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副总裁被带走背后

2023-09-27 15:19:37 来源: 中国新闻周刊作者:周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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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8日,有媒体报道,万达集团首席副总裁刘海波已被警方带走,或与万达内部反腐有关,且涉案数额巨大,涉案项目位于华东区域。此外,万达集团总裁助理兼北区公司副总裁邹海荣和北京冀北区总经理卯向东也被查。

  一位曾在万达集团任过刘海波下属的知情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刘此次被查,或与江苏和浙江的几个项目收购增资相关。就相关传闻,《中国新闻周刊》多次致电万达集团的审计中心办公电话,均无人接听。

  最近,民企反腐频频引发关注。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完善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规定。

  此前,刑法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次刑法修改将上述三个罪名扩展到了民企。

  民企反腐的动作近两年层出不穷,2022年各个“大厂”的“反腐成绩单”也曾引发外界关注。腾讯集团查处商业贿赂、职务侵占等触犯企业“高压线”事件70余起,100余人被辞退,10余人被移送公安机关;美团查处重大案件41起,移送司法机关107人,其中涉及内部员工47人,生态合作商等外部人员60人,因廉洁合作问题清退且永不合作的合作商41家。

  马化腾曾在去年末腾讯集团内部的会议上说,内部贪腐问题“真的是触目惊心”,“很多业务做不起来并不是管理者问题,而是贪腐漏洞太大,业务被掏空了”。

  然而,正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所说,相较于国有企业反腐,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贪腐问题存在立法薄弱滞后、追责力度不足、刑事量刑幅度公私失衡以及现代企业制度不完善等短板。2013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涉及修改这方面规定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有65件,其中很多是来自企业的代表、委员。

  张远煌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参与了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咨询会议。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此前我国民企反腐主要还是企业自发性的,缺少国家层面的制度化推进,这已成为国家推进反腐的一个短板。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中涉及的民企反腐条款,表明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将对公共领域和非公领域的反腐败协同推进,体现了国家全面反腐的要求,“这块短板正在逐渐补上”。

全链条腐败

  张远煌曾做过调查,腐败犯罪是民营企业的多发性犯罪,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风险点分布非常广泛,贯穿在采购、销售、财务管理、招投标、人事等各个环节,可以说是呈“全链条式”的。涉及民企的案件中,因腐败问题锒铛入狱者,既包含高层,也包含一些普通员工。

  “快手第一大反腐案”去年落槌定音,快手前副总裁、社区内容研究院负责人赵丹阳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70万元。

  赵丹阳此前曾在优酷担任副总编辑等职,2015年2月进入快手,从同年6月至2019年3月,赵丹阳使用其情妇乔军提供的银行账号,利用负责快手内容评级部的职务便利,收受盐城外包公司负责人郑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68万余元。

  这期间,他还伙同他人,利用外包公司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员工工资、虚报员工加班费等方式,侵占被害单位钱款。其中,赵丹阳侵占被害单位钱款数额88.5万元。这意味着,赵丹阳受贿、侵占金额高达756.5万元。

  此外,此前复星集团曾发布公告称,该公司旗下海南亚特兰蒂斯商旅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及其两名下属将部分公寓与别墅加价出售给购房者,以此获利近2亿元。2021年,碧桂园集团也曾对外透露,碧桂园文商旅集团原总经理张强因涉嫌职务侵占、索贿受贿,已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民企高层犯罪之外,一些普通岗位员工拥有一定权限又得不到有效监督时,也会发生腐败问题。

  贾宇在担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曾发表对民企腐败治理的研究文章。他调研发现,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在W市检察机关受理的可以明确案发环节的案件中,日常经营环节案发频次占总量的29.5%,贸易环节占比27.5%,财务管理占比12.5%,产品生产环节占比10.5%,仓储管理环节占比7%,分列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触发频次较高的发案环节前五位。这五个企业环节通常是民企“权钱交错”的汇集地,是管理和权力制约的薄弱方面,也是民企内部腐败犯罪的主要风险源。

  腾讯张萌案是其中的典型。张萌曾任腾讯视频天蓬工作室制片人,担任过《你是我的荣耀》《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等热播剧制片人。根据腾讯的通报,张萌为外部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取外部公司好处费,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法院审理认定,张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外部行贿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时延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民企内部腐败问题是一种“内鬼”行为,其危害性表现在三方面:一是严重损害企业利益,一些案件中,“内鬼”给企业造成的损害,直接导致企业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甚至被搞垮;二是损害合法投资人利益,例如滥用职权进行经营活动行为,违背信托责任从事非法的同类经营活动;三是损害企业职工利益,因为腐败活动一旦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势必会直接影响到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

  此前,无人机公司大疆创新发布的反腐败公告称,公司在2018年搞管理改革,原本是要搞管理和流程优化,这个过程中,意外发现在供应商引入决策链条中的研发人员、采购人员、品控人员大量存在腐败行为。

  “2018年由于供应链贪腐造成平均价格超过合理水平20%以上,保守估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损失(为2017年所有年终福利的2倍以上)。这损失的10亿元人民币每一分都是纯利,我们原本可以用来做公司发展投入和员工福利,却由于腐败而白白损失掉。”公告描述说。

  更多的小微企业面临着更大的风险。贾宇在分析文章中说,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W市检察机关受理的可以确定划分标准的涉案民营企业中,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分别占3.0%、28.1%、55.8%和13.1%,小微企业占近七成。

  小微企业占比偏高与其自身的发展状况有关,一方面,总体基量较大,另一方面,管理相对滞后。同其他规模类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往往处于初创等原始发展阶段,规章制度、管理模式及人员素质等要素不健全,为内部腐败犯罪的滋生提供了生存土壤。

惩治难点重重

  近年来,面对严峻的反腐形势,不论是地方两会,还是全国两会,都不断有代表、委员呼吁对民企反腐的关注和制度支持。

  早在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华峰集团董事局主席尤小平就在全国两会提出,民营企业在由小到大、由弱变强的进程中也伴随着腐败问题的滋生,迫切需要建立腐败惩治与预防机制。此后他连续六年将民企反腐建议案带上两会,反复呼吁舆论不应漠视民营企业内的腐败行为。

  此外,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盼盼食品集团总裁蔡金钗,全国政协委员、翔宇集团董事长林凡儒,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民建企业家协会常务副会长、煌上煌集团董事长褚浚都曾提交关于完善民企内部反腐机制的议案提案。

  褚浚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指出,民企内部腐败违法行为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一是法律监管薄弱,没有针对民企内部防腐的专门的制度法规,缺少专门的法治约束体系,违法成本低;二是企业审计监察手段有限,没有相应调查权,难以取证,追责和惩处力度不足;三是民企内部腐败违法行为缺乏长效机制和社会监督,尚未纳入社会诚信体系黑名单;四是社会风气更多是针对公民营造遵纪守法、道德文明意识形态,对员工在民营企业腐败违法行为关注度不多,多方合力教育宣传力度不够。另外,企业内部正确的企业文化导入不足,文化理念不共通,缺乏廉洁思想和环境的话,就容易形成滋生腐败的温床。

  贾宇对此进一步分析指出,民企对内部贪腐问题处理有几处难点。首先是“发现难”。绝大部分贪腐问题涉及合同签订等多个环节,行为实施周期长,不容易被发现,特别是在推行职业经理人后民营企业自查发现难度加剧。其次是“处置难”。据他了解,即便有的企业发现内部贪腐问题,出于担心产生对外合作、融资经营环境等负面影响的顾虑或者依据自身力量难以查证,只能采取隐忍、开除等内部隐性处理方式,致使有的涉案企业高管又得以“东山再起”,对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产生了隐患。

  贾宇以某服饰有限公司为例解释说,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近年来其掌握的内部人员贪腐线索有40余件,但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仅3件,报案率不足8%。比如该公司审计认定员工李某受贿12万元,数额已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但却没有及时报案,该公司最终仅对李某作退赃和辞退处理。还有的民营企业对员工犯罪表现出极大的宽容度,允许其“戴罪在岗”。如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6年下半年发现林某收取3万元货款未上交公司后,仍让其从事原先岗位工作。后林某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又陆续通过伪造欠条、不及时上交货款等方式将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多位受访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一些民企发生内部腐败后,担心影响公司形象,要么不报案,想内部处理,要么报案但不想公开。

  除了这些难点,贾宇指出,民企对内部贪腐问题处理还有“保护难”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内部贪腐行为报案成案率低、挽损率低,执法司法活动对企业经营的消耗和不良影响较大。在犯罪预防和惩处的各个方面,民营企业均与国有企业存在不小差距。

  而在采访过程中,多位受访的法学家、民营企业家感触最深的问题是“立案难”。

  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表示,长期以来,我国开展反腐败工作时,目标主要聚焦在与公权力相关的主体(如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上,对民企的反腐重视不足。

  赵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对于发生在国企的腐败犯罪,哪怕只是一条匿名的举报线索,只要有相对具体的指向,纪委监委等相关国家机关通常就会认真对待,迅速启动调查。但针对民企的内部腐败问题,当民企向警方报案时,除非民企自己把犯罪事实查得清楚明了,证据收集得确实充分,否则,只要在事实认定或证据上出现瑕疵或疑问,警方立案就会非常困难,“除了经济犯罪案件相对复杂等客观原因之外,警方的主要顾虑是担心被质疑插手经济纠纷”。

  从1990年开始,公安部相继制定《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等通知,强调严禁插手经济纠纷,纠正办理经济案件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

  赵军表示,为了避免公安机关在办案、特别是办理涉民企腐败案件时,出现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出台相关规定是有必要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基层办案人员为了“避嫌”,甚至不愿意受理民企举报的内部腐败线索。“在这背后,正是‘重公轻私’的观念,是把民企内部腐败看作民企的‘家事’,把打击民企腐败、为民企追赃挽损看作为民企‘帮忙’的错误认知。”

  河南省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创始人、总经理史选增对此深有同感。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18年3月,公司股东李某某、杨某某等人趁他外出时,破坏公司监控,进入其办公室,将放在其抽屉里的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营业执照、公司 U 盾等盗走,并强行将财务人员遣散,霸占公司。他报案后,辖区派出所以“企业股东内部纠纷”为由未予立案。

  同年4月,辖区派出所出具一份《接出警情况说明》称,经询问,李某某承认自行进入史选增办公室将史选增保存的上述物品拿走。“警方虽然始终没有立案,但在我们的一再追问下,出具了该证明,便于我走民事诉讼程序。”

  2020年8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处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返回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等物品。

  然而,史选增说,公司被霸占后,李某某等很快将公司办公楼、厂房等租给了第三方公司,数十名员工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很多正在履行的合同也无法进行,被客户终止甚至索赔,这个总资产1.7亿元的公司无法正常营业,现在李某某也已经失联。“胜诉的判决书,如同一张白纸。公司不得不走上被破产清算的程序。”

  史选增认为,当初报案后,警方如果尽快立案,法院如果能够快速裁定要求李某某及时归还公章等,就不会造成后来“赢了官司,没赢公司”的局面。

补短板

  为打击内部腐败犯罪,部分民企构建了内部反腐体系。褚浚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煌上煌建立了审计监察部门和监察体系、集团纪委。据媒体报道,各个“大厂”也有相似的举措,如阿里巴巴的“廉政合规部”、百度的“职业道德建设部”、 京东的“监察部”、腾讯的“反舞弊调查部”等。

  不过,张远煌表示,据他了解,目前很多民企内部的纪检监察机构尚缺乏专业性,法纪人员防控腐败风险的业务水平普遍有待提高。《中国新闻周刊》联系了多家“大厂”,他们均对此话题讳莫如深。

  这类纪检监察机构不是“大厂”的唯一尝试。正如京东监察部总监段秋斌曾在《互联网企业反腐密码》一书中所提到的,对各个民企来说,反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场持久战,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应考虑到各个公司的“个性特征”,基于自身业务特征和企业发展阶段,在廉洁文化、打击犯罪、制定制度上有侧重地用力,构建强大的反腐败体系。

  2017年初,字节跳动建立了专用数据库,花费一年时间导入业务数据,监察、审计人员可以从中检索。此外,系统还会自动识别风险,推送给业务负责人。华为则在内部设计了“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业务管理者,第二道防线是内控及风险监督部门,第三道,也是最后一道底线,是华为的内部审计部。

  民企反腐的另一个主要形式是成立联盟。2017年,阳光诚信联盟成立,由京东、百度、联想、唯品会等13家企业和1家顾问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共同发起。

  阳光诚信联盟工作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该联盟现有会员数量超过800家,其中上市公司超过50%。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联盟的成立是一种抱团取暖行为。联盟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在联盟内共享不诚信员工信息,一名员工如果在一家企业有失信悖德行为,去其他联盟成员单位应聘时会马上“现形”,被拒绝录用。这增加了有腐败行为员工的再就业成本,也震慑了其他员工。

  不过,从企业内部、联盟的反腐对接司法程序,这其中还存在一些难点。贾宇指出,一直以来,民企腐败问题往往被视为企业内部的“家事”,有的还基于刑法谦抑性、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等刑民原则理念,主张公权力干预空间的限缩与退让。“这种认识显然过分关注、强调了市场主体的经济成分差异,进而否定了民营企业的平等法律地位,且违背经济权利的平等保护原则,未能充分认识民营企业腐败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是开展民营企业腐败治理的首要障碍。”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无疑正在补短板。《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此次刑法修订时,有学界人士主张,为加大对民企的反腐力度,应将民营企业人员的失职、滥用职权罪纳入草案,但最终草案没有采纳这一意见。

  赵军表示,将失职、滥用职权罪这些目前仅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企、事业单位人员的罪名延伸至民企,有可能引发过度抑制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冒险精神、创新动力的风险。事实上,适度的冒险精神、充沛的创新动力,一直都是民营企业保持其必要活力的关键要素。刑法在这个地带保持一定的谦抑和谨慎,对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维护经济安全,均有重要意义。

  时延安表示,此次刑法修改,重点是完善企业背信类犯罪的规定,由此对民企反腐即惩戒“内鬼”行为会产生积极效果。不过,也要特别注意,要关注由此给民营企业“董监高”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问题,尤其是防范因企业内部纠纷而不当转化为刑事案件情况出现。

  另外,无论是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还是此前民企建立的内部反腐体系、外部联盟,其所针对的都是内权腐败。根据任建明的划分,民企腐败可分为内权腐败和外权腐败。前者是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自身职位进行的腐败,这类腐败会直接给企业带来损失。后者是为了企业自身利益,去行贿官员或其他企业人员等。民企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内权腐败的反腐积极性比较高,对外权腐败的反腐则缺乏动力。

  任建明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提出了修改《监察法》的建议。他称,国家监委的监察对象范围是公职人员,不包括民企。只有查到公职人员接受过民企行贿等情况,才可以对民企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办包括采取留置措施,“今后,有必要修改监察法,将民企纳入监察范围,这就更有利于惩治”。

  发于2023.8.14总第1104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杂志标题:刑法助力民企反腐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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