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平:县级领导干部异地任职不能走向极端


  必要的干部交流不仅有利于干部开展工作,而且有利于提升干部的能力。但是,一味扩大干部交流范围,就会顾此失彼,适得其反。为此,《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然而,最近几年,一些地方偏离干部条例规定,一味加大县级领导干部异地任职比例,将领导干部异地任职扩大到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甚至人大主任、政协主席。与此同时,这一做法明显暴露出以下弊端。

  1、不利于领导班子正确决策。异地干部最大的不足是对任职地情况缺乏了解。这一点,即便任职时间较长的异地干部与本土干部相比,也仍然存在不足。毕竟许多情况由于历史的原因,异地干部难以知情。因此,领导层决策若没有本土干部直接参与,很容易出现盲目决策的情况。如:党委研究人事工作时,书记、县长、副书记、纪检书记、组织部长、常务副县长等关键岗位,没有一名本土干部,显然不利于把握实际情况。

  2、不利于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由于负责党政日常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县长、常务副县长都是异地干部,因而双休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往往不能及时处理和应对,导致事态扩大,矛盾升级。

  3、不利于克服短期行为。从客观上讲,由于异地干部两地生活,他们大都缺乏长期在任职地工作的思想,尤其从条件好的地方交流到差的地方,不免产生尽快调离的想法。因而他们在工作上一般不会顾及任职地的长远目标,而是一门心思都放在短平快的政绩和捞资本、拉关系上,以期尽快交流到更好的地方、更高的位置。并且,一朝交流,拍屁股走人,与这个地方再无任何牵挂,即使做了群众不满意的事,也听不到骂声,没有什么值得顾忌。所以,随着领导干部异地任职比例不断加大,领导班子决策存在明显的短期行为,进而导致一个地方的事业未能持续发展。

  4、不利于调动本土干部的积极性。常言道:“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一味加大领导干部异地任职比例,势必影响本土干部的积极性。在本土干部看来,由县级党政主要领导一律外派,扩大到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也要外派的做法,意味着对本土干部的不信任,甚至是歧视。由此,引发基层干部群众的普遍不满。

  实践证明,以上弊端必然制约一个地方的整体工作。以某地相邻的两县一市为例,最近几年,其中一个县的整体工作在该地名列前茅,相比之下,另一个县及一个县级市的整体工作滞后。恰好本人去年走访时发现这个先进县的县委副书记及常务副县长都是本土干部,而另一个县及一个县级市的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常务副市长都是异地干部。两县一市的有关干部一致认为,一味加大领导干部异地任职比例,势必出现以上弊端。该县级市一位曾经长期在组织部工作的干部讲,以往该市的整体工作并不落后,并且经常在本地区争第一,只是这几年才落后了,落后的主要原因与一味加大异地干部任职比例分不开,尤其党委一把手上任前远离基层一线,根本不具备起码的基层工作经验。

  显然,领导干部异地任职比例不断加大的问题不容忽视,继续下去,势必影响一个地方的稳定和发展。之所以出现这一问题,一方面是地方组织部及有关领导在决策过程中没有充分体现党的民主集中制,长官意志突显,忽视了基层干部群众的呼声。另一方面是决策者对县级领导班子的特殊性缺乏起码的认识。县级党政领导机关不同于县级以上的领导机关,县级党政领导机关既是决策机关,又是执行机关。这一级的领导干部离群众最近,他们的大多数时间必须面对基层一线的干部群众,中央、国务院有关地方的所有政策落实的怎样,各地基层的实际情况能否真实反映到上面,以及几乎所有信访问题的解决,他们最终担负着不可替代的责任。这一特殊性决定了本土干部的地位和作用不可低估和忽视。

  加强和改善党对县级工作的领导,并非意味着一味加大县级领导干部异地任职比例,而是重在壮大集体经济,强化农村集体所有制,重在领导班子决策体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希望各级地方党委及组织部门高度重视县级领导班子建设,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合理建议,避免县级领导干部异地任职走向极端。

  作者单位:山西省代县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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