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四十四章 推条例欲取代法令,废法令难规避悖论
——论非法集资条例
民间金融创新的法律漏洞实为故意设置的法律陷阱,用于非法认定来收割清理金融机构转嫁风险。民间金融政策为虚,诱导收割为实。互金创新为伪,欺诈打劫为真。法律陷阱、非法集资认定是转嫁清理金融风险的工具。民间金融开放下保留国务院247号令且根据该法令成立非集联席、不对民间金融前置许可立法保护只进行非法认定即是证明。
在民间金融开放政策下,不对民间金融进行立法,不进行规范化管理,不进行前置许可的法律保护,反而保留与民间融开放政策相对立的国务院247号令,保留非集联席会议,对民间金融中的集资活动(其实就是民间借贷活动,一对多的民间借贷就是集资,而这种集资又是政策鼓励的民营企业融资和全民普惠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进行非法认定,那这个《防范和处置非集条例》就是伪条例、伪立法。非法即是超出前置许可证经营范围,民间集资没有前置许可法,只有国务院247号全面禁止,所以民间集资没有合法界定的前置许可法,只有国务院247号令界定为全部为非法。防范非法集资即禁止民间集资,国务院247号令也是全面禁止设立民间金融机构,禁止民间金融活动,不废止该法令,在民间金融机构设立发展初期不执行国务院247号令,反而违反该法令鼓励民间金融,就是鼓励民间集资(非集认定的三个特征“向社会公众”、“向社会宣传”、“给本息回报承诺”正是政策鼓励之下肯定会发生的行为),如此一边鼓励,一边依据由该法令衍生的司法解释和通知来进行非法认定,来进行“非法集资”监测打击,这里面就存在悖理,这就是钓鱼行政,就是政策欺诈。因此,这个《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即是伪立法,就是用这个条例来掩盖或代替国务院247号令,而依据该法令,“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民间金融机构和开展民间金融业务是被禁止的违法行为,这个法令也是对行政机关立法规定,因此这个伪条例的推出实则是为了掩盖违反该法令的行政违法与政策违法,也是在进一步掩盖这个“非法集资陷阱”,甚至可以推断是为了废止国务院247号令从而规避“行政违法、政策违法”,从而实现光明正大地进行非法集资监测、认定和打击。但是废止国务院247号令之后,仍然面临一个法理悖论:实施国家民间金融开放政策,如果废止国务院247号令,再出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那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就失去了法律基础,因为至今没有一个对民间金融进行前置许可的管理法规,自然就缺少了民间集资的禁止规定,根据私权“法无禁止则自由无罪”原则,这就缺少了民间集资有罪认定的法律依据,非法集资将无法入罪,就不存在民间集资的非法性,那这个《防范和处置非集条例》中的非法就成了一个悖论。
所谓的民间金融监管,即是在依据由国务院247号令衍生的规范进行非法认定,即是在对政策参与人进行非法认定和侵害。而无知的政策参与人却还以为监管在保护他们,实则监管的屠刀正向他们砍来!
民间金融需要立法规范,就是要改变民间金融事后“非法”集资的监测、认定和打击,需要对民间集资进行“前置”的许可管理,只有《许可法》中明确了什么样的民间集资是被许可经营的,什么样的集资是合法集资,人们才不会参与非法集资,才能真正“防范”误入非法集资陷阱。因此需要出台民间集资的《许可法》来代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民间金融开放政策之下,必须废止国务院247号令对民间金融立法规范和保护,不对民间金融前置许可立法,保留247号令和由该法令衍生的法规来对民间金融进行非法认定和打击就是为民间金融政策参与人设立非法陷阱和进行非法侵害,就是政策欺诈,就是钓鱼行政,就是行政违法和政策违法。
没有立法规范和保护下的民间金融活动,其风险一方面是来自银行等金融系统的风险转嫁,另一方面是来自被非法认定和打击的风险。非法认定和打击正好清理掉了来自银行系统转嫁的风险,所以对民间金融进行非法认定和打击就是在为银行系统清理风险。民间金灾正是金融监管设立非法陷阱转嫁清理金融风险的产物,而这种风险清理却是将风险直接转化为对民间金融政策参与人的危害,这种舍卒保帅的策略恰恰因为消减了民间消费加重了经济危机又导致后续的金融风险产生,故而是一种挖肉补疮、饮鸩止渴、吸毒解瘾的作为,于国于民有害无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