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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良|资深记者撰文批“私生子享有同等继承权”是恶法,说得对

2025-08-27 08:09:45  来源: 昆仑策网   作者:孙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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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了一篇文章,标题是《“私生子享有同等继承权”解构一夫一妻制,给不婚不育火上浇油》,署名如柳。这篇文章发布在昆仑策网上,作者被标注为“资深调查记者、名校硕士”。这个记者胆子很大,内容狠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关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的规定为“恶法”,呼吁尽快修订该条款。这一争议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复杂辩论再次推向公众视野。

  如柳在文章中提出了四重批判。其一,他认为该条款破坏公序良俗,助长礼崩乐坏,导致社会价值观混乱。法律本应守护传统道德底线,而非为违背婚姻忠诚的行为提供合法化支持;其二,该规定破坏婚姻家庭稳定性,解构一夫一妻制,进一步加剧当下不婚不育的社会趋势。当非婚生子女获得与婚生子女完全同等的法律地位时,婚姻制度的神圣性和必要性受到削弱;其三,该条款损害合法妻子与婚生子女的权益,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并与婚姻法保护合法婚姻关系的初衷相冲突;其四,如柳指出这一规定将损害普通男性的结婚权益,激化阶级矛盾。经济优势群体可能更轻易地通过非婚生育满足繁衍后代的需求,而普通男性在婚姻市场中的处境将更为艰难。

  如柳的名字虽然貌似很“柔软”,但他的文章却如钢刀一样,直刺《民法典》第1071条的弊端。我认为如柳的观点代表了许多人对传统家庭价值观回归的强烈呼吁。他们认为,法律不应仅仅着眼于个体权利的平等保护,更应考量对社会整体道德生态和家庭制度的长期影响。当前我国结婚率持续走低、生育率连续下降的背景下,任何可能削弱婚姻制度吸引力的法律安排都需要被重新审视。

  然而,反对声音同样不容忽视。支持民法典该条款的学者和法律工作者指出,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权利,而非评判道德是非。非婚生子女本人对其出生方式没有任何选择权,如果法律仅因其父母的行为而剥夺其平等权利,不仅违背公平原则,更可能造成实际危害——无数孩子可能因此陷入贫困、缺乏教育和受歧视的境地。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体现的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对基本人权的保障。这些人还认为:承认非婚生子女平等权利是现代法治发展的普遍趋势,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现实考量,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已基本消除了婚生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别,这也算“与国际接轨”。

  这场争论实际上反映了我国社会转型期法律与道德、传统与现代价值观之间的深刻张力。如柳观点代表了对传统家庭观念式微的深切忧虑,以及对法律应当承担起塑造社会价值观功能的强烈期待;而支持现行法律规定的一方则更强调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维护个体权利的基本功能,披上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外衣进行辩论,貌似也有些道理。如果选边站队,我选择坚定地站在如柳这一边,认为他说得对,《民法典》第1071条弊大于利。而且我还认为,制定这条法律的人,是站在富人的角度看问题的,因为只有富人才包得起“二奶”,或拥有N个情人。这条法律对谁有利?对富人有利,对“二奶”、“小三”有利,对私生子有利。而对穷人、元配妻子、嫡生子女不利。《民法典》的修订,是经人民代表大会投票通过的,说明人大代表的组成,以富人居多,所以才会出台并投票通过有利于他们的法律。

  我是一个“人民派”,所以我选择站在占大多数的普通人一边,站在穷人、元配妻子、嫡生子女这一边,与如柳一样要求修订这条法律。而且我认为,谁替穷人说话?谁是真正替人民说话的“人大代表”?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特别严重的心灵拷问。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授权编发】,转编自“良评”微信公众号,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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