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建民:工分是主体劳动者的价值体现
刚刚读到了《郭传志:从货币工资到劳动工分:历史一小步,人类一大步》(2025-10-19 15:55:28来源: 188金宝搏体育官网 作者:郭传志)一文。文章认为:“工分制让劳动者挺直腰板,从根本上维护了工农群体的利益,为劳动者的彻底解放铺设制度基石。事实告诉我们:唯有以平等的劳动估分为机制,才能阻断剥削与掠夺。工分制,正是维护此种平等的最佳途径。”
本人完全赞同作者的看法。
人所共知,在十月革命之后,苏联人建立了产权制度与公有制相结合的产权公有制模式。我们把这种公有制与国家为主体的产权制度相结合的经济模式,称为苏联模式。苏联模式因为其权利制度沿用了资本主义企业的权利制度,另一方面又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两者的结合,所形成的只是一种半资本主义(权利制度)和半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生产模式。而这种模式所以会形成,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进入过渡时期的需要。为了快速实现工业化,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不能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通过掠夺殖民地进行资本积累,而只能通过劳动人民的艰苦奋斗,形成工业化需要的资金。这是苏联以国家为主体的产权公有制模式形成的真正原因。
苏联模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实现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者,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距,从而也使产权失去了意义。因此,本来与公有制特点相结合的应该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权利制度。苏联模式因为建立了产权制度,事实上否定了劳动者在公有制企业作为生产主体的地位,而同时产权制度的建立也妨碍了按劳分配的实现。因此,苏联模式只是一个没有体现劳动者当家做主和按劳分配要求的公有制经济模式。
但是,在我国农村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由于形成了工分制与公有制相结合的劳权公有制模式,客观上形成了体现农民当家做主和按劳分配的公有制模式——即劳权公有制模式。
在这里我更具体说明的是,在采用工分制的情况下,是在社员劳动过程中,每天根据相关的标准,按照社员的劳动状况进行记工。然后到年终时根据生产队工分总量与生产队收获的总价值量的关系,确定每个工的工值,然后按照每个社员个人或家庭的工分累计量与工值的乘积确定社员个人或家庭的收入总量,进行劳动集体的生产成果分配。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社员每天的工分,并不都是10分。譬如做定额工,按照你完成的任务多少来计算工分,多的时候可能一天有15分,甚至20分或更多;譬如冬季去参加开河工程,按土方量挑土,一天可能有二、三个工。相反,如果农闲时期,有时做半天活,那就只有半个工;另外劳动力强弱不一样,做的农活不一样,每天的工分也有所不同。例如,生产队的强劳力大多干的是重体力劳动,而妇女或弱劳力则是以做轻的农活为主体。干的农活种类不一样,每天所得的工分也不一样。这里的区别是很细仔的。
一般来说,工分的多少不仅决定了社员家庭的收入多少,还决定了分到粮食的多少。因为生产队除了分口粮之外,还有相应比例的工分粮,对于口粮和工分粮的比例,各地有所差别,一般情况是口粮为70%,工分粮为30%,也有口粮有80%、工分粮占20%的,极端的情况有口粮占比90%,工分粮占比为10%的,但这种情况很少。工分越多,社员分的粮食也越多,在粮食不够吃的情况下,采用口粮与工分粮的法则进行分配是非常重要的,它照顾了那些劳动力少而子女和老人较多的家庭生活需要。
当然,无论是口粮还是工分粮,都只是一个数字上的分配的比例,社员分到的粮食都是要出钱购买的。因此,工分收入的高低对社员的生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当工分收入抵销分分到粮食购买款时,那正好;如果工分收入大于分得的粮食的现金支出,则多余的现金可以用于个体家庭的其它方面的消费需要;而如果工分收入抵销不了粮食购买金额,就形成超支,需要社员家庭向队里交纳现金才能平账。有些社员家庭丈夫在企业工作,只有妻子在生产队务农,家里的老人、孩子都需要分口粮,而因为家里劳动力不足,工分少,因而常常会发生超支的情况,需要家里向队里交纳现金平账。
一、工分和工资是有性质上的区别的。
有许多人认为工分和工资一样,这显然是一个误区。
劳动者拿工分与拿工资的区别:是主体劳动者与雇佣劳动者价值体现区别。
对劳动者而言:工分和工资有什么区别呢?
1,那就是工分收入是一个待定的价值量,而工资收入是一个预定的价值量。
到企业打工的人都知道,在进厂之时,事实上你一个月能够拿到多少工资,基本上是确定的。一般劳动者应聘上岗时,就与企业商定了月工资水平。这个月工资水平,主要是根据市场的劳动力价值水平确定的。如果某个工种的劳动力价值譬如在(月工资)在5000元左右,那么,你的工资或者是5000元,或者是在5000元上下不大的波动区间。具体的区别不会太大。对企业而言,对某个岗位确定的工资主要是能保证招得到人,且留得住人,但又不会高于市场的这个岗位的劳动力价值。这就是工资价值的预定性。也就是说,工资的价值量是劳动者与资方根据劳动力价值水平在进入企业时确定的。在劳动者进入企业之时,在劳动者为企业提供劳动之前就已经预先确定了,只是到了劳动者按照约定提供了劳动之后,资方按约定进行支付而已。因此,一个人拿工资多少实质与劳动者实际的的劳动付出或劳动成果是没有关联性的。
而一个社员做一个人工能拿多少收入,其价值量决定于集体生产的结果状况。到底是一个人工是1.60元还是0.16元,或者是0.70元还是0.30元,完全处决于生产队的生产结果。如果当年收入很好,副业也不错,那队里的收入就会很高,工值也会相应提高;反过来,如果碰到灾年,粮食减产,或者没有副业,那生产队的总收入就相应减少,工值就会很低。而工值的高低自然会决定社员劳动收入的高低。
2,工资是一种保险的稳定的收入,工分是一种风险的波动的收入。
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表现。在市场上,当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力按照一定的价格出卖给企业,然后劳动者按照资方要求提供劳动之后,企业或资方就必须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在这里,工资的价值量是不变的,工资具有保险收入的性质,是比较稳定的收入:在这期间,无论企业是经营良好还是处于亏损状态,都与劳动者无关,劳动者都有按照约定取得工资收入的权利。即使是企业破产,在破产清算时,企业也必须优先支付工人的工资。在这里,工资作为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它由市场规则决定。除非是企业违法经营,否则工资收入应该具有稳定性。
工分是劳动者劳动的价值体现。社员提供的劳动是不是形成产品的必要劳动?能不能形成劳动成果,能形成多少劳动成果?一切都需要由生产结果来说话。生产结果好,则工值会很高,社员劳动收入也就会变得很高;相反,生产结果不好,则工值就会很低,社员的劳动收入也会很低。总之,社员的劳动收入是完全了随着生产结果来波动的。因此,社员的工分收入是一种风险收入,它随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变化处于波动之中。你的劳动投入能不能形成收入?能形成多少收入?都是一个未知数。
3,工分是主体劳动者的价值体现,工资是雇佣劳动者价值表现。
工资,是在劳动者缺乏生产条件下,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出卖劳动力时,与资方或企业商定的劳动力价值。这时的劳动者在市场上是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劳动力所有者的权利表现为劳动力所有权,即他可以决定自己的劳动力,以什么样的价格,卖给哪一个老板或企业。工资本质上就是劳动力所有权的体现。而当劳动者进入生产过程时,劳动力的使用权利已经属于资方或企业所有,这时的劳动者失去了主体性。因此,我们又把打工者称为雇佣劳动者。工资作为雇佣劳动者的价值表现,实质就是劳动力价值的市场表现。工资在劳动者进入企业时商定,在按资方或企业要求提供劳动之后进行支付。因此,工资的价值量是预定不变的。在企业分配过程中,劳动者的工资或企业人工费用表现为成本形式,它是企业经营的最小化目标。
工分是劳动者作为生产主体出现时,在集体生产中投入劳动量的计量形式,同时也是劳动者参与集体生产成果分配的系数。当一个企业需要用工分形式来计量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并进行生产成果分配时,表明这时的劳动者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也就是说,这时劳动者投入集体生产的劳动具有个体所有的性质,因而才需要采用按劳分配来体现劳动投入的个体性的要求。当生产过程经过一定阶段时,企业成员按照投入劳动量的多少(工分累计量)参加集体生产成果的分配。这时的工分收入是作为企业生产成果,以余额的形式出现的。因此,它所体现的是主体劳动者投入劳动的价值表现。工分本质上是主体劳动者的价值体现。
工资和工分都是劳动者的收入形式,但两种收入的性质不一样:工资是雇佣劳动者的价值体现,工分则是主体劳动者的价值体现。
在前面的文章中,我们讨论了工分收入与工资收入的本质区别。在这里,我们进一步讨论工分收入与股份收入的本质区别。
二、拿工分与持有股份的区别:是劳权主体与产权主体的价值体现的区别。
为了更好地认识工分,我们再来把工分制与股份制作一个比较。
股份制是典型的按资分配制度,而工分制是与社会主义实践中与股份制的按资分配相对应的按劳分配制度。
生产队是社会主义实践中唯一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公有制经济模式。生产队由于采用了工分这种形式来计量社员为生产队提供的劳动量,并根据工分的多少进行消费金(品)的分配,从而体现了按劳分配“根据个人投入的劳动量的差别进行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要求。在采用工分制的条件下,劳动者的收入状态不仅处决于个人投入集体的劳动量的多少决定,而且也处决于生产队集体经营的状态好坏。因此,生产队是有着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活力的。而其它公有制经济模式,都是采用工资来支付劳动者的收入的,由于工资是直接的货币量,它具有预计性和固定性的特点,这种特点客观割断了企业劳动者的收入与企业生产结果之间的联系,因此,这些企业虽然也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由于工资制的采用,由于产权制度的建立,这些公有制企业并不能进行按劳分配。
工分制是社会主义实践中唯一与资本主义股份制相对应的分配制度。股份制是一种典型的按资分配制度,而工分制则是典型的按劳分配制度。因此,研究生产队模式,了解生产队和工分制的变化发展规律,对认识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正因为生产队模式是唯一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公有制经济模式,所以,它的实际情况与主流经济学家的看法恰恰相反:
不是“在集体经济中完全没有建立起社员劳动成果与所得报酬相关的激励机制”,而是真正建立了社员劳动成果与所得劳动报酬相关的激励机制。
生产队的分配过程是这样的:
在社员投入劳动过程中,根据社员投入的劳动时间或劳动数量进行计工,并在年终时统计社员的劳动总量(生产队工分总量),然后根据生产队的收入总量与工分总量的关系确定每工的单价水平,然后再根据每个家庭的工分累计量,进行个人消费金(品)的分配。在这个过程中,社员的收入状态不仅与自己个人的劳动投入状态相联系,而且也与生产队整体的经营状态相关联。
在工分制条件下,社员的工分是一天一天的积累起来的:人家做一天,计一工,你做半天,就只有0.5工;人家挖了200米排水沟,可以计1.50工,你只挖了150米,就只有1.10工。人家做了400工,你只做350工,如果每工单价为0.50元,那人家的收入就是200.00元,而你的收入就只有175.00元;这是同一个生产队,每个社员劳动投入量不同,你的收入就完全不同。
在队与队之间,它的工分单价是不一样的,经营得好的生产队,可以0.80-0.90元/工;经营得不好的,也可以是0.30-0.40元/工,因此,同样是做400个人工,但东队,可以拿300.00-400.00元收入,西队就只能拿100.00-200.00元。
事实上在工分制条件下,形成了有效的经营机制:
你要增加自己的收入,不仅要自己投入更多的劳动时间或完成更多的作业任务,而且还要时时关注生产队的管理状态,要关注队委会和队长的工作状态。在这里,社员收入不仅随着个人劳动投入量的多少变动,而且还随着生产队的经营状况自然波动,因此,社员不仅有参加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同时也有管理生产队的积极性。由于生产队的管理对生产队整体业绩的影响,因此,在生产队搞得不好时,队长是必须被更换的;在正常情况下,队里搞得不好,队长本人就不好意思再继续做下去;也有不自觉的,不愿下来的队长,但由于生产队经营状况与每家每户的切身利益相关,社员们骂都会把你骂下台。这就是工分制形成的企业经营机制。
股份制所体现的基本原则是“谁投资谁受益”的产权原则,体现的是资产所有权;工分制所体现的基本则是是“谁劳动谁受益”的劳权原则。
因此,股份是产权主体的价值表现,而工分是劳权主体的价值表现。
三、对于新兴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需要从劳动所有的角度来理解它、认识它
对于人民公社这种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生产方式,要从劳动所有者的角度,要从劳动所有的角度来看问题。
人民公社,从生产资料所有方面来看,每个社员都是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者,因而他都有与其它社员联合起来,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通过劳动满足自己消费需要的权利。因此,公有制,集体所有制是体现了社员或农民的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权的。
人民公社,从生产劳动的方面看,生产队按照每个社员投入劳动量的差别进行年终生产成果的分配,这是体现了社员或劳动者的劳动投入的个体性的要求,体现了社员或劳动所有者对劳动所有权的利益要求的。许多人说人民公社违背了人性,没有体现个人自利性,这个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恰恰相反,人民公社由于全面体现了劳动所有权,比产权企业和产权制度更广泛地体现了人性——即绝大多数对多劳多得利益要求的体现。
人民公社,从社员的生存条件与环境的角度看,它建立了以满足社员的消费需要为中心的商品供销体制、文化教育体制、卫生医疗体制和行政服务体制,因而这种体制正是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的体制,是适宜农民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体制,这同样是体现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的。
人民公社生产队的分配模式一一“补偿消耗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的分配模式,既有体现公有制企业必须在生产资料保值的前提下运行和发展的要求(补偿消耗的),又有根据劳动投入差别进行个人收入分配的按劳分配(余下都是个人的),更有满足公共需要的按需分配(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这一模式不仅兼顾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而且从老百姓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个体消费能力和公共产品供给两个方面,全面地满足了劳动者的个体利益要求和整体利益要求,满足了劳动者当前利益要求和长远利益要求。
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是按劳分配的生产方式,即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以满足劳动者消费需要为目的的生产方式,亦即消费价值的生产方式。因此,对实行按劳分配的人民公社体制,要看她有没有体现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有没有体现劳动者对企业的管理权和参与产品的分配权。
对于真正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不能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用劳动所有的立场和观点来观察问题和思考,是没有资格谈论公有制经济的正误与错对的!
【文/钟建民,本文为作者投稿,作者公众号:钟建民的理论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