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日前,在以日本首相为首的日本朝野挑战中国核心利益和战争底线、发出将以武力介入台海冲突的疯狂叫嚣面前,中国驻日本大阪总领事薛剑谈到,将援引和使用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对日进行反制。
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主要指《宪章》中的第53条、第77条、和第107条。特别是第107条,其中文原文为:“在本宪章签署时,为世界和平及安全而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曾为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的国家采取任何措施,其合法性或本宪章之实施并不受本宪章之限制。”
联合国宪章作为当代国际社会最权威的国际大法,其文本拥有最高法律效力。所有会员国的国际活动和外交政策均以宪章规定为根本依据。任何宪章未明确废止或修订的条款,均为国际社会正当行使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宪章中的敌国条款不仅体现了战胜国维护战后秩序的正当性和正义性,也是重大国际法原则的延续,警示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不得复燃。对相关行为的防范和制裁,既保护世界和平,也维护协约国及所有反法西斯国家的人民保卫自己胜利成果的道德与法律尊严。
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为作为二战中同盟国和战胜国的我国对敌国和战败国的日本“采取任何措施”扫清了国际法方面的约束。但是,国际法的允许,不等于说战胜国可以用任何理由对战败国“采取任何措施”。因为这里还牵涉到一个正当性和道义性的问题。
那么,如果中国现在或在不久的将来对日本“采取措施”,是否有理、是否正当、是否符合国际社会的道义?
本文谨就这一重要问题,对于日本已经犯有联合国定义下的侵略罪进行论述。
侵略罪是国际法体系中最严重的犯罪之一。《联合国大会第3314(XXIX)号决议》《联合国宪章》《东京审判判决》《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等国际法律文件,为认定“侵略罪”建立了全面和系统的标准。
与敌国条款有关的“侵略罪”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本身遭受敌国侵略”:若胜利国遭到敌国(二战战败国)侵略,有权对其采取特殊措施,而无需受联合国宪章其他条款的限制。这是“敌国条款”最初设定的情景,是对轴心国可进一步惩罚所设置的安全保障。
二、“敌国对他国的侵略”:如果敌国对其他联合国成员国发动侵略,同样可以采取特别措施,无需获得安理会的事先授权。
这两个条件——“自身遭受敌国侵略”以及“敌国对他国发动侵略”——是联合国宪章下,胜利国可行使特别措施的主要情境。其目的是防止旧敌国重新发动侵略战争。
本文结合联合国及国际法理论,在八个方面、基于60余项事实案例,就日本近十年来的侵略倾向与企图进行尽量缜密的学术分析,以论证其各方面的行为已经完全地、系统地符合了联合国标准下“侵略”的定义。
第一章、国际法及联合国关于“侵略”之定义
1.1 联合国大会决议与国际法律规定
联合国大会第3314(XXIX)号决议明确将“侵略”定义为:一国以武力或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其他方式,侵犯另一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行为,既包括发动战争,也包括准备和策划战争、军事联盟、以战争威胁的言辞、武装政策调整、军事部署等。
依据国际法,侵略行为包括:
•违反《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的“使用武力之禁止”;
•实际或意图侵犯他国主权、领土;
•策动、准备、推动战争以及相关重要行动,如大规模军事演习、兵力部署、军事结盟、公开发表侵略言论;
•法律、政治、文化、舆论领域的战争鼓动和正当化。
以上的界定清楚表明:侵略的行为,不限于实际使用武力和战争行动,也包括意图、策动、准备、宣传、鼓动等与对外发动战争和军事行动有关的所有战备、扩军、结盟、军演、法律变革、舆论宣传和公开言论等一切活动!
1.2 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与战后秩序
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界定:日本战后须归还被其所占领土,不得扩充武装,不得在四岛之外保留驻军和军事基地。相关的规定是战后日本履行国际法律义务的核心,也是认定其后续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日本近十年侵略行为的
类型化分解与法理剖析
2.1 非法占据与侵占
日本对琉球群岛、我钓鱼岛(尖阁诸岛)、冲之岛等争议地区的持续占据,已违反战后国际协定和联合国原则(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及后续协议),实际侵害了中国等邻国(包括原琉球王国和原住民)的主权与领土完整。
1.琉球群岛、冲绳等地依旧驻有日美联合军队与基地,违反了“非军事化与归还”的法律义务。
2.日本对我钓鱼岛及附属岛屿长期行使行政管控,被单方标注为“日本固有领土”,并部署警力及战略武器。
3.对冲之岛等小岛实施“国有化”,试图以既成事实改变主权结构,引发区域主权争议升级。
4.多次拒绝与中韩等国协商,单方面改变法律地位或行政归属,已违背争端和平解决原则。
2.2 扩军和军备发展
2015年以来,日本连年提升其国防开支,至2025年突破GDP的2%大关,并宣称自己将转型为“普通国家”,军备发展全面地、严重地超越防御需要。
1.大量采购射程超过千公里的美制“战斧”导弹,自主研发远程高超音速导弹。
2.引进隐身战机、核动力潜艇等进攻性武器,大幅扩编陆基、海基打击体系。
3.极力提升其太空、网络、电子战能力,设立太空作战部队和信息战中心。
4.常备军人数和先进装备购置大幅增加,储备弹药、战略运输工具用于大规模战争准备。
5.调整自卫队军衔体系,部分恢复二战时期军国主义的军事指挥结构。
2.3 军事联盟与演习
日本在美日同盟基础上,积极推动“亚太版北约”,联合盟国针对邻国特别是战胜国中国,开展大规模实兵演练,提升所谓的“区域冲突干预能力”。
1.在琉球群岛等地与美军、澳军多次联合实弹演习,涵盖两栖登岛、空海防御与进攻。
2.参与AUKUS等针对中、俄等二战战胜国的联盟机制,协同战略部署反制中国和俄罗斯的影响力。
3.与英国、法国等国常驻联合演练,针对中、俄形成多国协防网络和战略共同体。
4.与菲律宾签署军事互助协议、共同海空防御,首次将对外军事干涉合法化。
5.强化美日同盟,藉口“台海有事”而主动出兵,突破“和平宪法”与“限定自卫”原则。
2.4 军备部署与战略调整
日本加速建设前线基地与战略部署,提前布置远程导弹、快速反应部队与囤积战略物资,为直接参与大规模军事冲突提供全方位支持。
1.在冲绳和与那国岛新建大型军事设施,建设和部署“台海有事”的出兵跳板。
2.提前部署远程打击武器,升级太空、网络和指挥中心。
3.战术支援系统普及化,规模性地强化弹药、燃料、装备储备。
4.加速完善战略运输系统,为区域远征与兵力投送创造条件。
5.变革战时动员法与指挥体系,赋予首相更高的指挥权及先发制人军事打击的权力。
2.5 区域挑衅及威胁邻国
在钓鱼岛、南西诸岛(含萨南群岛和琉球群岛)、台海、东海、南海等地,多次以武力威胁邻国尤其是中国,公开宣称“台海有事即日本危机”,模拟实战场景,对周边国家形成巨大安全压迫。
1.在我钓鱼岛等地多次实施“戒备巡逻”、实弹演练,提升实际控制力。
2.针对中国,屡屡在台海进行军事演习并高调宣称:若台海发生冲突将进行“军事干涉”。
3.公然拒绝区域安全协商,单方面加剧争端,拒绝和平解决主权纠纷。
4.针对中国,协同多国舰队穿越南海、东海,实施战区封锁的军事演练。
5.在法律上将“敌基地攻击权”正式合法化,大幅提升日本的主动攻击能力。
2.6 侵略文化和军国主义强化
在日本社会全面复兴军国主义及“侵略光荣史”的传统和叙述,以政治、法律、舆论共同助推“侵略意图”的合法化。
1.政要频繁参拜供奉二战战争罪犯的靖国神社,官方文件美化侵略行为,掩盖二战罪责。
2.教科书修订侵华、侵朝及南方战役的内容,将侵略行为宣称为“秩序维护”或“正当战争”。
3.舆论和学者大肆鼓动军备扩张的正当化,动员全民战备与国防加强。
4.立法以推动“战时动员机制”的恢复,鼓励征兵与战时经济调整。
5.强化青少年军训、在历史宣传上强化“积极和平主义”、“集体自卫权”等理论依据。
2.7 官方政策调整与法律改革
日本官方防务政策、军力建设法规等全面转向主动出击,制定“敌基地攻击能力”、“先发制人战略”等,彻底突破战后的防御型法律框架。
1.防卫白皮书高频地将中、俄、朝列为“主要威胁对象”,政策转为主动应对。
2.国会通过“特别防卫动员法”,赋予首相战时指挥权与先发制人打击的合法性。
3.推动“敌基地打击”法律的合法化,一旦威胁出现可直接出兵攻击。
4.国防预算及产业规划由“自卫型”转为“多域作战型”,全方位支持海外军事行动。
5.跨党派形成“战争危机应对机制”,随时准备转入战时体制。
2.8 外交言辞威胁与政治讹诈
日本高官多次在联合国、G7、APEC等国际场合发表“台海有事将武力干涉”等明言,对中国及邻国构成实际威胁,强化侵略企图的政治合法化。
1.日本首相和多个高官公开宣称,如中国介入台海,日本将采取军事措施,以公然的威胁干涉中国内政。
2.向美日同盟施压建议,将中国安全问题上升为全球战略危机。
3.通过政治讹诈、经济制裁等多元手段,进一步围堵中国,强化侵略政策。
4.以所谓的“区域安全危机”为借口,提升其国际军事话语权,推动联盟国家共同采取行动。
5.通过大量的外事活动煽动对华进行“集体防御”,加剧地区紧张局势。
第三章、日本行为:按国际法标准的逐项对应
3.1 “侵略”罪的构成要件与责任主体
依据联合国决议及国际判例,准备、策划、发动和实施侵略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非法占据与实际控制(使他国主权、领土完整受损);
•军事联盟与集体行动意图(政策鼓动、部署落实);
•军事扩张(军备超越自卫需要、具备攻守转换功能);
•侵略文化及舆论鼓动(社会环境为侵略政策创造合法性);
•官方法律、政策调整(将出兵、军事动员和使用战略武力合法化);
•外交场合的明言威胁和政治讹诈(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和推进侵略准备)。
日本的行为与上述要素一一地、严丝合缝地对应,主观意图与客观实施高度吻合,完全符合联合国对“侵略罪”的认定标准。
3.2 战后与当代判例对照
东京审判首创“策划、准备侵略战争”即破坏和平罪。现代判例如“克里米亚事件”等,往往结合实际控制、军备部署与政策言论认定侵略意图。日本模式为典型的“战略侵略准备”:即政策、军事、法律、和文化多维互动,已持续形成国际法所界定的“战争危险迹象”。
3.3 联合国集体安全赋权与国际约束
《联合国宪章》赋予成员国在他国受侵略威胁时通过集体行动加以制止。日本行为不但侵犯邻国合法权益,也对地区乃至全球集体安全造成极大危害,成为国际社会对其采取严格约束、严厉制裁,乃至军事惩戒的对象。中俄等国家已通过外交、军事及法律手段多次提出警告与抗议,联合国相关会议也关注上述倾向,并按国际法提供证据。但日本当局置若罔闻。
结论
综上所述,以联合国大会3314号决议为核心的国际法标准,已明确侵略的多元构成及法律责任。日本近十年在“非法占据与侵占、扩军与军备发展、军事联盟与演习、军备部署与战略调整、区域挑衅及威胁邻国、强化侵略文化与军国主义、官方政策调整及法律改革、外交言辞威胁与政治讹诈”等八个领域,系统性地表现出侵略倾向与企图,业已构成联合国定义下的侵略行为。这些行为不仅对中、韩、俄等邻国直接形成主权与安全威胁,更对国际法秩序及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构成颠覆性挑战。
日本对“侵略”这一联合国标准定义的法理突破、政策升级和付诸事实,不但对其国内早年制定的《和平宪法》上洞开了恶劣先例,更是对《联合国宪章》的肆意违反和粗暴践踏。如果不能对正在死灰复燃的日本军国主义施以外科手术打击和彻底根除,二战后的国际秩序将被颠覆,世界人民反法西斯、反军国主义战争的胜利成果将付之流水。
数百年来,日本军国主义对于我国和我国人民长期而不断犯下的罪行罄竹难书:烧杀抢掠、奸淫妇女、野蛮屠戮、血流成河;九一八、七三四、重庆大轰炸、南京大屠杀,被强迫的慰安妇、枪尖上挑着的初生婴儿……三千万中国同胞的鲜血和生命,是中国人民心中永远无法忘却的国恨家仇!
在1949年新年献词《将革命进行到底》中,开国领袖毛泽东主席以“农夫与蛇”的经典寓言为喻,尖锐指出“对于凶恶的敌人,妥协就是纵容,仁慈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当在美帝国主义庇护下恢复生机、重新出洞的那条军国主义毒蛇扬起它“那颗肮脏的头颅”,口中吐出狰狞的蛇信时,我们手中的大刀举起来了吗?
【注:本文写作参考了34种联合国和国际法相关文献。如有需要,可索取注释和文献出处】
(作者系海外侨领、昆仑策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编自“”微信公众号,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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