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富法官”张家慧前夫被曝巨额偷税,刑期还要加7年?

2023-10-16
作者:京睿 来源:法度Law

  海南“最富法官”张家慧案或将再掀波澜。

  近日,网络上一张图片显示(图略),海南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夫妇被举报巨额偷税,税务机关查实,追缴偷逃税款及罚金达6.57亿元。

  张家慧案是2019年海南查处的一桩司法系贪腐大案。

  彼时,张家慧担任海南省高院副院长,丈夫刘远生在海南开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和一家地产公司。

  这对夫妇一个成了律师,一个成了法官,通过“司法搭台,商业唱戏”,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和关系敛财。

  当时又正值海南房地二次繁荣,刘远生除了房地产,还在海南还开发了酒店、KTV酒吧等娱乐场所、旅游行业,横跨多个行业。

  至案发时,调查显示,张家慧夫妇背后已构建起一个巨大的“商业帝国”,资产高达200亿以上。

  张家慧也因此被称为“最富有的法官”。

  2020年12月,张家慧因犯受贿罪、诈骗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被海南一中院判刑18年。

  张家慧被查后,其前夫刘远生也因涉嫌犯罪被抓。

  2021年,刘远生被判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160.5万元。

  判决书显示,刘远生伙同张家慧,利用张家慧职务上的便利,为案件当事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15万元;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多次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帮助他人伪造证据并多次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使用;未经授权伪造公司印章一枚。

  该案本已告一段落,但上述网络图片显示张家慧前夫被查明的偷税情况,预示着二人或将被进一步追责。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告知书的告知人郇年春是海南一名商人。他曾告诉媒体,自己在海南打官司时,对方联系上了张家慧的丈夫刘远生。

  按照郇年春的叙述,在张家慧充当司法掮客的利益链条中,刘远生以北京某律所律师名义招揽生意,扮演接案、揽案的角色,按照诉讼标的的30%收取代理费用。

  目前,张家慧夫妇已被判刑,现在又被查实巨额偷税,两人会被进一步追责吗?

  两人此前已分别被判刑14年、18年,会因新查出的偷逃税款问题被追加刑期吗?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郭学亮律师指出,根据上述《关于刘远生案件检举结果的告知书》显示可知:

  首先,刘远生所偷逃的税款为个人所得税,数额高达1.6亿余元。

  虽然数额如此巨大,但由于税种是个人所得税,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偷逃税款的行为只有满足“数额”和“比例”两个条件才可能会被以逃税罪定罪量刑,如果只是数额巨大但并不满足百分之十以上的比例也是不会被处以刑罚的。

  因此,对刘远生、张家慧是否会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根据其二人偷逃税款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是否达到了百分之十以上。

  其次,税务稽查部门仅认定了刘远生偷逃税款的内容,而未提及张家慧偷逃税款的内容。

  因此,偷逃税款的案件可能仅涉及刘远生一人,而不涉及张家慧;当然也不排除张家慧有可与刘远生一起共同偷逃税款,构成刘远生偷逃税款行为的共犯。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从本案看,如果司法机关查实刘远生所偷逃的税款达到了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标准,那么其将会被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张家慧参与了刘远生偷逃税款的行为,也可能会因共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在案材料,刘远生并未涉及增值税的内容,我国《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规定的十个罪名中,只有涉及增值税的犯罪行为才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其他税种最高刑期均为有期徒刑。

  因此,如果刘远生仅仅涉及偷逃个人所得税,即使刘远生涉税的行为被处以刑罚,也不会被追加刑期至无期徒刑。

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韦伟律师认为,这是一个“漏罪”和“数罪并罚”的问题。

  韦伟律师表示,很显然,张家慧、刘远生夫妻二人是分别在2020年和2021年被判决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二人可能还有逃税的犯罪行为没有判决。

  关于“漏罪”的问题,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因此,首先要看对新发现的罪能否做出判决。

  关于逃税罪,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显然,根据税务局的告知书,刘远生偷逃的个税高达1.6亿元,罪名成立的可能性极大,需要数罪并罚。

  但该告知书中并未认定张家慧存在偷逃个税的情况,而即使没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如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为逃避缴纳税款犯罪提供账号、发票或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逃税行为的,应以逃税罪的共犯论处。

  关于“数罪并罚”的问题,《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张家慧、刘远生夫妻二人此前均是被判决多起罪名数罪并罚,以张家慧为例,她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以行政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因此,即使二人逃税罪成立,按最高刑七年有期徒刑来宣判,二人数罪并罚的刑期也仍然是有期徒刑,不会升格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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