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凌英:从《订婚收彩礼协议》的签订,看大同订婚强奸案的性质

2025-04-22 10:09:01 来源: 昆仑策网作者:顾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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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久没有关注青年男女的婚姻问题了。最近看到了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这还真是第一次看到男女之间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还会出现“强奸”这种对抗性的矛盾。这样的事在历史上也是很少见的。

  社会主义的中国,男女完全有恋爱、订婚、结婚的自由。但是正常的情况下,相互信任和牢固的感情是达到谈婚论嫁的基础。在我的想象中,既然相互之间已经有了订婚、结婚的感情,相互之间不至于会闹到法庭。而法庭对于这样的案子,一般也是应该采取调解的办法,对于一对未婚夫妻之间的矛盾,如果一方因此而判了刑,对另一方也不一定是幸福吧!所以总感到这个案子有点怪异。

  到目前为止,问题产生已经一年多了。但是他们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问题?这个问题是属于什么性质?还是不清楚。

  譬如他们订了婚,至少说明女方迟早是要委身于与男方的。只是不愿婚前就同房,那男方当然应当尊重女方。如果不尊重,女方生气是应该的。但是这种矛盾应该不是不可调和的。男方认错、改正是不是可以?总不至于非判男方坐三年牢,女方才能解气吧?!

  但是从他们在订婚时签的《订婚收彩礼协议》看,他们的婚姻完全是一桩非法的买卖婚姻。

  订婚的前提就是十万人民币和7.2克的金戒指,以此来限制对方的悔婚。可见完全谈不上有什么感情基础。

  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已经悔婚,把钱和戒指退回到中间人那里。但是根据男方母亲的态度看,他们还是想要维持这段婚姻的。

  问题还是出在买卖婚姻上。女方既想通过婚姻赚到钱和房子,但心里又并不喜欢这个男人;而男方呢,觉得自己出了钱,就有占有女方的权利了,就可以不尊重女方了。这就产生出了奇怪的订婚强奸案。

  强扭的瓜不甜!这是男方的母亲和孩子都应该汲取的教训。端正态度,采取尊重女方、自由恋爱的婚姻观。不花钱反而能找到合适的心上人。

  女孩子不要拿自己卖钱,这样才可能得到心上人的尊重。找到自己真正的幸福!

  根据这样的具体情况,我们的法院真应该像当年的解放区法院那样,对他们采取调解、教育的态度,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使他们都心服口服,心情舒畅。而不是仅仅重判男方。因为他的强奸应该与拦路强奸有所区别,可以从轻发落,事出有因,虽然是无理的因;而女方也有亏理的一面,她拿了人家的钱,就缺失了自尊。

  买卖婚姻害死人。坚决反对买卖婚姻,就是我们的结论!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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