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羁押21年9个月10天后,法院改判李金无罪
12月2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金犯抢劫罪再审一案作出宣判。四川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李金有罪。法院宣告李金无罪。
拿到无罪判决的李金告诉记者,此时此刻“无法用语言来形容”。
同案被告此前已获无罪
据澎湃新闻报道,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7年2月作出的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4月13日(案发前一日),李金和老乡普发成、普发能兄弟在元谋火车站相遇,共谋抢劫。三人跟踪下车旅客姚某某和林某某至元谋工务段招待所。次日凌晨1时许,三人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翻大门进入招待所,由李金踢开208房间门,三人用钝、锐器击打两人,致其中一人当场死亡,另一人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三人抢得两人的行李逃离现场。
判决书显示,李金详细供述了与普氏兄弟相遇预谋抢劫、跟踪被害人、抢劫作案、抢得财物数量及逃离现场、丢弃作案工具的经过……李金、普发成均对现场作了指认,李金还辨认了作案工具的类型及抢得的被害人手提包,并有照片在卷。
成铁中院此次审理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遂判处李金和普发成死刑,判处普发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成铁中院作出判决后,3人均提出上诉。1998年3月,四川省高级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成铁中院判决,发回重审。
成铁中院重审查明,李金图谋抢劫他人钱财,携带作案工具,强行撞开208房间,窜进房间,对两名被害人进行凶杀。随后,李金抢得一个手提包,翻过招待所楼后的围墙逃离现场。检方对李金犯抢劫罪的指控成立,对普氏兄弟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成铁中院改判李金无期徒刑,普氏兄弟无罪。
成铁中院改判后,四川省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提起抗诉。四川省高院审理后认定:1994年10月13日,李金伙同他人在元谋火车站跟踪两名被害人。次日凌晨,李金与他人入室用撬棍、匕首击打、刺杀两名被害人,致两人死亡。
此次审理,四川省高院认定该案的作案人有多人,但与李金一同作案的“他人”并非普氏兄弟。
四川省高院认为,李金与他人共同抢劫的犯罪事实有李金的供述并与现场勘察、尸检结论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且现场勘验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作案人在两人以上,故认定李金一人作案不当的抗诉理由成立。但原判定认定李金的主要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2002年12月26日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判决。
普氏兄弟获无罪后,成铁中院于2011年作出赔偿决定书,分别一次性赔偿普氏兄弟20万余元。
2017年7月7日,李金走出监狱,他在服刑期间经过8次减刑,实际执行刑期14年6个月12天。不过,由于李金早在1995年9月27日就被铁路公安收容审查,其被羁押时间实际达21年9个月零10天。
当年雇主作证
案发时李金不在现场
李金出狱后,找到律师杨名跨和张具堆为其申诉。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李金在刑事申诉状中表示,本案唯一直接证据是有罪供述,是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虚假供述。此案案发时,他本人并不在元谋,而是在云南盈江县务工,没有作案的时空条件。
此外,李金多次向提审的侦查人员和检察官反映,希望得到依法核实,但均遭到办案人员拒绝。普姓兄弟被认定无罪,二审中查明伙同的“他人”至今未到案。检方向法院提交的现场证据中有指纹印、鞋印等犯罪痕迹类证据,但没有认定这些客观证据和李金有任何的关系。
1994年9月20日是中秋节,李金在盈江县雇主方恩华家中过节,节后和方恩华以及其他几名工友到中缅边界一个叫红坡河的地方伐木、搬运木材。李金回忆,自己当年中秋节后在红坡河呆了接近一个月才回到盈江县,又留在盈江县方某家几天后,才启程返回元谋县老家。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我既然杀了两个人为啥被判了无期,检察院说我伙同他人作案,他人是谁,又提供不出来”,这令李金十分想不通。
2020年6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李金抢劫杀人案启动再审程序。今年4月25日,该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
李金参加了庭审,他回忆,再审对他案发时是否在场一事实进行了重点调查。庭上,李金在盈江县打工时的雇主方恩华作为证人出庭,出具了李金不在场的相关证言。
谈到宣判后的规划,李金称,案发时自己28岁,如今已56岁,“改判就好好过好下半生,前半生基本都是在监狱度过的,刑满释放之后回到了云南楚雄打工,一边打工一边找律师,找证人,如果不是冤案,我已经结婚生子,也许他们已经考上大学参加工作了,经过这个事情,我56岁一切都没有,我现在就是一个孤寡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