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5日,辽宁朝阳大凌河景区,百余名老年人举着旗子,穿着红白统一服装,排着几十米长的三列纵队,浩浩荡荡的占据了大半条道路暴走,逼停了两辆消防车和一辆救护车,双方对峙了两分钟后,最终迫使救护车倒车绕行。这一事件迅速引发全社会舆情,折射出群体健身活动与公共安全之间的尖锐矛盾。
事后,涉事景区工作人员回答很圆滑:事发地点在景区内道路,具体情况将请示领导再作答复。
朝阳市文明办工作人员答复更油条:已接到网友反映,将进行处理。
当地派出所更是稀泥抹光墙:这是个人素养问题,会和组织负责人说明情况,教育他们以后不再这样做。
暴走团负责人的回答更是冠冕堂皇:“请别妖魔化我们,当时消防车和救护车处于备勤状态,非紧急任务;不让行是怕车碰到队员,想让队伍先快速通过。”
且不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也不说《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也不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或者执行上述紧急任务的专用船舶通行的。
也不说国外一些国家的规定:行人故意阻碍紧急车辆通行,会面临高额罚款甚至刑事处罚。
辽宁朝阳大凌河景区暴走团,以“非紧急任务无需避让”为由,阻拦消防车、救护车事件,表面上看是路权之争,实则暴露出公众对“备勤状态”这一公共安全治理体系核心机制的认知缺失和误读。
消防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是应对随机性、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的关键安排。通过科学配置消防力量,确保快速响应能力,其核心目标在于将风险遏制于萌芽阶段,该制度延伸至医疗等应急领域,形成“预防-响应-处置”的全周期防线。车辆处于备勤状态,标志着应急资源处于临战部署,随时可转化为救援行动,这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火灾高发季节,易燃易爆工程动火作业,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大型群聚活动期间,应急车辆的任务性质随时可能切换,由备勤转为紧急抢险救灾。阻止备勤车辆,可能导致二次风险升级,2017年山东临沂暴走团占道引发致命交通事故,2023年辽宁阜新暴走团阻拦急救车辆导致救治延误。
备勤状态下的应急车辆,承载的是用“确定性准备”对抗“不确定性风险”的现代治理智慧。相比事后高成本抢险救援,备勤机制通过“平时小投入”实现“长久大平安”,符合“防为上、救次之”的治理经济学逻辑。应急车辆的“优先权”不应事后判定。堵住消防车、救护车的去路,就是赌上公众安全。即便在非紧急情况下,礼让应急车辆应是文明底线。社会对应急车辆的支持程度,直接关乎公共安全的兜底能力。
消防备勤制度以“时间零缝隙”(24小时覆盖)、“空间零盲区”(前置部署)、“能力零短板”(防消联勤)为核心支柱。在城市化进程与灾害复杂性并存的当下,其本质是通过制度化待命将“被动救援”转化为“主动防御”,最终筑牢“人人受益、人人有责”的公共安全生态。
辽宁朝阳大凌河景区暴走团逼停消防、救护车等应急车辆,绝不是“素养问题”,而是公民权利行使与社会责任承担的边界之争,是执法软化的连锁反应,是公共安全“源头治理”的严重缺位,是法律与公序良俗的双重失守;暴露出群体性违法中“法不责众”心理的治理难题,暴露出公共安全重大隐患“组织者责任追溯”机制的严重缺失。
唯有认清“避让备勤车=守护生命通道”的公共安全逻辑,执法部门也应改变“尊老”不等于“纵老”的思维,顾虑“老年人情绪”而手软,要加强刚性文明执法,推行“组织者备案制”,对多次违规团体追责,设立“黑名单”制度,与社区诚信体系挂钩;社区和离退休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引导教育,让老年人理解“生命权高于健身权”,全社会共同发力,方能在“银发浪潮”与城市公共安全的平衡中筑牢防线。
【文/jyk_123,作者原创投稿,授权188金宝搏体育官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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