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策研究院综合报道】6月27日,西城法院就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洪振快侵犯狼牙山五壮士革命英雄名誉,承担侵权责任。
6月27日下午三时,西城法院开庭,公开宣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原告,狼牙山五壮士葛振林后人葛长生,宋学义后人宋福宝的代理人,是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赵小鲁律师和解放军退役大校、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副会长王立华先生。
这是一份中国审判历史上罕见的,长达数千字的判决书。审判长宣读判决书,仅“本院认为”部分,即长达半个小时。判决书记载了原告起诉状的主要诉求、起诉事实和理由,被告答辩的主要观点,原告提供的二十七份证据,被告提供的六十二份证据,法庭质证情况,审理情况和法院查明事实。判决书以充分证据,认定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是真实的,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必须维护,狼牙山五壮士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必须弘扬。判决书认定被告洪振快的文章言论,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葛振林、宋学义的名誉,严重损害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的名誉和形象。判决书判决被告洪振快在主要报刊公开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保证停止侵权行为,绝不再犯。判决书结尾,告知双方诉讼权利,原被告若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宣读完判决书,一声法槌,宣布闭庭。至此,这场中国历史罕见的维护民族革命英雄名誉的案件,自2015年5月18日原告提起诉讼,到2016年6月27日法院判决,历时一年零一个月零九天。一场全国瞩目、国际媒体广泛报道、共和国历史上最重大的维护革命民族英雄名誉案,以被告洪振快一审败诉,暂时告一段落。
该案的发生,源于2013年8月27日,广东网民张广红在网上发布谣言称:“老师袁腾飞拍‘狼牙山五壮士’电影,编剧邢野去当地了解实情,村民说:这5人只不过是几个散兵游勇土八路,来村里后要吃要喝,稍不如意就打人。由于几人手上有枪,村民们也不敢惹。后来有人想出了个办法,偷偷地把他们的行踪告诉日本人。日本人就来围剿了。村民故意引5人绝路逃跑。”
张姓网民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谣言被一再转发,迅速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与此同时,网上出现大量水军借题发挥造势。“开心网”文章借机造谣说:“当地村民们还传说,这5人是散兵游勇,来村里后要吃要喝,稍不如意就打人。后来有人偷偷把他们的行踪告诉了日本人,日本人来围剿他们。有村民故意告诉这五人这条绝路是一条逃跑的好路径,结果这几个人上当了。5人中有三个当场被打死,另两个被活捉,后又从日本人手上逃了出来,从此就有了‘狼牙山五壮士’的故事”。
广东警方经过侦查,将张广红缉拿归案。以散布谣言的理由,行政拘留七天。
本案被告洪振快先生,随即发表文章,称,“越秀警方以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罪名直接抓人,这开了一个谈论历史有可能获罪被抓的先河。”。这里,洪振快直言不讳说出所谓的“谈论历史”就是可以肆意散布谣言,诋毁狼牙山五壮士。随后,洪振快并先后发表了《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和《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两篇文章。这两篇文章,多处引用报刊、媒体的个别字句段落,先后提出,狼牙山五壮士是一个观念,但经过考证,每一个环节都存在不实之处。例如,六班是五个人还是六个人。六班五个人可能在战斗中打死一百多日本鬼子么?狼牙山五壮士实际是三个人跳崖牺牲,两个人溜崖活命。五壮士五名战士拔老百姓的萝卜吃,不是吃了一个,而是吃了两个。五壮士没有掩护群众。后来,又陆续发表了两篇文章,继续对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全面质疑。并最终提出,根据关键档案,狼牙山五壮士的真实性已经被颠覆。要求对狼牙山五壮士跳崖一事,核实跳崖时间,中午十二点,下午两点,还是傍晚?在哪里跳崖?是棋盘陀主峰还是小莲花峰?要求核实跳崖牺牲的三烈士,到底牺牲了没有?并根据自己对某些史料的判断,得出“民众也帮助日军”的结论。被告洪振快的细节考证,在每一个历史环节上,都质疑狼牙山五壮士的真实性。认为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关键情节是三跳二溜”,狼牙山五壮士“并不是像教科书说的那么英勇”。洪振快的上述言论,处处与广州张姓网民散步的汉奸言论遥相呼应,丝丝入扣。
在最近几年,中国近代史上的民族英雄无一不被抹黑,雷锋被抹黑,刘胡兰被抹黑,江姐被抹黑,邱少云被抹黑,杨子荣被抹黑,黄继光被抹黑, 狼牙山五壮士被抹黑。这种诋毁英雄的社会现象,引起了广大群众的义愤和深思。在狼牙山地区战斗过的多位开国将帅的后代,和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一致认为,这种以抹黑革命英雄为主要特征的历史虚无主义潮流,本质是通过所谓历史细节考证,诋毁、抹黑英雄,进而否定共产党的历史,人民军队的历史,中华民族奋斗史和共和国的历史。实际上,就是在挖人民的祖坟、挖共产党的祖坟、挖人民军队的祖坟、挖共和国的祖坟。这是西方霸权主义国家加紧对中国实行和平演变,利用所谓言论自由、学术研究的幌子,利用法律形式,和共产党、国家、人民进行的意识形态领域严峻的政治斗争。
在狼牙山地区战斗过的多位开国将帅后代,和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坚决支持下,狼牙山五壮士葛振林后人葛长生同志,宋学义后人宋福宝同志,决定委托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赵小鲁律师和解放军退役大校,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副会长王立华同志作为代理人,起诉洪振快侵犯葛振林、宋学义名誉和诋毁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形象的侵权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2015年4月17日,葛长生,宋福宝,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会长刘宏泉、狼牙山五壮士纪念馆馆长李芳,肖劲光大将和赵尔陆上将、杨成武上将、吕正操上将等原狼牙山革命根据地部分开国将帅的后代,原国防大学政委,退役上将赵可銘,原副总参谋长,退役上将张黎,退役少将,昆仑策研究院院长宋方敏,以及社会各界群众举行了“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授权仪式”。与会人士对洪振快打着“历史细节考证”的旗号,诋毁污蔑革命民族英雄的言行,表示了极大愤慨。
代理人赵小鲁律师以《呼唤民族精神,告慰中华英灵》为题发言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经过两次长征。第一次长征是两万五千里长征,第二次长征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全方位深化改革和社会转型。第二次长征,是一场看不见硝烟的的战斗。第二次长征不能没有我们的民族英雄”。赵小鲁律师说,“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我们面临四条战线的斗争。政治战线、经济战线、军事战线、思想文化战线。在党中央领导下,我们的政治战线、经济战线、军事战线,都取得了并且正在不断取得新的胜利。但是,我们还要高度重视思想文化战线上的斗争。如果,我们在思想文化战线上的斗争失败了,在政治战线、经济战线、军事战线上取得的胜利成果,也将付之东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有可能不能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有可能失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败,聚焦于当前思想文化战线的斗争。我们必须有忧患意识。当前第四条战线,突出体现为历史虚无主义者,以历史细节考证手法否定革命历史,在法律上进行的斗争。政治意识形态斗争法律化,是当前在第四条战线斗争的一个突出特点”。赵小鲁律师说,“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应当是我们在法律上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辽沈战役”,这个战役打好了,我们就将历史虚无主义钉死在法律的耻辱柱上。以后的“淮海战役”、“平津战役”,将会取得更大的胜利。葛长生、宋福宝同志起诉洪振快的案件,将是中国法制上的标志性案件,我们胜诉了,对今后历史虚无主义者抹黑诋毁英雄,就可以以此为例,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赵小鲁律师说,“我们的民族英雄和革命历史,是中华民族的集体历史记忆,也是中华民族价值观和民族精神的精神符号。当前逐一抹黑民族英雄的社会现象,就是要使中华民族失去自己的所有民族英雄。而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将失去自己的民族价值观,民族精神。中华民族在实现伟大复兴的过程中,没有民族英雄,就失去了民族灵魂。所以,我和王立华同志作为代理人,深感责任重大,任重道远”。
在一九四一年反扫荡中,即担任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英雄七连连长,老红军刘福山的后代,同样担任过狼牙山五壮士班班长,连长、营长的刘宏泉,虽已年近七十,也发出了悲愤的呼声:“英雄保卫了我们,谁来保卫英雄”?!
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英雄部队“红一团”,是毛泽东秋收起义带上井冈山的英雄部队,是在红军长征中,逢山开路,遇水搭桥的英雄部队,是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仅带警卫连留在陕北,坚持不过黄河,中央军委特意调到毛主席身边保卫毛主席的英雄部队,是“九三阅兵”,第一个通过天安门广场,接受习近平主席和党中央检阅的“狼牙山五壮士英模方队”。红一团旗帜鲜明的声讨历史虚无主义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诋毁污蔑的无耻行径,发表了声讨历史虚无主义的《严正声明:让诋毁英雄的言行成为众矢之的》。
2015年8月4日,赵小鲁律师发表了一万五千字的《关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问答录》,提出, “民族英雄是一个民族集体历史记忆的符号。否定民族英雄,就否定了中华民族的集体历史记忆,否定了中华民族的价值观和民族精神。而一个没有民族英雄的民族,将是一个毫无希望的民族。也绝不会为世界各优秀民族所认可和接纳。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最接近于实现、也最复杂、最艰苦的时刻,我们应当高度重视民族英雄的振兴。我们要告慰烈士英灵,呼唤民族精神。用保卫民族英雄名誉的实际行动,激发中华民族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艰苦奋斗、昂扬奋发的民族精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不能就事论事,要以小见大,放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能否最终实现的大格局。不仅要胜诉,而且要完胜。完胜的标志,第一,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是一切斗争的基础。一定要在法律上取得胜诉;第二,在法律原则法学理论上,取得突破,经受住历史检验;第三,在打好法律仗的基础上,始终不忘政治仗,舆论仗。要借助法律仗的战果,在政治战线和舆论战线,扩大战果,最终,全方位反击历史虚无主义,振奋民族精神,呼吁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
在今年三月全国两会期间,葛长生、宋福宝和代理人赵小鲁、王立华、部分原狼牙山根据地开国将帅后代,各界群众,联名向全国人大递交了《关于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呼吁书》。
西城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高度重视,先后四次召开庭前会议。反复听取双方的各种意见。被告在四次庭前会议中,多次提出,洪振快的文章每一句话都有出处;洪振快没有自己的观点,只是质疑。洪振快没有一句骂人、侮辱人的话,怎么能够认定洪振快侵犯原告的名誉?言论自由的宪法边界在哪里?老百姓有权利知道历史真相。共产党宣传的历史,老百姓能不能说?即使我们的观点错了、立场错了、结论错了,都错了,是不是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如何认定侵犯名誉权的“公然恶意原则”?等等。
针对被告提出的一系列言论,原告代理人赵小鲁律师和赵晓鲁律师事务所七名律师组成的“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律师组”,先后十七次集体研究案情,到广东狼牙山五壮士所在部队红一团调查取证,到狼牙山实地考察。从解放军档案馆、解放军报和力所能及找到的历史资料,广泛收集证据。先后梳理了数十万字历史资料和报刊资料,分析了上百份证据资料,先后向法院提交了二十七份证据。形成三轮数万字代理意见。在此期间,被告洪振快也向法院提交了六十二份证据。但根据开庭审理的过程看,被告提供的证据,除个别历史文献外,均为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且很多复印件仅为片段,没有提供完整文字。
2016年4月29日,西城法院正式开庭。原告代理人赵小鲁律师和王立华同志出庭,履行代理职责。被告洪振快和聘请的四名律师出庭应诉。开庭初始,洪振快就提出原告代理人王立华的代理人资格问题。经合议庭休庭合议,予以驳回,继续开庭。接着,被告洪振快又申请审判长回避。合议庭第二次休庭合议,并请示院长,驳回被告请求,继续开庭。接着,洪振快当庭宣布解除和四名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并要求退庭,拒绝参加法庭审理。合议庭第三次休庭合议,审判长向被告洪振快释明:没有正当理由中途退庭,不影响法庭中途审理。并需要承担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洪振快表示完全清楚,并和律师一起退出法庭。合议庭继续开庭。原告对相关证据逐一发表质证意见,原告两位代理人发表了代理词,并作了最后陈述。
原告代理人在长达一年的诉讼工作中,先后梳理了上百份证据资料。针对洪振快提出的质疑疑点逐一分析。赵小鲁律师的代理词先后九易其稿,形成数万字的三轮代理意见。王立华同志反复修改,形成一万余字的代理意见,并夜以继日,整理了七万多字的《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斗争大事记》。
赵小鲁律师的第一轮代理词,从十个方面,逐一分析了被告洪振快侵犯原告名誉的主观故意、违法行为特征、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第一个问题,阐述了本案起因,被告为张姓网民传播的美化日寇、抹黑五壮士的谎言撑腰张目;被告先后发表四篇文章,和张姓网民的言论遥相呼应,环环相接,丝丝入扣;第二个问题,被告发表历史虚无主义言论的直接目的,是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第三个问题,被告诋毁抹黑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行为,是出于直接故意;第四个问题,被告侮辱、贬损狼牙山五壮士名誉,遭到解放军和社会各界强烈反对,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第五个问题,本案被告侵犯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名誉的十一种侵权行为新形式。包括,第一,偷换概念;第二,人为制造疑点分歧;第三,以细节否定本质;第四,对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第五,预设虚假命题,再加以反驳的诡辩方法;第六,以偏概全的误导分析;第七,通过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和模糊概念的加工,端给公众完全不同的历史真相;第八,机械对比,将完全不可比的两件事进行对比,以证明自己观点正确;第九,以“历史考据,证据充分”为幌子,混淆历史考证的四个证据原则。包括,审查证据的完整性原则,原始证据法律效力高于传来证据法律效力原则,证据优先性原则,对证据全面综合辩证分析原则;第十,曲笔隐晦,明示暗示相结合的诡辩手法;第十一,根据需要任意选择取舍证据。第六个问题,关于本案所涉及到的证据问题;主要围绕审查证据的完整性原则,原始证据法律效力高于和传来证据法律效力原则,证据优先性原则,对证据全面综合辩证分析原则。第七个问题,我方提供的四份原始证据具有最强证明力,并为其他证据材料所互相印证,已经足以证明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事件和五壮士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是真实的;本律师要求法院在判决书中对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予以认定。第八个问题,关于被告洪振快歪曲事实的几个基本问题分析,包括:第一,关于跳崖地点;第二,关于跳崖还是溜崖;第三,关于日寇伤亡人数;第四,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具体任务;第五,关于狼牙山五壮士是五个人还是六个人;第六,是否存在将敌人引向绝路的问题;第七,所谓吃萝卜的问题;第九个问题,主要针对洪振快《颠覆原有说法》一文的观点,逐条提出了自己的反驳意见。包括,洪振快称:第一,六班是七人不是五人;第二,五壮士作战目的是把敌人引向棋盘陀显然不实;第三,跳崖地点不在棋盘陀;第四,五壮士跳崖是因为退路被敌截断并非完全主动;第五,五壮士是掩护主力转移还是掩护群众;第六,日军是蠢货吗?第七,八路军与群众的关系:“民众也帮助日军”。通过上述七个具体问题的分析,本律师认为,被告在《颠覆原有说法》的所有分析,不仅再次说明被告对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通篇不离诡辩说法,抹黑诋毁民族英雄的真实目的,而且恰恰回避了双方都认可的“关键证据”的核心内容:五壮士“跳断崖殉国,亡三伤二”。虽然只有九个字,却已经充分证明了五壮士历史事实的真实性。第十个问题,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捍卫我们的民族英雄。我引用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英模部队,九三阅兵“狼牙山五壮士英模方队”的“红一团”,发表的反对洪振快历史虚无主义言论的《严正声明》,作为结束语。
赵小鲁律师在第二轮代理词中提出,在案件审理中,应坚持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则;树立证据审查的第四个原则“证据完整性原则”;坚持用历史、唯物、辩证观点,全面综合分析证据;坚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背景作为案件审理的前提和基础;坚持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区分原则。赵小鲁律师认为,法律和整治从来密不可分。坚持宪法原则,本身也是讲政治。宪法本身就是政治原则和法律原则的高度统一。赵小鲁律师着重分析了被告在四次庭前会议中提出的十三个答辩观点。详细分析了洪振快使用的十一种诡辩手法,并且指出,被告所有言行的基本特征,是“将证据碎片化,然后断章取义”。歪曲、编造所谓的事实。这种行为本身,就证明被告侮辱、诋毁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是直接故意。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王立华同志发表陈述意见,悲愤的指出,“我们为什么要起诉洪振快?因为他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无可辩驳的事实表明,被告的直接目的是支持违法网民恶毒污辱“狼牙山五壮士”的谣言,而这个谣言又是国内外颠覆势力刻意编造散布的,被告贬损歪曲著名抗日英雄群体“狼牙山五壮士”,突破了起码的社会公德和法律底线,造成极为广泛恶劣的社会影响,也引爆了全社会各界的极大愤怒。在人类历史上,没有一个正常国家会允许糟蹋自己的先烈和英雄,而我们一个时期却出现了不可思议的现象,不但人民热爱的开国领袖毛主席被全方位妖魔化,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建设的光荣历史被彻底否定,还把几乎所有的人民英雄全部践踏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还有张思德、刘胡兰、江姐、杨子荣、董存瑞、黄继光、邱少云、雷锋等等,人民爱戴谁他们就拼命抹黑践踏谁,被告就是其中的骨干之一。这哪里是什么学术和历史研究?而是赤裸裸地为颠覆国家服务的严重违法行为。“狼牙山五壮士”是为拯救民族而舍身殉国,是光照千秋的民族英雄。连这样的英雄都被践踏污辱,这难道不是中华民族的悲哀吗?这难道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耻辱吗?他们牺牲的如此壮烈,过了 70年后还被公开的掘坟鞭尸,要在法庭上一点一点地为他们辩驳洗清,今后再有国家和民族需要的危难时刻,谁还能、谁还敢义无反顾的为国牺牲呢?!”
王立华说,“我们在此强烈呼吁,尽快从法律上解决目前这种只能让后代亲属维权的恶劣状况,尽快制定捍卫革命先烈和英雄名誉的法律,由国家机关义不容辞地担负起公诉职责。让践踏污辱先烈和英雄的违法分子和势力,及时受到国家公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我们目的很明确:就是让人民领袖、人民英雄、革命先烈和所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解放事业做出贡献的人们,得到这个国家最起码的尊重,不再任由反共反人民的势力和无良学者践踏、污辱和贬损,让我们的民族重塑革命英雄主义和爱国主义的高尚追求,让为国家和人民献出一切直至流尽最后一滴鲜血的英烈在天之灵安息!”
赵小鲁律师以“为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捍卫我们的民族英雄”为题,做最后陈述。赵小鲁律师说,被告及其支持者在《共和国言论自由案--言论自由及其宪法边界》(原告证据三第42页)这篇文章中称,“这个起诉的真正意图是以此案立威,以后大家不能对毛泽东和民族英雄有任何非议,实际上是要钳制人口,不允许有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这段话,企图把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作为蓄意抹黑民族英雄的一块挡箭牌。
本案的一个特点是,被告在抹黑侮辱葛振林、宋学义和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全过程中,始终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打着“历史研究”的旗号,打着“学术讨论”的旗号,以希望蒙蔽一些善良的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本律师认为,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决不允许有侵犯他人权利,侵犯革命英雄名誉的绝对言论自由;公民依法有捍卫名誉权的自由,依法捍卫已故去的先辈名誉的自由。通过法律程序,由法院裁判,被告是否侵犯了葛振林,宋学义和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这是法律赋予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权利。
本律师认为,能否维护以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形象和英雄名誉不受侵犯,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具有标志性意义。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是中华民族振奋民族精神的一个标志,是中华民族精神的一盏航标灯。这是保卫中华民族革命英雄群体和中华民族精神旗帜的一场全方位保卫战。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长征中的一次重要战役。
任何一个优秀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英雄。民族英雄是一个民族的骄傲,是民族自豪、民族自尊、民族精神乃至民族灵魂的载体符号。每个优秀民族,都把保护宣传自己的民族英雄,视若保护自己的眼睛和灵魂。绝不会容忍那怕一个人,一篇文章,一句话,一个字,对自己的民族英雄诋毁侮辱诽谤。民族英雄的事迹,通过游吟诗人,文学作品,代代相传,延绵不息。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民族自尊,民族灵魂,就是在这些民族英雄事迹的传播中,得到保存延续弘扬发展。民族英雄,就是我们民族的精神基因。
中华民族作为一个五千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有着无数民族英雄。自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一步跌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任列强宰割奴役。我们的祖国母亲在痛苦呻吟。无数志士仁人,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抛头颅洒热血,前赴后继,最终在共产党领导下,找到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道路。经过百年奋斗,建立新中国,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改革开放,终于将中国从积贫积弱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建设成一个世界强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即将在我们这个时代实现。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经济发展,是基础,精神复兴,是灵魂。如果只有经济发展,没有民族精神,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将成为一句空话。一个没有英雄,没有信仰,没有道德,没有精神的民族,绝不可能自立于世界优秀民族之林。我们不仅要重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经济振兴,更要重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振兴。
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近年来有一股阴暗势力,不断污蔑诋毁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领袖毛泽东和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一系列革命英雄人物,用软刀子逐一砍掉中华民族的英雄旗帜。这些年来,我们痛心的看到,在不知不觉间,毛泽东,被玷污!雷锋,被玷污!邱少云,被玷污!董存瑞,被玷污!黄继光,被玷污!杨子荣,被玷污!狼牙山五壮士,被玷污!伴随我们数代人成长起来的一代民族革命英雄,被玷污!是可忍,孰不可忍!如果中华民族的民族英雄被不断抹黑,而我们居然视而不见,熟视无睹,中华民族还有希望吗?!现在,是我们拿起法律武器,保卫革命英雄名誉,“唤醒民族精神,告慰中华英灵”的时候了!
最后,我要用红一团《让诋毁英雄的言行成为众矢之的》严正声明中的一段话作为结束语。
“狼牙山五壮士”精神,是中国人民奋起反抗、誓死抗击外敌入侵,是人民军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是革命军人坚贞不屈慷慨赴死的集中体现,是我们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英雄的壮举,值得由衷敬仰;英雄的精神,不容玷污亵渎。英雄前辈的光辉形象不会因为这些跳梁小丑的三言两语所撼动。我们“红一团”全体官兵作为“五壮士”的传人,坚决继承和弘扬五壮士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影响,在强军目标的引领下,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能打胜仗能力,为国防和军队建设贡献力量,为国家繁荣富强保驾护航。
“狼牙山五壮士”精神曾经极大地激励了根据地军民奋起抗日、拯救民族危亡的高昂斗志,时至今日,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征程中,这一精神仍需要我们长久地坚持和弘扬。铭记英雄,是对历史的缅怀和不忘却;崇尚英雄,是一个民族的情怀和气节;捍卫英雄,是我们的责任和担当。让我们全社会共同携起手来,反击历史虚无主义,捍卫革命英雄精神。”
在法院一审判决以后,记者采访赵小鲁律师。赵小鲁律师表示: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斗争还没有结束,还会有二审。法院判决还没有生效,战斗正未有穷期。即使二审我们胜诉了,我对此充满信心,也只是当前意识形态斗争中的一个战役。今后还会有更多的法律化的意识形态战斗在等着我们。我们的国家,应该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由国家公权力机关维护所有的民族英雄不被玷污,让我们所有的民族英雄恢复名誉,位列中华民族精神的殿堂,受到后代炎黄子孙的世代敬仰。
赵小鲁律师说:我和王立华同志,和一切支持我们的正义之士,将竭尽全力通过保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和所有受到侮辱、诋毁的民族英雄名誉的战斗,将历史虚无主义牢牢钉死在法律的耻辱柱上,以此告慰我们的民族英雄在天之灵。
(执笔: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市优秀党员律师,北京市人大立法咨询专家,昆仑策研究院首席法律顾问 赵小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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