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浦法院,B站协议是否超越法律权威?

2025-03-05
作者:郝律 来源:郝律师在线

  因侵犯本人名誉权和隐私权,本人欲对哔哩哔哩弹幕网站(简称B站)的注册用户“未明子”提起诉讼。

  由于不掌握“未明子”的个人信息,本人依法起诉了运营B站的公司主体“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宽娱),要求其提供该用户的具体信息,以便后续诉讼。

  本人起诉B站的主要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的规定。

  但是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法官两次驳回本人的立案申请。今天驳回申请的理由如下:

  我特地查看了《哔哩哔哩弹幕网用户使用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经典案例。

  本人认为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视法律为无物,将资本平台的霸王条款置于法律之上,令人匪夷所思。

一、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只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本人与B站之间的纠纷是名誉权纠纷,属于人格权纠纷,就不应该通过仲裁解决。

  https://wb.flk.npc.gov.cn/flfg/WORD/d6c15594e2484dab94069caaf90fd437.docx (二维码自动识别)

  对于此,广州仲裁委员会就曾在自己公众号的文章《当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仲裁管辖条款还能否适用?》里有过解释。

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判例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某亚太控股有限公司等诉新疆某某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仲裁程序案”(入库编号2024-10-2-521-001)曾经扩展了仲裁条款的适用,认为“侵权纠纷具有可仲裁性”,同时提出必须限制在“基于该合同提起的侵权之诉”范围。

  而该指导案例中,具有可仲裁性的侵权纠纷,侵害的对象也是财产权益,并没有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也即,可仲裁的侵权纠纷并没有扩大至人格权纠纷

  此外,我也翻阅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到的《哔哩哔哩弹幕网用户使用协议》(2023.09.05版本)https://www.bilibili.com/blackboard/account-useragreement.html,该协议对于用户被用户侵权是如何约定的呢?

  除了首部及说明,该协议共计15条,其中4.5款规定如图所示:

  “令您感到不快、不适或厌恶的内容”既包括违法的内容也包括合法但让人厌恶的内容。这意味着,当被B站某用户侵犯了名誉权的时候,即使《民法典》规定可以起诉平台公司,但是B站的协议约定了B站免责,受害人不可以起诉B站。 当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B站这种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是明显无效的。

  协议排除强制性法律的适用已经让我吃惊于B站对法律的无知,更让我震惊的是,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竟然以无效且不能适用协议约定来驳回本人的立案请求,默许B站的违法操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根据B站的协议不受理本人的案件,上海市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大概率也不会受理本人案件。这意味着本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竟然无处伸冤!

B站的做法堪称无耻,作为一个公共平台,对于平台内容不予维护,利用格式条款给自己免责,利用仲裁条款给普通人维权增加成本!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置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权威于不顾,让维权者对上海法治丧失信心,着实让人寒心。

  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效果,本人已经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杨浦区纪检监察投诉了法官和立案庭。

希望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给本人一个答复,究竟是法律更权威还是B站协议更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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