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及按劳分配问题,【老兵】说:“按劳分配,理论太复杂。光这个‘劳’字就能把人绕昏。实践中只能化繁为简,搞成了等级制。结果往往又成了劳心者高薪,劳力者低薪,管理者顶薪。所以马克思说它还是资产阶级权利,列宁毛泽东要对它限制,斯大林把它变成按权力分配的特权制”。有位【301】的网友说:“按劳分配就像一个肥皂泡,看起来五光十色,绚丽多彩,其实中看不中用。只有按资分配才能调动资本的力量,才能建设社会主义。”【Ken Xu】说;“‘按劳分配让村民清楚地认识到劳动与收益的关联,充分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市场本身的货币回报就有这个功能啊,你到底知道自己在写什么?”
按劳分配理论的复杂,根本上说不是表现在按劳分配的“劳”难以确定,而是因为苏联人形成了一个误区,即把工资当作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并认为采用产权制度与公有制相结合的苏联模式已经实现了按劳分配。苏联人形成的这一误区,影响了所有引用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且这个误区在今天依然影响着理论界和公有制经济的实践探索。以上网友所说的各种问题,只是反映在实践中的分配实践没有走出苏联人的误区的表现。
一,苏联人关于按劳分配认识的误区。
由苏联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因此,工资不是劳动力价格,它所反映的不是剥削者和被剥削者间的关系,而是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整个社会和为自己、为自己社会工作的各个工作者的关系。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工资的各种形式是实现按劳分配经济规律的要求的具体方式“(上书第490-493页)。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因而工资也不再是劳动力价格。但是,工资作为劳动力价格的特性发生了变化吗?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工资它一定随着劳动力性质的转变就同时转变为按劳分配的形式?这显然缺乏理论的根据和实践的证明。举个例子来说明,棺材是给死人睏的,现在换了活人,把活人放进棺材里,这棺材并不会因为死人换成了活人就变成了人的床或房屋,它只会把活人变成死人。
工资作为劳动力价值的表现或劳动力价格,它具有收入预计性和固定性的特点。一个工人进入企业工作,一个月能拿多少钱,在它进入这个企业时,就已经确定了。当他干完一个月时,企业给他付工资。因此,工资收入是预先确定的,具有收入预计性和固定性的特点。
按劳分配,顾名思义,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这里提供的劳动量,是指形成产品的必要劳动量,是需要通过产品销售形成收入、再扣除了各种成本之后的净收入所体现的劳动量。因此,按劳分配的收入不仅与个人劳动状态(提供劳动量的多少有关),而且也取决于集体生产经营状况。因此,工人的按劳分配收入必定是一个收入待定的量。能够适合按劳分配的形式也必须是价值量待定的分配形式。
由此可见,具有收入预定性的工资形式是不适合按劳分配的基本要求的,因而也是不可能成为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挪用资本主义工资制作为劳动报酬制度,本质上是把不是雇佣劳动者的工人变成了雇佣劳动者。这是苏联模式的公有制经济缺乏活力和动力的根源所在。
对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来说,按劳分配是劳动者个人与集体经济的联结机制,它是一个企业的动力装置。但是,由于在理论上和在实践中陷入了工资制的误区,因而未能真正实现按劳分配,这就如一辆汽车没有了正常的动力装置,难以正常发挥它的作用。这是苏联模式动力不足和缺乏活力的原因所在。
二,为什么苏联人会形成按劳分配问题上的认识误区?
为什么苏联人会陷入“工资就是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这样一个误区呢?
这是因为苏联人对按劳分配缺乏最基本的常识。
按劳分配,顾名思义,它是劳动者的权利要求,是劳动者凭借劳动投入取得生产成果的权利,也就是“谁劳动谁受益”的权利要求。因此,按劳分配是劳动所有权,它是劳动者作为生产主体——劳动所有者的权利要求。但是,苏联人,包括斯大林在内,并没有形成劳动所有者、劳动所有权及劳权制度等相应的基本概念。如果我们认识到了按劳分配是劳动所有者的权利要求,那就会明白,按劳分配是劳动阶级法权,而不是什么资产阶级法权。但理论界至今还把按劳分配当作资产阶级法权进行批判。
读过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一书的人都知道马克思详细说明的按劳分配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
集体劳动形成的社会总产品如何分配呢?首先要进行如下扣除:
一,用来补偿生产资料消耗部分;
二,用来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
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
四,一般管理费用;
五,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
六,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等等。
在进行了以上扣除之后,才是按照劳动者投入劳动量的差别进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也就是说,最后用于个人消费分配的是一个价值量待定的余额,一个随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波动的余额。这个余额,在不存在货币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称为消费品;在采用货币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称为消费价值。
也就是说,按劳分配的生产方式是消费价值的生产方式,而不再是剩余价值生产方式。
因此,当我们说到按劳分配时,它表明了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消费价值生产方式的产生。
如果形成了对按劳分配的正确认识,那我们同时应该形成劳动所有者、劳动所有权、劳权制度、劳动阶级法权、消费价值生产方式等基本概念的明确认识,从而进入到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新世界。但是,到现在为止,理论界并没有能够形成这种明确的认识。
虽然在理论界也有人长篇大论地讨论按劳分配问题,但那些探讨都只是局限在工资制度基础上的分配问题分析上,只是在苏联人的认识误区里打转而已。
三,苏联人的按劳分配认识误区形成的严重后果是什么?
一个误区或一个谬误,如果与权威相结合,那它的影响就是整体性的,它必然在全局上起着作用。
看到这里,大家都会想到一个严重后果,那就是苏联人在按劳分配问题上的认识误区,使社会主义国家走到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阶段就止步不前了,因为没有真正的按劳分配,因而十月革命之后的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已经离真正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消费价值生产方式)只有一步之遥,但却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大门前停止了前进。
因为对按劳分配在理论上的认识始终没有突破苏联人的误区。因此,社会主义国家虽然进行了多种多样的改革,但却并没有在原有的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再前进一步,反而是回了头,转向了西方模式,转向了私有化的方向。这是东欧及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走向灭亡在理论上的原因所在。
从十月革命以来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并不是没有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实践。我国虽然也在工商运输企业引用了苏联模式。但是,在我国农业社会主义运动中却采用了工分制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相结合的劳权公有制模式。这种模式由于工分制运用真正实现了按劳分配,从而也真正地形成了消费价值的生产方式。但是,理论界由于走不出苏联人的误区,对真正的按劳分配公有制实践却难以做出理论上解读和认识。
在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我们也提出了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坚持按劳分配两个主体的基本要求。这当然是正确的。但是,对于真正的按劳分配及其规律,那些提出政策建议的专家、学者可能完全不知道是怎么会事。而不懂得真正的按劳分配,当然也不能真正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和特点。理论上的模糊性必然导致了改革实践中的偏差。
如果我们真正建立了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体制,怎么可能出现生产过剩的危机呢?如果我们真正建立了按劳分配的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体制,又怎么可能形成需要依赖外贸订单的经济发展系统呢?又怎么会出现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如果我们真正建立了按劳分配的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体制,所形成的必然是自主、内循环为主体的经济发展模式,又怎么会受到关税战的影响呢?
【文/钟建民,本文为作者投稿,作者公众号:钟建民的理论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