辱骂法官”,如果承办法官忍受不了回口对骂,即使不对我也能谅解,因为法官也是活生生的人,作为一个人谁会愿意被别人辱骂?但该法院对此事的处理确是知法犯法、滥用职权、违法判案,这就不能原谅了,因为国法不是“家法”,是全体公民都应遵守的,作为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守法,如果法院都不守法了,那么“依法治国”还从何谈起呢?特别是如果法院的领导也认为违法判案是“情有可原”,那就更令人担心了,许多人会想:法院会不会因为我得罪过他们,或者我没有给他们“好处”,就“情有可原”地审理我的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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