锻造铁军!多省份先后成立这一惩戒委员会
政知君注意到,山西已成立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7月29日,山西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大会召开。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主任杨景海出席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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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强调,要统筹完善追责惩戒与履职保护制度机制,推动检察官惩戒工作实质化运行,做到责任归属明晰、责任认定科学、责任追究到位。
要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提升委员素能,维护中立、权威、专业、公正的良好形象,促推检察权运行公正高效廉洁行使,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第一届山西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主任是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景海,副主任有3人,包括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崔国红,副检察长姚江华,政治部主任王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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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检察官惩戒工作,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和关键一环,是锻造忠诚干净担当检察铁军的必然要求。
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担任最高检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主任的是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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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勇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最高检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对全国检察机关具有示范作用,必须坚持更严要求、更高标准。”
他说,要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严格遵守惩戒工作纪律,正确处理好权与责、法与情、公与私的关系,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秉公审查不偏私,确保惩戒工作公平公正。
今年以来,多个省级检察院的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也陆续成立。例如,2月,湖北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4月,北京市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5月,青海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6月,浙江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
除了检察系统之外,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也成立了法官惩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主任。多个省份也陆续成立了省法官惩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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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惩戒委员会的背后,有一个共同的关键词——司法责任制。
张军提到,“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实施法官惩戒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政治要求,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改革要求”;应勇指出,“检察官惩戒制度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和关键一环”。
一个背景是,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构建新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核心工程,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对于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强化法官、检察官的责任心,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了司法责任制改革;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到,“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到,“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指出,“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加强权力制约监督,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
近年来,司法责任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但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重放权轻监督,“让审理者裁判”基本实现,但“由裁判者负责”尚不到位等。
2024年7月,最高检新修订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意见》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从专业角度对检察官的司法责任进行审查。
上述《意见》还明确提到了相关流程:
人民检察院承担检务督察工作的部门经调查认为检察官存在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报检察长批准后,提请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后,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2024年12月,《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印发,其中提到,“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明确追责对象、追责事由、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方式。健全法官惩戒制度,加强法官惩戒委员会建设,推进法官惩戒工作实质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