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上午,“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诉《炎黄春秋》前执行主编洪振快侵犯名誉案,前后经过4次庭前会议协调准备后,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辩论阶段,赵小鲁发表代理意见,这是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法官:
我受狼牙山五壮士葛振林后代葛长生、宋学义后代宋福保和狼牙山五壮士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及会长刘宏泉委托,就本案被告洪振快先生发表文章和网络言论,侵犯葛振林、宋学义及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一案,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 依据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个问题 本案争议的起因:被告为张姓网民传播的美化日寇,抹黑五壮士的谎言张目
本案争议,起因于张姓网民在微博中发表的一篇美化日寇,抹黑五壮士的言论。随后,被告发表的两篇文章,公开为张姓网民的言论张目。一直到本案审理之前的2015年12月22日,被告发表的最新文章,《“狼牙山五壮士”关键档案出现:颠覆原有说法》,始终与张姓网民传播的美化日寇,抹黑五壮士的谎言互为呼应。所以,我们分析被告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的动机,一定要紧紧扣住被告一系列文章与张姓网民传播的美化日寇,抹黑五壮士的谎言遥相呼应这一主线。
《南方都市报》2013年8月31日报道:8月27日0时27分,新浪微博有张姓网民发布信息称:“狼牙山五壮士实际上是几个土八路,当年逃到狼牙山一带后,用手中的枪欺压当地村民,致当地村民不满。后来村民将这5个人的行踪告诉日军,又引导这5个人向绝路方向逃跑”。这一段言论,把日本鬼子说成是当地村民的救星,正义之师,而八路军成为欺压当地村民的土匪。该信息引起众多网民的转发及评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众多网民怒斥张氏网民散布的是“汉奸言论”。越秀警方通过网络巡查发现该不实信息后,立即组织民警开展调查,于29日21时在越秀区文化里某居民楼将信息发布人张某(男,广州人,46岁)抓获。经审查,张某承认自己虚构信息、散步谣言的违法事实,被警方依法予以行政拘留7日。
张姓网民被行政处罚后,被告接连于2013年9月9日公开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于2013年11月8日在《炎黄春秋》刊出自己撰写《“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公开为张姓网民美化日寇,抹黑五壮士的谎言撑腰张目。
被告在《多处不实》一文中说:据《南方都市报》8月31日报道,广州越秀警方于8月29日晚间将一位在新浪微博上“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网民抓获,以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罪名予以行政拘留7日。
所谓“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谣言”其来有自。据媒体报道,该网友实际上是传播了2011年12月14日百度贴吧里一篇名为《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原来是这样!》的帖子的内容,该帖子说五壮士“5个人中有3个是当场被打死的,后来清理战场把尸体丢下悬崖。另两个当场被活捉,只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又从日本人手上逃了出来。”
“狼牙山五壮士”是一件历史上的事。对待像“狼牙山五壮士”这样的历史问题,.......当时的实际情况如何,公众有了解真相的权利。如果说当时为了激励军民抗日意志,夸大宣传可以理解的话,但时过境迁,历史条件完全改变之后,人们更想知道历史真相。
越秀警方以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罪名直接抓人,这开了一个谈论历史有可能获罪被抓的先河。(见原告证据一)
被告所说的:所谓“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谣言”其来有自,就是来源于《被吹得天花乱坠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这是一篇什么文章?
这篇文章借村民之口说:“这五人只不过是几个散兵游勇,来村里后要吃要喝,稍不如意就打人。由于几个人手上有枪,村民们也不敢对他们怎么样。后来有人想出了个办法,偷偷地把他们的行踪告诉了日本人,于是日本人就来围剿他们。这几个人也不是故意把日本人往绝路上引,而是有村民故意告诉他们这条绝路是一条逃跑的好路径。结果几个人真的上当了。
5个人中有三个是当场被打死的,后来清理战场把尸体丢下了悬崖。另两个当场被活捉,只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又从日本人手上逃了出来。从此就有了“狼牙山五壮士”的故事。
痛斥《被吹得天花乱坠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的文章很多。我们为了节省时间,不对这篇文章在此评论。只是指出:
第一,这篇文章在网上登出后,立刻在某些境外网站疯传。这些境外网站,包括《看中国》、《人民网》、《大纪元》、《新生》等等。我们知道,这些网站,都是法轮功组织和反华民运组织办的网站。
第二,张姓网民几乎原汁原味的复制传播了这篇文章的汉奸言论和谎言。
第三,被告称,“越秀警方以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罪名直接抓人,这开了一个谈论历史有可能获罪被抓的先河。”(摘自原告证据一:被告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第四段第一行)。被告将张姓网民传播《被吹得天花乱坠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的上述言论,归结为“谈论历史”,这显然是为上述言论撑腰张目,而且,让我们不得不对下面多次涉及的被告所谓“谈论历史”的真实意图予以质疑。
第四,被告最新发表的一篇文章-----《“狼牙山五壮士”关键档案出现:颠覆原有说法》,仍然在和上述汉奸言论相互呼应(见原告提供的证据二十六)。
当郭松民、梅新育对被告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文章言论予以批驳时,被告以郭松民、梅新育侵犯其名誉权为由,状告郭松民、梅新育先生。
被告的上述行为,在社会上引起极大愤慨。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英模部队“红一团”,发表了《让诋毁英雄的言行成为众矢之的》(见原告证据十八)的严正声明。葛振林的后代葛长生、宋学义的后代宋福保,和狼牙山五壮士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老连长刘福山的后代刘宏泉,委托我们起诉被告侵犯革命英雄葛振林、宋学义和狼牙山五壮士名誉。
在本案立案以后,被告及其支持者,又发表了《共和国言论自由案--言论自由及其宪法边界》一文(见原告证据三)和第四篇文章,《“狼牙山五壮士”关键档案出现:颠覆原有说法》(见原告证据二十六),下面我们将会分析,这些文章的内容,再次暴露了被告抹黑诋毁颠覆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实的目的。
被告的上述言论,采取曲笔隐晦手法,打着“细节考证”的幌子,否定中华民族革命英雄,否定人民军队历史,否定共产党的历史,否定共和国的历史,我们称之为“历史虚无主义”。
本案庭审证据和基本事实已经充分说明,被告打着“历史研究”,“细节考证”的幌子,处处以“曲笔隐晦”的诡辩手法,诋毁侮辱抹黑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行为严重违法,已经造成恶劣社会后果,根本目的,是否定中华民族革命英雄,否定人民军队历史,否定共产党的历史,否定中华民族革命历史,否定共和国的历史。被告的上述言论,严重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严重侵犯葛振林、宋学义的名誉和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的名誉,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
本律师在此强调:我们的无数民族英雄,是中华民族历史集体记忆的符号。否定民族英雄,就是否定我们民族的历史。历史虚无主义否定中华民族英雄,否定中华民族历史,就是要使中华民族历史的集体记忆阻断、扭曲、失忆。一个漠然民族历史,漠然民族英雄的民族,也将失去民族价值观和民族精神。从而,从根儿上挖民族精神的“祖坟”,挖民族灵魂的“祖坟”。是可忍孰不可忍!
本律师受狼牙山五壮士后人和狼牙山五壮士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委托,请求法院认定被告的上述言论,已经对民族革命英雄葛振林、宋学义及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构成名誉侵权,要求被告在有关报纸公开登报道歉,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个问题,被告发表“历史虚无主义”言论的直接目的,是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一、被告公开为张姓网民美化日寇抹黑英雄的谎言张目撑腰。被告于2013年9月9日发表文章《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见原告证据一),为张姓网民散布谣言辩解,指责警方因张姓网民汉奸言论给予行政拘留是“开了谈论历史有可能获罪被抓的先河”。此后,被告又在2013年11期的《炎黄春秋》上发表了《“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见原告证据二),对有关回忆资料肆意断章取义,多方面围绕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殉国“不实”这个主题进行了大量系统的歪曲和诬蔑。
被告的上述言论,充分暴露了所谓“谈论历史”的真实目的,就是以谈论历史的名义,掩盖为美化日寇抹黑英雄谎言张目的本质,掩盖其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本质。
张姓网民散布谎言,美化日寇,歪曲历史,我们可以从狼牙山五壮士纪念馆提供的证据加以印证。从1939年开始,日军对狼牙山根据地进行一次又一次的野蛮“扫荡”,制造了田岗、淇村、寨头等多起惨绝人寰的惨案,妄图以凶残的“三光”政策,蚕食抗日根据地。从1937年到1945年,仅狼牙山根据地,日寇就杀害我抗日军民5000多人,掠夺财物折合人民币2.1亿元,烧毁房屋13000多间(见原告证据十一,第三页倒数第二段)。而张姓网民的汉奸言论公开说,“狼牙山五壮士实际上是几个土八路,当年逃到狼牙山一带后,用手中的枪欺压当地村民,致当地村民不满。后来村民将这5个人的行踪告诉日军,又引导这5个人向绝路方向逃跑”。中国人民对日寇在四一年对华北地区大扫荡实行三光政策所犯下令人发指的罪行,无不义愤填膺,对张姓网民的汉奸言论无不愤慨万分。
可是被告却说,张姓网民美化日寇抹黑英雄的谎言,是“谈论历史”,不应该受到法律处罚。仅此一例,即可知道,被告所谓“言论自由”、“历史研究”、“学术讨论”,本质上是否定中华民族抗战历史和中华民族的抗日英雄。
二、被告在《小学课本中的狼牙山五壮士多处不实》(第6段)这篇文章中说,从历史当事人、知情者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下关于此事的描述来看,小学语文课本中“狼牙山五壮士”也存在多处不符事实之处。
三、被告在《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第5段)这篇文章中说,当我们深入“狼牙山五壮士”有关叙述的细节时,就发现上述人员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下的陈述存在诸多互相矛盾之处。而对于同一件事,相互矛盾的描述可能都不符合事实,也可能有一个符合事实,但不可能同时都符合事实。因此,对于“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还有待历史学家的深入研究和探讨。
四、在2015年11月30日法院召开的庭前会议上,被告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调查1941年9月晋察冀军区八路军阵亡名单。声称:调查的目的,是要确认五壮士中的三烈士名字,是否在名单上。只有在名单上,才能证明三烈士确实牺牲了。否则,需要考证三烈士是否牺牲?何时牺牲?如何牺牲(见法庭录像)?被告连五壮士中的三烈士跳崖牺牲这一历史事实都要质疑,可见,所谓“细节考证”是假,全盘否定是真。
五、我们同时还很感谢被告及其支持者在网上全文发表了《共和国言论自由案--言论自由及其宪法边界》(见原告证据三)这篇文章。被告在这篇文章中说, “小学课本传达给我们的是一个历史观念。我们所知道的“狼牙山五壮士”,这是一个观念,他们在棋盘坨顶峰跳崖了,非常英勇、壮烈,这是在大家头脑当中的一个观念。这个观念有可能完全符合事实,也有可能不完全符合事实。(见原告证据材料第39-40页)”“一直以来,“狼牙山五壮士”的基本内容没有变。但用新闻要素去分析,会发现疑点非常多,几乎每个环节都有疑点”。(见原告证据材料第40页)
被告的支持者在这篇文章中说,被告研究的结果,企图证明狼牙山五壮士三个跳崖、两个溜崖,说明“五壮士的情节也许不像教科书说的那么英勇”(原告证据材料第39页)。这句话可以印证,被告所做的全部工作,首先是要证明:狼牙山五壮士“不像教科书说的那么英勇”。我们下面还可以看到,被告在很多文章中反复强调,“跳崖”还是“溜崖”,是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实的关键情节,只要证明是“溜崖”,就可以证明狼牙山五壮士“不像教科书说的那么英勇”。
顺便说明,被告说,自己的文章,都是引用别人的材料,没有自己的观点,怎么构成名誉侵权。表面看,被告在文章中,只是说明“疑点”。一个自诩的历史学者,怎么可能反复说明“疑点”而没有结论呢?其实,结论就隐藏在“疑点”的分析之中。这就是:被告研究的结果,企图证明狼牙山五壮士三个跳崖、两个溜崖,说明“五壮士的情节也许不像教科书说的那么英勇”,并从根本上否定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事实。
六、我们要引用洪振快的第四篇文章,2915年12月22日发表的《“狼牙山五壮士”关键档案出现:颠覆原有说法》一文中的最后一段话:“最后要说一句,没有什幺能“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只有历史事实能颠覆。而上述解放军档案馆的档案和北京军区后勤部公布的材料,已经颠覆了过往官方认定的“狼牙山五壮士”历史。”这段话,洪振快终于赤裸裸的直接使用了“颠覆”狼牙山五壮士历史这个词。不过,不是“上述解放军档案馆的档案和北京军区后勤部公布的材料,已经颠覆了过往官方认定的“狼牙山五壮士”历史”。而是洪振快用自己歪曲材料的诡辩分析,意图“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而已。
仅举上述几例,就可以看出,被告所谓“对历史细节进行考证”的真实目的是,全面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本律师在此强调:我们的无数民族英雄是中华民族历史集体记忆的符号。否定民族英雄,就是否定我们民族的历史。历史虚无主义否定中华民族英雄,否定中华民族历史,就是要使中华民族历史的集体记忆阻断、扭曲、失忆。一个漠然民族历史,漠然民族英雄的民族,也将失去民族价值观和民族精神。从而,从根儿上挖民族精神的“祖坟”,挖民族灵魂的“祖坟”。
第三个问题 被告抹黑丑化五壮士是出于直接故意
被告及其支持者,在《言论自由的宪法边界》中有一个观点,即使结论错了,只要没有实际恶意,就不构成侮辱诽谤。“也许你在调查过程中确实犯了错误,但你的错误并不是故意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没有犯错误的自由?这种探讨是否会损害“五壮士”的名誉?是否可以受到“五壮士”亲属等利益相关的人起诉?如果善意、真诚的错误可以免责,明知故犯、知法犯法、将错就错,故意捏造出一些故事抹黑英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证明故意抹黑需要什么事实要件?(原告证据材料第39页)”。“即便结论确实错了,只要不具备实际恶意,也不应构成诽谤。(原告证据材料第44页)”
本律师认为,被告及其支持者这一观点,涉及到侵犯名誉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包括动机、目的和主观恶意程度等内容。这里需要对“侮辱”和“诽谤’做一通俗说明。侮辱,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丑化贬低他人人格名誉形象;诽谤,是以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形象;侮辱,诽谤,都是以丑化、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形象为目的。
本律师认为,判断被告的主观故意,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引用别人的材料,构成名誉侵权的,引用人依然要负法律责任。第二,
以积极的默示行为,传播某些信息,意图使社会公众据此推断出传播人所要达到的结果,构成名誉侵权的,传播人也要负法律责任。第三,明示行为和默示行为相结合,是本案中判断被告人主观目的的一个重要原则。明示行为,是被告人直接以语言表示对原告的名誉侵权;默示行为,是以选择性使用证据和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的方式,希望诱导公众做出被告希望的,对民族英雄产生负面评价的行为。第四,主观和客观相一致,是本案中判断被告人主观目的的一个重要原则。主观和客观相结合,是要看被告的行为引发的社会后果,是否被公众认为侵犯了民族英雄的名誉。判断社会后果,要坚持政治后果、社会后果、法律后果相统一。第五,以行为方式判断被告行为的目的。首先,本案被告,在其引用的所有证据信息中,对正面评判五壮士的信息,全部过滤,只选择和传播企图诱导公众做出对民族英雄负面评价的信息。其次,违背历史研究的基本常识,混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区别,将不具有证明力和证明力弱的传来证据,作为支持自己论点的依据,而故意隐瞒掩盖证明力强和证据优先的原始证据;再次,对证据的分析,故意割裂打碎完整证据,以偏概全,曲解证据本意,以求误导公众判断。上述行为本身,就可以确定被告的主观目的。
本律师特别注意到,被告以历史虚无主义言论,抹黑诋损贬低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使用的是“曲笔隐晦”笔法,即,是以积极追求的明示行为和歪曲事实的默示行为,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但是,法律早已为其设定了“囚笼”。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之规定,其中的“任何方法”,“等方式”,就是专为被告所采取的曲笔隐晦方式所设。在本案中,应该确立“以宪法规定指导案件审理和法律适用的原则”。
关于被告侵权的主观内容,我们需要研究,第一,被告所谓历史研究结果的真实目的;第二,被告用曲笔隐晦的形式,“将证据碎片化并断章取义”;第三,被告的历史虚无主义言论,导致严重社会后果,遭到解放军和社会各界强烈反对。
第四个问题 被告历史虚无主义言论,丑化贬损五壮士名誉,遭到解放军和社会各界强烈反对,引发严重社会后果。
被告散布历史虚无主义言论的真实目的,是要否定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同时,已经引发严重社会后果,遭到解放军和广大群众强烈反对。
一,狼牙山五壮士所在部队“红一团”,发表了《让诋毁英雄的言行成为众矢之的》(见原告证据十八)的严正声明,坚决反对被告历史虚无主义的言论和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的污蔑。需要说明,狼牙山五壮士所在的“红一团”,绝不是几个“土八路”,这支英模部队,是毛泽东秋收起义带到井冈山的部队,是红军长征飞渡大渡河十七勇士所在的先头部队,是解放战争时期毛主席和党中央坚守陕北,被中央军委专门调到陕北保卫毛主席、党中央的英雄部队。这样一支属于人民军队英模部队的狼牙山五壮士,居然被张姓网民污蔑为“几个土八路”,并受到被告的公开支持。
二,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会长刘宏泉先生先后写了三封信(见原告证据十九、证据二十三、证据二十四),声讨被告对狼牙山五壮士的污蔑抹黑。刘宏泉先生的父亲刘福山,是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英雄连队的老连长,是1935年参加革命的老红军。就是在四一年九月日本鬼子对狼牙山军分区的大扫荡中,刘宏泉的父亲在战斗中负伤,被打瞎一只眼,打断一条腿,从部队复员后,一直留在狼牙山地区,一生陪伴牺牲在那里的上千名革命英烈。
刘宏泉代表晋察冀根据地86位开国将帅和全体八路军的后代,发出了震撼人心的呼声,“英雄保卫了我们,谁来保卫英雄”?!
就在前几天,曾经担任过红一团狼牙山五壮士班的副班长,狼牙山五壮士连的副连长和副营长,参加过对越反击战的狼牙山五壮士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的尹金田副会长还对我说:“我家就在狼牙山脚下的石家统村。日本鬼子扫荡狼牙山时,把我家和全村的房子烧的干干净净。全村男女老少三百多口人,被日本鬼子杀死一百多人。我的母亲,就两次险些被日本鬼子杀死。这段历史,我们狼牙山人绝不会忘记!”
三,几乎所有的重要媒体,包括解放军报、人民网、新华网和很多重要报纸,都纷纷撰文反驳被告的历史虚无主义言论,广大网民,包括郭松民先生、梅新育先生,对洪振快的历史虚无主义言论极为愤慨,口诛笔伐。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专门发表《狼牙山五壮士 -- 一个抗日英雄群体》(见原告证据十二)的专题文章。
由此可见,被告多次发表的抹黑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犯人民英雄名誉的言论,已经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并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引起广大群众强烈愤慨。所有这些事实,能用“研究历史,学术讨论”,这一句轻描淡写,就可以抹杀的吗?!
四,本律师在到广东狼牙山五壮士所在“红一团”调查取证时,参观了红一团团史馆、狼牙山五壮士连连史馆和狼牙山五壮士班。我了解到这支英模部队,几十年来一直遵循、严格执行晋察冀军区聂荣臻司令员在1941年10月18日颁布的《训令》(见原告证据四、被告证据四),以狼牙山五壮士革命精神引领走强军之路。狼牙山五壮士连队,是中央军委连续多年授予英雄连队称号的英模部队。狼牙山五壮士连每天早操点名时,首先由狼牙山五壮士的名字点起,全连战士齐声应答,“到”!为牢记狼牙山五壮士事迹和精神,狼牙山五壮士连队建立了狼牙山五壮士事迹陈列馆。
五,根据本律师向法院提交的多份历史资料证明,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经过晋察冀军区各级领导深入详细调查,并直接汇报到延安党中央,经毛主席党中央批准,向全国人民和全体八路军指战员广泛宣传。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是自抗日战争以来,长期鼓舞人民军队的重要精神支柱,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属于我们的人民解放军,属于全国人民,属于中华民族的集体历史记忆。2009年,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100位为新中国成立作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一书(见原告证据十六),编辑了1921年到1949年的100位英雄模范人物。包括方志敏、毛泽民、毛泽潭、王若飞、邓中夏、赵一曼、闻一多、夏明翰、董存瑞、瞿秋白、叶挺、左权、刘志丹、刘胡兰、李大钊、杨子荣、杨靖宇......等一百位先烈和英雄人物。狼牙山五壮士,赫然列名其中。说明狼牙山五壮士在中国人民心中的崇高地位,和对共和国的突出贡献。
所以,被告否定狼牙山五壮士,就是否定人民军队的历史,否定共和国的历史,否定共产党的历史,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
六,这里还有一个数据,可以证明被告的历史虚无主义言论,在社会上和军队中,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英模部队,针对历史上的革命英雄被无一例外的抹黑、调侃、污蔑、诋毁的社会现象,专门组织了网络调查,以“你对社会上恶搞革命英雄这一现象如何看待?”为题,征求官兵意见。累计有2800多名官兵参加了网络调查,91.3%的官兵对社会上抹黑革命英雄、污蔑狼牙山五壮士极为愤慨,表示坚定不移的高举狼牙山五壮士革命英雄主义旗帜,走建设人民军队、“敢于牺牲,每战必胜”的建军道路,但也有极少数战士,对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表示了困惑,其中有46名战士,明确提出来,根据“恶搞宣传”,也许狼牙山五壮士不是真实的历史事件。
七,我在承办本案过程中,亲自到狼牙山棋盘陀顶峰进行了考察,我在顶峰拍照了狼牙山五壮士烈士塔所在顶峰的地形地貌(见原告证据十七)。这个时候,旁边有一对青年男女,一个男青年说,“如果当时能溜下去,谁还往下跳啊,只要能活命,谁也不会找死”,看到他的女朋友面露不屑,就补充说,“溜下去如果能活命,不是还可以继续打日本鬼子吗”?这段对话,我当时和同行的赵晓鲁所“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律师组”同事说了以后,大家都感到,被告的言论,在社会上,包括一部分年轻人中,所造成的恶劣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第五个问题 被告侵犯英雄名誉的侵权行为新形式。
被告发表上述言论,意在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为迷惑人心,采取了曲笔隐晦的侵权行为新形式。列举几种被告惯用手法。
一,偷换概念。
被告处处打着“细节分歧”的旗号,又处心积虑偷换概念。
例证1,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和《“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这两篇文章中,好像指的是细节考证,但实际上在文章中,被告明确提出,“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当时的实际情况如何,公众有了解真相的权利。如果说当时为了激励军民抗日意志,夸大宣传可以理解的话,但时过境迁,历史条件完全改变之后,人们更想知道历史真相。”所谓“细节分歧”,通过偷换概念,变成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属于“夸大宣传”。
例证2,被告说,“小学课本传达给我们的是一个历史观念。我们所知道的‘狼牙山五壮士’,这是一个观念,他们在棋盘坨顶峰跳崖了,非常英勇、壮烈,这是在大家头脑当中的一个观念。这个观念有可能完全符合事实,也有可能不完全符合事实。”
被告实际要说的是:第一,狼牙山五壮士,不是历史事实,是一个观念。这个观念是,他们在棋盘坨顶峰跳崖了,也许非常英勇、壮烈。第二,但是,这个观念有可能完全符合事实,有可能不完全符合事实。第三,被告要说的实质是:狼牙山五壮士真的“非常英勇、壮烈”吗?于是,通过偷换概念,将“细节分歧”,换成了“不那么英勇”的论断,进而根本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例证3,被告说,“那么我们研究历史,史实考证要有严格的史料依据,这个搞历史学的人非常清楚。这里我归纳了史学研究运用证据的五条基本原则:论从史出、多重证据法、证据优先性、分辨证据的真伪、注意反证。五条原则当中,对研究“狼牙山五壮士”尤其重要的是第三条,即证据优先性的原则:对同一史事,不同的证据价值不一样,越接近事件核心的证据价值越高,第一当事人比第二当事人的证据更有价值,直接证据比间接证据更可靠,采用证据时要分析、比较,优先采用价值更高、更可靠的证据。根据历史考证的严格规则,可以对历史事实进行考证”。
这里,被告强调证据优先,并反复强调他的研究成果“证据充分”。但回避了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证明力高的证据,哪些是断章取义的证据这些证据审查核心问题等。在涉案文章中,被告将大量传来证据,甚至是主观臆断,断章取义,望风捕影的信息,也作为证据。用传来证据,推测信息,否定原始证据。
被告说,越接近事件核心的证据越高。狼牙山五壮士的事件核心,本应该是历史的最基本事实。包括五壮士掩护群众和主力部队撤退转移;一路阻击敌人,给予重大杀伤;将敌人引向绝路;摔毁武器,跳崖殉国。但被告说,“三跳二溜”是事件核心。因为被告关于“三跳二溜”的研究成果,就是为了证明“五壮士也不是那么英勇”。
在这里,被告将“证据优先”,偷换成“传来证据”,将“事件核心”的基本事实,偷换成“三跳二溜”。
例证4,被告说,“关于‘狼牙山五壮士’,发表了两篇文章,一篇是2013年9月9日在财经网发的,研究对象是小学课本;然后2013年11月份《炎黄春秋》杂志登出了那篇文章,叫做《“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研究对象是新华社报道和人民日报刊登的一篇文章(05、06年的时候)。一直以来,“狼牙山五壮士”的基本内容没有变。但用新闻要素去分析会发现疑点非常多,几乎每个环节都有疑点:比如早上开始战斗,那么几点钟跳崖?有一个说法是过12点钟以后就可以撤离了。那么跳崖时间是12点钟还是下午2点钟还是傍晚?现在他们的回忆材料当中一直有分歧和不同的说法。最重要的地方,也就是跳崖地点,《晋察冀日报》通讯标题是《棋盘陀上五神兵》,是在棋盘坨顶峰跳崖的。
被告说,“一直以来,‘狼牙山五壮士’的基本内容没有变。但用新闻要素去分析会发现疑点非常多,几乎每个环节都有疑点。
原告要问:什么是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实的基本内容?被告的研究是:五壮士是掩护七连还是掩护主力?跳崖地点是棋盘陀主峰还是小莲花峰?五壮士是跳崖还是溜崖?五壮士是否吃了萝卜?五壮士是五个人还是六个人?五个人能打死100个日本鬼子吗?阻击敌人埋地雷了吗?几点钟跳的崖?是12点还是下午2点还是傍晚?最后,被告的研究成果是:五壮士“三跳二溜”,五壮士“也不是那么英勇”。五壮士是“夸大宣传”。本质是,狼牙山五壮士不是真实的历史事实。
这些所谓“细节考证”,和“基本内容”有关系吗?显然没有关系。本律师认为,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实的基本内容是:第一,接受任务,掩护主力和群众突围转移。第二,奋勇杀敌,毙伤日本鬼子一百余名。第三,且战且退,将敌人引向和主力转移相反方向的山顶绝路。第四,子弹打光,用石块砸向敌人,最后一刻,摔毁武器。第五,宁死不屈,“跳断崖殉国,三死二伤”。
被告处心积虑,将“细节考证”内容偷换成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实的“基本事实”,就是要从根本上否定、颠覆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实的真实性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二,人为制造“疑点分歧”。
被告运笔如刀,字字句句都在抹黑诋毁狼牙山五壮士的群体英雄形象,但他采用的方法,却是只把某些证人的言论拿出来,摘编到一起。而这些用曲笔隐晦笔法,经过精心剪接加工后编织到一起的资料,就是要给广大群众一个印象,狼牙山五壮士不是真实的历史事件,狼牙山五壮士并没有党和国家宣传的那样英勇壮烈,从而抹黑狼牙山五壮士,抹黑中国人民心目中的民族英雄。
被告为了证明五壮士历史事实的每一个环节都充满疑点,从而通过细节考证,整体否定,很多所谓疑点,都是“鸡蛋里挑骨头”,人为制造的“疑点”,甚至不惜引用日寇战报和八路军战报作比较“制造疑点”,用文革中幼稚的红卫兵质疑英雄的荒唐言论作证据“制造疑点”。
被告的“研究成果”中,有一个细节考证,五壮士不可能毙伤100多敌人。
被告先后列举了两份证据。一份,是《聂荣臻年谱》(见被告证据十二),1941年10月16日条下写到:“北岳、平西的秋季反‘扫荡’作战结束,历时66天,作战800多次,共歼灭日伪军5500多人,粉碎了敌人的‘扫荡’。但我抗日军民也付出了重大代价,伤亡1900多人,根据地面积缩小了4000多平方公里。”
第二份,是日寇提供的数据(见被告证据十四)。日寇在总结1941年夏季围剿晋察冀边区(日寇将此次围剿作为“1941年度的治安战”的夏季“晋察冀边区肃正作战”)的作战成果时说:
此次作战的综合成果如下:(据第一一O师团的材料,截至作战中途的10月27日)
敌方损失,遗尸5616具。俘虏3769人。……
我方损失战死84名、负伤224名。
被告说,“日方公布的战果只是可供参考的一面之词”。但在被告笔下,“一面之词”是假,“可供参考”是真。被告的“研究成果”出来了:既然日寇战报统计,1941年对晋察冀边区的扫荡,数百次战斗,仅战死84人,怎么可能狼牙山五壮士五个人,一次战斗,就消灭日寇一百多人,显然这不可能与事实相符。这种用日寇战报数字,人为制造“疑点”,否定五壮士历史真实性的含沙射影笔法,贯穿于被告的所有言论和文字中。
顺便说,被告在文章中说,“历史当事人、知情人描述”,多有不实之处。但是,又引用日本鬼子的战报作为疑点。我们要问,日本鬼子,也属于被告所讲的“历史当事人、知情人”吗?
三,以细节否定本质。
被告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共和国言论自由案--言论自由及其宪法边界》这三篇文章中,处处打着历史细节考证的旗号,并且煞费苦心的逐一罗列,自己为了收集历史细节的史料,花费了巨大心血,恰恰是为了“以细节否定本质”。仅举一例,被告反复明确说,“狼牙山五壮士的关键情节是跳崖还是溜崖”。例如《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提到“跳崖是‘狼牙山五壮士’的核心情节。”《“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提到“‘狼牙山五壮士’的核心情节是跳崖”。
被告千方百计证明五壮士是“三跳二溜”,葛振林、宋学义是溜崖活命,而不是跳崖慷慨就义的用意何在呢?被告及其支持者在《共和国言论自由案--言论自由及其宪法边界》中说,“洪振快研究的结果,也没有否定‘五壮士’跳崖的事实,而是五壮士的情节,也许不像教科书说的那么英勇”。所以,千方百计证明两个人“溜崖”下去,就是为了说明“狼牙山五壮士的情节,不像教科书说的那么英勇”。本质上,以跳崖溜崖取代历史事件的基本事实,就是为了否定五壮士历史事实的真实性。
四,证据碎片化和断章取义。
将证据碎片化,然后摘取只言片语,进行断章取义,是被告选择性使用证据的主要形式。被告“故意将各种道听途说,蛛丝马迹,望风捕影,统统抓在手里,然后再从正规史料中,找出几个文章名称,摘出只言片语,障人眼目,又反复揉搓成团,打成碎片,再断章取义,形成自己抹黑诋毁五壮士的研究成果”。“被告这一套,和地下钱庄设立十几数十个账户,反复走账洗钱的做法,基本如出一辙。地下钱庄,洗的是金钱,被告,洗的是证据”。
仅举一例。被告提供的证据三十五,是《北京青年报(网络版2015年09月1日)》登载的一篇文章-----《狼牙山五壮士为何屡被中伤》(2013年09月01日 星期日版 北京青年报)。这篇千余字的文章,按照法律关于证据完整性的要求,应作为完整的证据使用,并符合作者发表文章的目的。文章分为三个小标题,传言、回应、调查。作者是要说明,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以及对传言的驳斥。
然而,被告只引用了传言中的信息。
传言称:2007年7月18日,有网友在百度贴吧里发布名为《被吹得天花乱坠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的文章,不少网友跟帖回复试图进一步了解鲜为人知的“故事”。
2011年12月14日,百度贴吧里一篇名为《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原来是这样》的帖子里作者写道:“1985年我曾随一个上山下乡工作组在狼牙山所在的易县管头乡做过半年的农村状况调查工作。有幸聆听了一位老先生对五壮士故事的另一种描述。”“这5个人不过是共产党的散兵游勇,来村里后要吃要喝,稍不如意就打人。由于几个人手上有枪,村民们也不敢对他们怎么样。后来有人想出来个办法,偷偷的把他们的行踪告诉了日本人,于是日本人就来围剿他们”。传言中对于细节的描述十分生动,也让不少网友对五壮士的英雄形象感到怀疑。在未核实清楚的情况下,他们也成了这则传言的二次传播者。“听说5个人中有三个人是当场被打死的,后来清理战场把尸体丢下悬崖。另两个当场被活捉,只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又从日本人手上逃了出来”。(见被告证据三十五)
在回应部分,文章引用了作者采访葛振林后代葛长生的话,和采访狼牙山五壮士纪念馆馆长李芳的话。
葛长生说:“完全是信口开河,这不就是瞎编嘛。历史上铁板钉钉的事情,怎么可以胡编乱造呢?”。带着愤怒和无奈的语气,幸存壮士之一葛振林的儿子葛长生告诉北青报记者,“网络怎么变成这个样子了?太随便了现在,我们家属对此感到很气愤!”电话那头的葛长生继续表达着他的质疑:“发布帖子的人多大年纪啊?当时他人在哪呢?听说的事情怎么可以当真呢?”。在葛长生看来,现在不少网民把道听途说来的东西当真并再次传播,让他感到十分无奈。
李芳说:“这件事情是不容置疑的,请尊重我们的英雄”。听闻有网友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狼牙山五壮士纪念馆馆长李芳女士表示气愤,同时觉得网友编造的谣言“很可笑”。李芳告诉北青报记者,她本人就长在狼牙山下。她的爷爷,作为当时东西水村的村长,也参加了1941年9月23日开始的那场战斗。早些年,村里的老人常提到那场战斗以及宁死不屈的五壮士。
在调查部分,记者采访李芳。“历史是不容诋毁的,也是需要尊重的,”李芳说,如此严肃的军事历史,不该成为网民胡乱中伤的靶子。当年的7连6班至今还存续着,而且一直被称为“狼牙山五壮士班”。关于五壮士的真实事迹,部队的连史馆,团史馆都有相关记录。公众一看就能判断网友所说真假。
但是,被告仅仅引用了传言部分的信息,作为“历史细节考证”的证据。
其一,传言报道“狼牙山作战的有六人,五人跳崖,一人投敌被杀”。在被告选择性使用证据的笔下,经过碎片化处理,转换成:狼牙山七连六班有五人还是六人?一人投敌被杀。五人三跳二溜(注:最后,又说成是六班有七人,偷换了狼牙山五壮士的概念)。
其二,张姓网民散布谣言抹黑五壮士,被转换成“谈论历史”。称:越秀警方将张姓网民散布谣言给予行政拘留7天,”是开了谈论历史可能获罪的先河”。
其三,张姓网民的谣言,“这5个人不过是共产党的散兵游勇,来村里后要吃要喝,稍不如意就打人”,转换成:五壮士吃萝卜,吃了一个还是两个?
其四,张姓网民的谣言,“这5个人不过是共产党的散兵游勇”,转换成:据日本军战报说,整个扫荡期间,才被打死士兵84人,狼牙山5个人能够打死100个日本兵吗?
葛长生说:“听说的事情怎么可以当真呢”?
被告就是“当真”!不当真,怎么抹黑五壮士呢?!
顺便说,被告提交的62件证据,绝大部分都是“传来证据”。甚至仅仅是道听途说的“证据”。而仅有的几件原始证据,也被切割揉搓碎片化后再断章取义。
以上仅是一例。
我作为代理人,不禁再次想到了狼牙山五壮士所在七连连长刘福山的后代,刘宏泉同志,代表晋察冀根据地86位开国将帅和全体八路军后代,代表晋察冀根据地人民,发出的震撼人心的呼声,“英雄保卫了我们,谁来保卫英雄”?!
五,预设虚假荒谬命题,再加以反驳,以证明自己论断的正确
被告在《“狼牙山五壮士”关键档案出现:颠覆原有说法》这篇文章中(原告证据二十六号),预设了一个虚假荒谬命题:“日军是蠢货吗”?然后再自己
加以反驳,以证明自己论点“五个人不可能毙伤百名鬼子”是正确的。
被告称,之前官方认可的五壮士事迹版本,日伪军都是蠢货,五个人在不同地方放枪,就被日军认为是包围了主力,跟了一天,最后才发现只有5个人,自己还伤亡上百人。由此结论:五壮士毙伤敌人近百名是不可能的。
实际上,现有各项证据,从来没有把日军认为是不堪一击的蠢货。所谓“日军是蠢货”,是被告假设的一个伪命题,强加在对方头上,然后再加以反驳。例如,在《聂荣臻年谱》(见被告证据十二),1941年10月16日条下写到:“北岳、平西的秋季反‘扫荡’作战结束,历时66天,作战800多次,共歼灭日伪军5500多人,粉碎了敌人的‘扫荡’。但我抗日军民也付出了重大代价,伤亡1900多人,根据地面积缩小了4000多平方公里。”说明,敌人在扫荡中军事上占有优势,给根据地造成巨大损失。
被告先编造一个显而易见的错误结论,强加在对方头上,然后再加以反驳,只是诡辩的小伎俩,见不得大阵仗。
六、以偏概全。通过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模糊概念的加工,端给公众完全不同的历史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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