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之辛:不容忽视的政治遗产
新中国建国以来,如果不算上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到今天一共制定过四部宪法,分别于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通过。其中在毛泽东亲自指导下制定的宪法是《五四宪法》和《七五宪法》。中国的宪法学界对新中国宪法的研究文章不计其数,还有不少研究生的硕士、博士论文以此为题,可是其中对《七五宪法》进行研究的论文只有寥寥几篇,即使提到,也以“存在严重缺陷”一笔带过。于是,《七五宪法》在宪法学界就长期处于有意无意“被遗忘”的地位。
可是,历史并不因为人为的回避、漠视就不存在。《七五宪法》在新中国的建国史上真的无足轻重吗?
《七五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宪法。人们称《五四宪法》是一部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是指它明确了新中国以社会主义为前进方向,但毕竟还未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毛泽东在制定《五四宪法》时就明确说过:“这个宪法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加上总路线,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大概可以管15年。”1956年基本完成了农业集体化和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国才从整体上建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国家。到1975年,有了20年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实践和成就以及所积累的丰富经验,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才能应运而生。这是任何评论者,包括那些持批评态度的人都无法否认的。因此,不能不说这部宪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这一段历史时期,新中国的大船是在毛泽东的掌舵下前行的。这是一条从未有人走过的航线,是充满着惊涛骇浪的航程。在这个过程中,毛泽东做了艰苦的探索,付出了后半生的全部心血,形成了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思想,这与他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思想一起,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毛泽东思想。而《七五宪法》正是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思想的高度凝聚。如果对《七五宪法》全盘否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毛泽东思想的否定,是一种对历史不负责任的虚无主义态度。恰恰相反,我们应该取的态度,是珍视毛泽东给我们留下的这一份极其重要的政治遗产。无论是持肯定态度汲取精神营养,还是持批评态度从中吸取教训,都不能无视这个重要的历史存在。
有人说《七五宪法》是仓促完成的。不对,毛泽东从1970年就提出制定新宪法的任务,酝酿了五年之久。
有人批评《七五宪法》简单化,纲领化。确实,《七五宪法》字数4000余字,不及《五四宪法》9000余字的一半;条文总数30条,更比《五四宪法》106条简化得多。在条文总数悬殊的情况下,《七五宪法》中序言和总纲的份量,大大超过了《五四宪法》序言和总纲所占的比重。这正是反映了毛泽东的风格。他历来主张精简和“纲举目张”,他经常说“繁琐哲学总是要灭亡的”,条文多了谁也记不住,不如把最重要的东西突出为纲,使得这部国家大法真正为群众所熟知和掌握。
什么是纲?《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指出,就是毛泽东提出的“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社会主义这个历史阶段中,还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要认识这种斗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要提高警惕。要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要正确理解和处理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向题,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不然的话,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会走向反面,就会变质,就会出现复辟。我们从现在起,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使我们对这个问题,有比较清醒的认识,有一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路线。
《七五宪法》在序言中强调:在社会主义这样“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都“必须坚持”这一条基本路线。从这里可以体会到,毛泽东在接近生命终点时,想用一部国家大法,提醒中国人民世世代代都对这个问题保持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可见,毛泽东制定这一部宪法,绝不是只管一时,而是希望它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都能管用。
通观整部《七五宪法》,除了把20年来实践的经验肯定下来,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人民公社(包括三级所有及少量自留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反对霸权主义的外交政策,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计划按比例的经济发展方针,“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等等之外,最大的特点有两条:一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一是以工农为主体的人民当家作主。
《七五宪法》全面强化了党对国家的领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增加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七五宪法》强调以工农为主体的人民参与国家的管理: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增加了“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增加了“民主协商”)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新增加的条款)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增加了罢工的自由)
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增加了“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
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新增加的条款)
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新增加的条款)
为督促干部保持与群众的紧密联系并接受群众的监督,宪法明确写上条款:
各级干部都必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
综合起来看,《七五宪法》的核心就是——高度的集中,高度的民主,高度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
这是毛泽东晚年在探索中国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过程中长期思考所得到的最重要的思想结晶。
早在1962年的“七千人大会”上,毛泽东就把经过深思熟虑的想法以 “希望同志们好好想一想” 的庄重语气,提请全党重视:
在我们国家,如果不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不充分实行无产阶级的民主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无产阶级的集中制。没有高度的民主,不可能有高度的集中,而没有高度的集中,就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经济。我们的国家,如果不建立社会主义经济,那会是一种什么状况呢?就会变成修正主义的国家,变成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就会转化为资产阶级专政,而且会是反动的、法西斯式的专政。这是一个十分值得警惕的问题,希望同志们好好想一想。
毛泽东为什么如此重视“高度的集中”?联系到当时他的一些讲话,就会感觉到这与他对自己手创的新中国在他身后能否长治久安,继续长期稳定发展的思虑紧密相关。他多次发表高度评价秦始皇统一中国,包括所推行的中央集权的郡县制的讲话;他不顾重病在身,排除各方阻力,亲自领导了八大军区对调;他重申和强调“党指挥枪”的原则;他一再要求全党“要团结,不要分裂”。所有这些举措,显然都是为了防范在他身后出现旧中国那种四分五裂,军阀割据的混乱局面。网传他与邓小平关于身后是否会出现军阀混战的讨论,未查到确切出处,但确实反映了毛泽东这段时间殚心竭虑地对身后事作周全安排的心态。
从根本思想上来说,毛泽东从制定《五四宪法》时起就摒弃了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模式,主张高效的国家集中领导。这是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一个落后国家能够集中全国力量尽快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客观需要。所以毛泽东认为:“没有高度的集中,就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经济”。
积20多年实践的经验,毛泽东认为,实现国家的集中领导,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他在“七千人大会”上就指出,“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这一条成为《七五宪法》的一个重点。
然而,毛泽东同样很清楚地看到,这种“高度的集中”存在着重大风险。众所周知,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和暴政,越是集中的权力,这种危险就越大。毛泽东告诫说,这种情况有可能导致这样一种可怕的局面:“无产阶级专政就会转化为资产阶级专政,而且会是反动的、法西斯式的专政。”毛泽东这里用了“而且”这样的递进的语气,显然是相对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比较完善的“三权分立”体制而言的。因为缺乏制约,就会导致比“三权分立”体制更糟糕的“反动的、法西斯式的专政”。
于是,一个重大问题必须解决:谁来监督执政党?
毛泽东的观点非常鲜明,那就是人民大众,而且以工农劳动者为主体(在毛泽东的词典里,“兵”就是穿上军装的工农)。这构成了《七五宪法》的又一个重点。
毛泽东对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大事有深刻的思考:“人民自己必须管理上层建筑,不管理上层建筑是不行的。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权利。”人民群众“最大的权利是管理国家”,“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
有人批评《七五宪法》把《五四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14条缩减为2条,是忽视公民权利的表现。但是,他们没有看到,毛泽东在宪法中突出了人民“最大的权利”——“管理国家”。正是抓住了这个关键,真正实现劳动者当家作主,才能保证劳动者其他一切应有的权利。
如何落实人民,特别是普通劳动者管理国家的权利呢?
《七五宪法》明确规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要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这就从国家大法上刚性地保证工农劳动者在代表比例上占大多数。同时,在代表的产生方法上,在选举前加上了“民主协商”作为必要步骤,这里,当然是指工农群众为主体进行的民主协商。宪法明确这一点绝非无的放矢。自《五四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来,一方面,工农普通劳动者所占比例往往达不到作为“主体”的标准,而且当选的工农代表,也不一定具有参政议政的能力;另一方面,一些选举也往往流于形式。毛泽东曾经对选举能否充分表达劳动者意愿表示怀疑,他说:“有人说选举很好,很民主,我看选举是个文明字句”,“我是北京区选我做人民代表的,北京市有几个真正了解我?”毛泽东所讲的群众不了解候选人,只是形式上行使选举权的情况确实存在。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宪法提出选举之前,在群众中进行“民主协商”的酝酿过程,提出真正能够代表群众利益,并具有参政议政能力,能为群众说话的候选人。另外,宪法取消了“独立审判”,强调“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以保证司法也置于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之下。
更重要的是,《七五宪法》明确规定了群众有“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此外,在《五四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之外还特地增加了“罢工的自由”。这就为人民群众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包括对贪腐官员的检举揭发,提供了更便捷的途径。为保障群众对政府官员的监督权,宪法还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
值得注意的是,“文革”中发生的一些导致“天下大乱”的做法,如“大串联”,跨部门群众组织,“大夺权”等,均未列入宪法。当时,毛泽东正在对“文革”进行总结,并提出“现在要研究的是在有所不足方面”。毛泽东认为应该避免“打倒一切”,“全面内战”的“无政府”状态,但是他坚持“继续革命”的初衷毫不动摇,主张群众以“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文斗”来参与国家大事,彻底改变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占据上层建筑,特别是“各个文化领域”的局面,保证“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不违背“为工农兵服务”的方向。
《七五宪法》把“各级干部都必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写入宪法,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举措。依照这个条款,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就不是可做可不做的问题,而是不这样做就是“违宪”的大问题。换句话说,凡是不能与群众打成一片参加集体劳动的人就在法律上没有“当官”的资格,不管是哪一级,都无例外。这恐怕是迄今为止全世界的已有宪法中绝无仅有的。这反映了毛泽东防止共产党的官员脱离群众的坚定决心。
毛泽东所热切期盼的新中国社会的理想状态是什么样的呢?《七五宪法》在《总纲》里表达出来了,那就是他1957年提出、后来又一再阐述的:
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七五宪法》全文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用人民革命战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开始了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新的历史阶段。二十多年来,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乘胜前进,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取得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胜利,巩固和加强了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我们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政策,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使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的道路前进。我们要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发展革命统一战线。要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要继续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备战、备荒、为人民。在国际事务中,我们要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中国永远不做超级大国。我们要同社会主义国家、同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加强团结,互相支援;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争取和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平共处,反对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反对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我国人民有充分的信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战胜国内外敌人,克服一切困难,把我国建设成为强大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人类作出较大的贡献。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争取更大的胜利!
第一章 总 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牧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国家实行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方针,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在社会生产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反对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各级干部都必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国家机关都必须实行精简的原则。它的领导机构,都必须实行老、中、青三结合。
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同时又是工作队,又是生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颠覆和侵略。
第二章 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特邀若干爱国人士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在特殊情况下,任期可以延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或者延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国家的预算和决算,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的职权是: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解释法律,制定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接受外国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
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人员组成。
国务院的职权是: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和全国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区、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农村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并报上级国家机关审查批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在本地区内,保证法律、法令的执行,领导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它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积极支持各少数民族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任免。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国家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不受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革命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首都是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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