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平:鞍钢宪法的精神不能丢!——国企改革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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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有制经济固有的自私性、隐蔽性、落后性与公有制经济固有的人民性、公开性、先进性相比,决定了公有制经济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所谓自私性,是因为私有制经济只顾及个别人的利益。所谓隐蔽性,是因为私有制经济的所有权归个别人所有,所有者的经营活动劳动者无权过问。显然,自私性不希望人民监督,隐蔽性不利于人民监督,因而决定了私有制经济的落后性,落后性自然害怕人民监督。公有制经济正好相反,公有制经济的优越性就在于公有制经济固有的人民性要求人民监督,公有制经济的公开性有利于人民监督,公有制经济的先进性不怕人民监督。

  虽然公有制要求人民监督,有利于人民监督,不怕人民监督,但是,在实际运行中能否体现人民监督,则取决于人民能否参与管理。如果人民不能参与管理,而只是处于被领导被管理的状态,就不但使官僚主义得不到遏制,而且难以实现共同富裕,甚至连公有制经济的基础都不能保证。因此,毛主席十分重视并强调党和政府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的同时,还要积极创造条件使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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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钢宪法就是在毛主席的这一思想指导下制定出来的。1960年3月,毛主席批转《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的批示中,以苏联的做法为借鉴,对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的管理工作作了科学的总结,强调实行民主管理,实行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员三结合,即“两参一改三结合”的制度。1961年规定的工业七十条正式确认这个管理制度,使之成为扩大企业民主,吸引广大职工参与管理、监督行政,克服官僚主义的良好形式。毛主席把“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制度称之为鞍钢宪法,使之与我们过去照搬苏联的“马钢宪法”(苏联一长制管理办法)有了本质上的区别。由于鞍钢宪法重视人的作用,尤其工人群众在生产中的巨大作用,因而极大地焕发了工人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以讲,改革前国有企业的突出成就大都在推行鞍钢宪法时期。鞍钢宪法不仅最早激发了中国工人阶级的“民营国有”(即民主管理国有企业)意识,而且至今被国外广泛认同为现代企业管理的最高境界。实践证明并将最终证明,国企改革背离公有制及鞍钢宪法,势必走向失败。

  因此,国企改革不仅要反对私有化,而且应将鞍钢宪法的精神发扬光大。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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