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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贵生:对太原周秀云案判决书的几点质疑

2016-11-15 08:17:08  来源: 188金宝搏体育官网   作者:郝贵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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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太原周秀云案判决书的几点质疑

  郝贵生

  久拖未判的太原周秀云案终于于2016年11月10日下午宣判了(参看判决书)。读宣判书后,笔者提出以下几点质疑:

  第一,为什么不提导致整个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周秀云案件的根本起因是农民工讨薪。王友志、李康、周秀云等人之所以在工地停工之后,没有离开太原,原因就是资方欠资,且多次讨薪未果。而与保安发生冲突的直接原因也是要到工地找资方讨薪。这在事件发生不久,郑州《大河报》、新华社2014年12月29日报道以及2015年1月6日中央电视台播发的《新闻6+1》和11日的《面对面》节目也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阐发和正视这一客观事实及根本原因。然而新华社1月16日再次报道这一事件过程和2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却推翻了这一结论。完全不提农民工讨薪这一基本事实,而把案件起因单纯归结为农民工抄近路不戴安全帽引发的与保安的冲突。而本判决书叙述案件起因完全复制了后者的结论,只字不提农民工讨薪这一基本事实。2015年1月16日新华社报道和2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之后,网上已经有大量文章质疑这一结论。笔者当时也写了《周秀云案件的两个要害性问题》对其进行了反驳。从当时《焦点访谈》节目中公布的工地北门与农民工居住地路程的地图看,从工地穿入回居住地比走工地外马路根本近不了多少。任何一个正常思维的人能够因这几步道而与保安发生冲突吗?案件的起因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整个性质。承认案件是因讨薪引发,就说明该案件的整个矛盾既包括农民工与资方矛盾(农民工讨薪完全是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保安阻止农民工进工地实质是维护资方欠薪的不正当利益),也包括作为国家执法机构的警察与农民工的矛盾(警察在这个案件中究竟是站在农民工立场中维护农民工的正当利益,还是站在资方立场压制农民工正当权益竭力维护资方不正当利益)。离开这两个基本矛盾如判决书所叙述的案件过程不可能做出公正的判决。这是整个案件的最根本的要害问题。

  第二,王文军等人来到工地冲突现场所做所为究竟是“执法”,还是“违法”行为?

  王文军、郭铁伟等人接到报警电话来到劳动工地处理冲突事件,本身并无过错,如判决书中所写“前往工地处理上述治安纠纷,属于正常执行公务”。但去“执行公务”与执行过程中是否依法执行还是两个问题。我们知道,任何一个执法人员处理冲突事件时,最起码的常识是首先要听取矛盾双方的意见,判定对错后对过错的一方或双方进行批评教育。因为这毕竟是人民内部矛盾,而且当时也没有造成任何伤害事故。由此才有可能正确处理解决矛盾,求得矛盾的化解。然而王文军等人不是这样处理的。本判决书这样叙述王文军等人的处理方法:“接到警情后,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值班主办民警被告人王文军、副班民警被告人郭铁伟,带领辅警胡建、实习生姬腾飞,乘坐警车于当日17时5分许到达现场。王文军、郭铁伟在了解报案原因后,要求马文东指认殴打人员,马文东指认了王奎林和李康,王文军责令李康出示身份证,李康未积极配合,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在民警将李康带上警车时,王友志、周秀云等人进行阻拦,王文军给王友志戴上手铐。民警将王友志、王奎林、李康及用手机拍摄现场的王成带上警车,周秀云坐在警车车门踏板上进行阻拦,姬腾飞将周秀云从车门处拉开。”注意:判决书中写的是王文军、郭铁伟在了解报案原因后,要求马文东指认殴打人员,马文东指认了王奎林和李康,王文军责令李康出示身份证,李康未积极配合,双方发生言语冲突。也就是说,王文军等人只是单纯从保安那里获得“报案原因”,且根本不知道与保安发生冲突的对方究竟是谁?就马上主观断定对方一定是犯罪嫌疑人,就要求保安指认殴打人员,并立即责令李康出示身份证。根本就没有听取王奎林、李康等人的申辩。且大声责骂王奎林等人。这是公正执法吗?这不完全是听取一面之词,偏听偏信,主观武断的行为吗?而事实是双方发生冲突时,都动了手脚。判决书中也写道:马文东给保安队长打电话称其被打,而王奎林给其父打电话也称其被打。那么作为执行公务的王文军等人为什么不问问王奎林、李康等人被打了吗?为什么发生冲突?原因究竟是什么?为什么一介入矛盾冲突本身,立场就完全站在冲突一方,指责另一方呢?为什么不要求双方都出示身份证,只要求农民工出示呢?当李康不情愿拿出身份证后,仍然遭到王文军等人的斥责和谩骂,且还打了王奎林一巴掌。判决书中说,这时“双方发生言语冲突”。请问,“言语冲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判决书中为什么不提王文军等人谩骂农民工为“河南鬼”和打王奎林巴掌的行为呢?王文军等人且继续违法,强行给李康、王志友等人戴上手铐带上警车。这种违法行为必然更遭到李、王及家属周秀云的反抗。因为警察所谓的“执行公务”不是在化解和处理矛盾,而是在竭力激化和加深矛盾。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而不是执法行为。就如在法庭上,法官单纯只听取原告对被告的起诉,而根本不给被告自身任何的申辩权利,就立即判被告有罪且采取强制措施。这是执法还是违法呢?这种行为能够不引起被告的反对吗?如果被告加以反对,就紧接着给被告扣上“妨碍执法”或“抗法”的帽子,继续给予被告以其他的强制措施。这不典型地是中国封建社会权力者“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荒谬逻辑吗?

  第三,王文军“扭按周秀云头部,使其躺倒在地”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

  太原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王文军犯“故意伤害罪”,而本判决书否定这一结论,判王文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呢?只能以事实为依据。导致周秀云致死的直接原因是王文军违法要将王友志等人带上警车。周秀云必然强烈反对,所有才加以阻拦。抓挠王文军颈部,拽其警裤。即按照判决书所说“双方僵持近7分钟,王文军再次要求周秀云松手,遭到拒绝后,遂扭按周秀云头部,使其躺倒在地。”(判决书承认王文军是采取“扭按”头部动作,较比《焦点访谈》之说“一个动作”实事求是了一步)。那么请问太原法院的法官先生,这个“扭按”动作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呢?如果王文军等人只是为摆脱周秀云的纠缠,凭自身大男人的力量甚至包括其他几个警察完全有能力摆脱掉,但王文军没有采取其它措施,而是采取“扭按”周秀云头部动作,绝对是要故意伤害周秀云的身体的方法摆脱纠缠。作为一个从警多年的老警察难道不懂得“扭按头部”对人的身体甚至生命造成的严重后果吗?把他归结为“故意伤害罪”(刑法中说“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是最起码最基本的判定,甚至都不排除故意杀人罪。依据刑法“故意伤害罪”可能导致多种结果,但其中一种结果就是导致受害人死亡。这种犯罪行为法律上就称之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这种罪行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本质区别是犯罪人是否有犯罪的主观动机。“过失犯罪”指犯罪人主观上没有犯罪动机,因行为的过失导致行为严重后果甚至死亡的才能称之为“过失犯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本判决书判王文军“过失致人死亡罪”实际是完全排除了王文军主观上有伤害身体的犯罪动机。这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吗?判决书本身也承认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被带到派出所后,又遭到郭铁伟、王文军、任海波等人的拳击、殴打。这些行为难道不都是“故意”行为吗?王文军“扭按”周秀云头部与拳击、殴打农民工其主观动机不是完全一样吗?依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如果判王文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至少要判10年徒刑,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其处罚就小得多。太原法院判王文军“过失致人死亡罪”,只判4年徒刑(另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这是公正判案吗?

  综上所述,这个判决书对周秀云案件的的事实经过本身就没有叙述清楚,且多处袒护犯罪人,对其犯罪行为轻描淡写,歪曲事实经过。法律判决的基本思想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此判决书能够是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平判决吗?能够告慰受害人及其亲属吗?能够给予社会和人民群众以真正公道的交代吗?能够真正起到对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吗?

  周秀云案件单就王文军致人死亡一案并不复杂。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不难判断谁是谁非,不难判断案件的性质。但就是这样一个较为简单的案件为什么在全国引起如此轰动?为什么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出尔反尔,歪曲事实真相?为什么案件审判后拖了一年半之久竟5次延迟宣判?为什么案件判决书仍然歪曲事实,袒护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这就说明,这个案件并不简单,而是背景极其复杂。复杂的根本原因就是这个案件发生的最根本原因是因资方欠薪农民工讨薪引发的一系列过程。这种农民工讨薪现象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普遍现象,由此而导致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多年来,官方和执法机构绝大多数或者置之不理,或者站在资方立场上直接间接压制、打击农民工讨薪的合理行为。甚至采取法律手段给予镇压。今年3月发生在四川阆中公开审判讨薪农民工事件就是依靠专政手段镇压农民工讨薪的典型事例。只有极个别地方领导出面帮助农民工讨薪。如薄熙来主政重庆期间,重庆公安人员出头露面主动帮助农民工讨薪。而周秀云案件的复杂性也在这里。一是官方完全否认该事件与农民工讨薪的任何关系,实质就是掩盖或撇清该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改革进程中的私有化、市场化引发的社会矛盾的急剧加重现象,力图防止和减轻人民群众谴责和声讨私有化、市场化的改革方向。二就是作为国家专政机关的公检法系统相当多的人员屁股已经彻底坐到资方和少数人立场上去了,就是把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公检法的保护人民的无产阶级专政职能转变为镇压人民保护少数人利益的资产阶级专政职能。王文军确实是奉上级命令外出“执行公务”,但很可能在出警之前,就已经接到上级指令,要维护资方利益,镇压农民工。所以王文军等人刚听完保安讲述事件过程后,就不分青红皂白,立即断定农民工是犯罪嫌疑人,要采取强制措施,所以才发生王文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王文军本人确实感到非常“委屈”,因为他是在“奉命”进行所谓“执法”。既然已发生了“致人死亡罪”,作为其上级的公检法及政府部门、宣传部门必然要为王文军的犯罪行为开脱罪行。这就是2015年1月16日之后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歪曲案件事实真相以及太原法院对案件如此审判结果且一拖再拖的根本原因。

  周秀云案件的发生以及某些公检法部门、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某些人的拙劣表演还说明一个问题。就是这个案件发生在2014年年底十八届四中全会刚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为什么30多年来,中央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高喊“依法治国”,而社会违法现象不仅没有得到制止和减少,如同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有法不依,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等违法现象也是愈演愈烈。甚至作为直接执法的公检法机构违法现象较比整个社会犯罪率都是最高。民间有一种说法即:如果说群众中400个人有一人犯罪,官员200个人中一人犯罪,而公检法系统则是100个人就有一个人犯罪。这个比例不完全准确。但整个社会官员特别是公检法系统人员犯罪率远远高于普通百姓,这是不争的客观事实吧!甚至在党中央刚刚又一次发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决定后,太原警察及有关部门仍然顶风作案,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可想这些人心中究竟还有“法律”意识吗?还有“依法治国”的理念吗?执法人员都没有“法律”意识,没有“依法治国”理念,其根本原因究竟是什么呢?依靠这些人“依法治国”,这个国家能够治理好吗?究竟应该怎样根治这一问题呢?这些问题留给读者自己去思考吧!

  (201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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