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虽然已经过去二十天了,但人们对此案以及两性关系的讨论仍然十分热烈。
首先,本案的判决给所有想结婚和已婚的人的教训是:婚前(领结婚证前)不能有性行为;婚后不能有强迫性行为。这既是对所爱的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保护。这是本案判决的积极意义。
另一方面,本案判决的法理依据是,违背妇女意愿的性行为就是强奸。这使得有些人有空子可钻:只要她愿意,就可以告丈夫“强奸”,把他送进监狱,从而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在唯利是图和女权主义猖獗的社会氛围中,这种告丈夫“婚内强奸”的案件很可能出现,对社会风气的恶劣影响是深远的。这是本案判决的消极影响。
本案的发生和判决实质上是现实社会中女权主义日益强盛在法律上的反映。在本案的发生过程中,双方的主事人都是女主人。她们在意的是各自的利益和面子,而不是两个年轻人的感情和命运。自古以来,人们追求自由平等两情相悦的幸福婚姻的美好愿望之所以常成泡影,根本原因是人们生活的社会是私有制社会,阶级社会。只要把私利摆在第一位,各种婚姻纠纷和悲剧就会层出不穷。女权主义追求的并不是男女平等,而是女性对男性的优势地位。挑动性别对立本质上是资产阶级转移斗争目标以维护自身统治地位的需要。
按照延安时期的马锡五司法方式,本案的公检法在女方报警后应该坚持不懈地推动调解而不应该在三天后以强奸案立案。男女双方既已订婚,调解是有希望成功的。事实上,在案件的发生过程中,双方都曾做出妥协的姿态。遗憾的是,办案人员并没有抓住机会推进双方和解。马锡五司法方式所体现的司法人民性在今天的司法活动中已难觅踪迹,结果是两个年轻人身败名裂,两败俱伤,而无数的百姓则疑惑纷争不已。对此,制定法律的人和办案的人应该深思。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文/秦渝,作者原创投稿,授权188金宝搏体育官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