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城洮南市村民黄德义与家人搭建“便民浮桥”并收费获寻衅滋事罪,因判决不符合人们对司法正义的常识印象而被关注和质疑。目前,黄德义已经上诉到上级法院,洮南市副市长等官员接受采访时,坚持对他的处理是正当的,指出黄德义建的桥无法保障安全,几次要求他拆桥并罚款,黄德义在拆桥后不久又把桥恢复。
现在上级法院正在审理中,但根据目前材料看,老胡认为,洮南市的处理过于严厉、生硬,用刑法来处理这个民事纠纷缺乏有力依据。如果没有新的重大事实发现,仅凭黄德义在强制要求下拆了浮桥之后又偷偷建起来,对政府的要求“阳奉阴违”,就判他寻衅滋事罪,这超越了该罪名哪怕最宽泛的解读,很难服众。
目前被媒体披露的信息除了黄德义的“一面之词”和村民支持他的表述,最不利他的说法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上文所指他的“阳奉阴违”,不止一次受罚拆桥后又把桥建起来。二是有人以村民的名义匿名在网上说,那条河经常枯水,河床的一些地方小车可以走,黄德义一家为了让过往车辆都从桥上走,把河床上原来可以走车的地方挖了坑。但是这个匿名信息尚未得到官方确认。
即使上述两个问题都存在,依然应被纳入民事纠纷范畴,因为最重要的是没有在收费过程中发生严重冲突的报道,黄德义虽对政府的指令“阳奉阴违”,但也没有他和家人搞正面对抗,比如没有聚众闹事、抵制拆桥、暴力攻击有不同意见村民的报道,他们后来对判决表达异议,也是通过合法上诉和向媒体申诉等正当途径进行的。
根据目前已有资料,我个人认为当地对此事的处理存在官僚主义,对基层民众的实际需求未能认真理会,而是生硬阻止了民间对困难问题的自行解决。当地政府表示,他们这些年一直在境内修桥,但是还没有排到黄德义建桥的地方,之后有计划修建。即使该计划的确存在,但在这之前民间先把浮桥建起来了,方便了当地群众,收费问题也能大体自行调节,没有发生严重纠纷。这种情况下,官方如果工作细致,理应帮着促进这个临时措施的妥善运行,比如帮着履行临时手续,排除浮桥的风险,另外帮着协调收费,防止严重纠纷等。如果确认浮桥不安全,不容开私建桥梁的口子,那么应该采取更坚决的行政手段予以永久拆除。直接将黄德义等18人按寻衅滋事罪(缓期执行)判罚,这是缺乏基层工作耐心的表现。
洮南市政府这样做维护的更多是权力的威严,将安全与群众的方便对立了起来,并且用刑事处罚当事人“杀一儆百”生硬维护基层秩序,我认为非常不妥。法律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存,刑法是法治的最后底线,如此随意给这么多人判刑,这不符合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认识和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