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元江县一家长因“发朋友圈评论教体局长免职”被拘4天一事有了新进展。
9月20日,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元江县公安局”)主动撤销了对高光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向其支付国家赔偿金1902.08元。
元江县公安局出具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局澧江派出所办理的高光华涉嫌诽谤他人案,经调查存在程序违法、处罚不当的问题,故依法予以撤销。
据此前报道,高光华曾因举报元江县要求学生家长每日完成“暑期安全提醒”打卡一事引发媒体关注。
9月1日,高光华在微信朋友圈发表评论,称县教育体育局局长李某某因“暑期安全提醒打卡事件”被免职。同日,元江县委宣传部官方微博“热情元江”发布人事变动信息,显示原县教育体育局局长李某某已被免职,转任县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主任。
高光华朋友圈内容被元江县公安局认定为“捏造事实”,并以诽谤行为对高光华处以行政拘留4日。
律师解读
针对此案,高光华代理律师、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告诉“法度Law”,本案中,高光华先生被错误行政拘留4天,参照上一年度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每日基数(约475元/日)计算,合计1900余元,符合法定标准。
此外,胡磊律师称,他们曾象征性主张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核心目的在于促使公安机关公开道歉。复议过程中,元江县公安局主动纠错,并由副局长当面致歉,他们认为主要诉求已实现,故未再坚持该部分赔偿请求。
关于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与处理不当的问题,胡磊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执法过错责任人依法应接受内部追责。是否对外公开追责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意愿及相关部门裁量。
胡磊律师表示,本案后续将不再主张精神抚慰金及要求全国主流媒体公开道歉。因事件已通过舆论监督得到广泛关注,事实得以澄清,当事人言论自由权利得到保障,诉讼目的已基本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