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父母失信何必株连子女学业
高考揭榜在即,流传已久的陈年旧谣又开始出来炒冷饭。
近日在微信订阅号平台,又出现了在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最高法副部级专职审委会委员刘费祥对于“老赖女儿高考710分,高校拒绝录取”的被执行失信人员子女高考牵连谣言的澄清话题。
那年网传称,一个女生高考考了710分,却因父亲贷款失信而被学校拒绝。其实,这是一个被证实的谣传而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精神,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只是限制上高收费的贵族学校,不能把正常的义务教育和高学历教育等正常的上学都列为限制。简单通俗而言,父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不能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
相信大中国还不至于严重到了连子女学业也会因其父母系失信人员而就被直接株连的境地。
但是,虽然我国对于父母系失信人员、而对其子女就读普通学校并未做出相应限制性规定,然而,当前征信确已成为部分高等院校(尤其是国防公安类院校)学校招生政审的一道门槛。
由此,对于这种父母失信株连子女学业的当今现象,还真值得我们的全社会来共同关注、给予评述。
笔者以为,这种现象不值取、
首先,最高法的相关规定不合理。
父母失信,其子女就不得上高收费的私立学校的规定存在偏颇并有失公允。
比如,失信人员的子女自筹学费呢?其亲友或社会慈善人士见其子女优秀而专此借款与其子女用于就读私立高收费学校的培养成才的专项费用呢?法律是惩罚违法犯罪人员本身的,而并不可直接伤及被惩罚人员的直系或旁系亲属人员的。故而,我们的司法机关,在相应执行工作当中,应当查明失信人员子女就读私立高收费学校的费用来源而加以区别对待,而不可以偏概全地以有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却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地任意做出执法惩戒。
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基础之上的产物,合法性的前提是合理性,尽管司法审判存在合法不合理的客观必要性,但惩戒失信人员该不该直接伤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在立法时,当然不可轻视其法规的合理性。
其次,父母失信就株连子女是中国法治的一大倒退。
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各个革命时期,尤其是延安革命时期,大批革命进步青年来自反动父母家庭,但我党并不因为其父母问题而将其拒之门外。除特殊岗位之外,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不搞封建株连,就是我党我国革命成功和建设发展的一大胜利法宝。
而今,仅仅是不包毕业后就业分配的高考招生,仅仅是考生父母失信行为(失信总比反动好),就对考生的录取加以限制,与之前中国革命和建设时期的相应制度相比,岂不怪哉!
还有,歧视失信人员子女也是社会道德的丑陋表现。
相信当今信用体系建设日趋增强的时代,绝大多数被法院或征信系统列为失信人员者并非主观原因所致。他们一般也心本善良、推崇信用,而是经营失败,实在一时不具有无力履行偿还债务的能力。他们的生存环境一般也已经陷入比较困难、甚至非常困难的窘境。
为此,也早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法院对于被执行失信人员应当不用或慎用“老赖”的称谓,世界各国法律并无“老赖”的法定名词,“老赖”只是道德范畴所指对象。据此,我们的司法或行政机关,尤其是教育机构,对于非主观恶意拒不履行债务的所谓失信人员,应当给予宽容,甚至应当在精神或物质上鼓励或支持他们东山再起,使之再更好地参与到社会价值的创造当中。对于这些非主观恶意的失信人员子女的学业和就业,除军警等特殊岗位之外,就更应不要欺贫凌弱(大多失信人员实际成为弱势群体),反而应当给予关爱,使之走出父母问题的阴影,给他们一个一视同仁的公平教育机会和平台,使之成为建设发展国家的栋梁之才。
总而言之,废除惩戒失信人员子女学业受限的制度现状,完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希望我们的国家能够尽早引起重视、加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