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热议“董明珠提征”,财富分配的一大隐忧却未戳破

2024-03-09
作者:郑礼肖 来源:昆仑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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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期,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建议“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至1万元”,引发关注。有观点认为,个税征收仅针对于流量收入,对存量的先富群体征收机制却还不完善;也有专家指出,当前各类专项附加扣除已使部分压力群体的纳税标准提至1万元,再提高起征点,只会使更高收入群体减税更多,而弱化个税收入的分配调节功能。透过争论,我国居民财富状况究竟如何?财富积累和分配机制该如何规范?

本文指出,我国居民财富的不平等程度提高,已超过财富基尼系数的警戒线。从流量视角看,不合理的收入结构导致财富差距扩大。从存量视角看,群体、城乡与区域之间的财富差距扩大。从代际视角看,伴随着改革开放成长起来的企业家逐渐进入退休期,因财富继承导致的不平等问题日益突出。

作者指出,当财富差距日益扩大,推进共同富裕不仅要解决流量层面的收入差距问题,也要重视存量层面的财富差距问题。规范财富积累,不是限制居民财富增长,更不是搞财富的平均化。对于以工资性收入为主的低收入群体,要促进增收,适时提高个税起征点以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调节高净值人群的财富积累,应完善直接税、间接税、房产税、富人税等的征收,引导他们投身慈善事业。消除企业家财富代际传递的负面影响,应探索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机制。

本文原载《当代经济管理》2023年第11期,原题为《共同富裕目标下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路径探索、挑战与对策》,仅代表作者观点,供读者参考。

共同富裕目标下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路径探索、挑战与对策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缩小居民财富差距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一环。长期以来,我国较多关注收入差距问题而较少关注财富差距问题,主张通过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有观点认为实现共同富裕的首要内涵是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与现实根源。但随着居民财富的快速积累,财富差距也日益扩大并成为制约共同富裕的重要因素,应引起足够重视。党的二十大首提“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并将其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并列。从逻辑上讲,“两个规范”共同服务于共同富裕的目标,不可偏废。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聚焦流量收入的调节,关注获取收入的形式与规则,回应的是共同富裕对收入分配的要求;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侧重对存量财富的调控,关注的是财富积累的形式与规则,实际回应了共同富裕对财富积累与财富分配的新要求。在财富差距日益扩大的当下,推进共同富裕不仅要解决流量层面的收入差距问题,也要重视解决存量层面的财富差距问题。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应在了解我国财富积累机制形成的基础上,把握现阶段规范财富积累机制面临的现实挑战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

财富积累机制改革的路径探索

  皮凯蒂在《21世纪资本论》中认为,财富积累有两种路径,一种是财富继承,通常是父子之间的代际财富转移,另一种是储蓄积累,主要包含资本收入与劳动收入两种形式。我国居民财富积累的时间仍然较短,财富所有者大多处于财富创造与初始积累的阶段。把部分劳动收入用于储蓄以及资本收入的再投资是当前我国居民积累财富的主要途径。考察我国居民财富积累机制的路径演变,应重点考察资本收入与劳动收入在收入分配中的地位变化。我国财富积累机制的改革大致经历如下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77年),劳动收入基本是居民财富积累的唯一来源。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渐建立起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按劳分配,劳动收入成为唯一的合法收入,资本收入被看作是非法收入而不复存在。虽然之后盛行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即在城市中实行等级工资制,在农村实行工分制,但是没有改变劳动收入是居民唯一合法收入的基本事实。在这个阶段,财富分配主要是向国家倾斜,依靠一部分劳动收入进行储蓄并获得少量利息收入几乎是居民进行财富积累的唯一方式,居民财富积累较少且没有出现严重的分化。

第二阶段(1978-1991年),劳动收入是居民财富积累的主要来源。改革开放初期,平均主义分配方式的弊端凸显,重新恢复按劳分配成为改革的重点工作。邓小平指出:“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按劳分配地位的重新确立,表明我国开始允许合理收入差距的存在,极大激发人民的劳动热情与创富积极性。“只有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人依靠勤奋劳动先富起来,才能对大多数人产生强烈的吸引和鼓舞作用,并带动越来越多的人一浪接一浪地走向富裕”。这种“先富政策”隐含允许一部分人拥有除劳动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党的十三大首次提出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方式,为利息、股息等收入形式的合法化提供了支撑。在这个阶段,居民的财富积累来源开始多样化,财富积累不 断增加、财富差距逐渐显现,但由于发展时间短、体制机制障碍尚未完全消除等因素的影响,劳动收入仍是居民财富积累的主要来源,财富差距较小。

第三阶段(1992-2006年),资本收入在居民财富积累的地位日益突出。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为资本收入的快速增长提供了政策支撑。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国家依法保护法人和居民的一切合法收入与财产,鼓励城乡居民储蓄和投资,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把“其他分配方式”的地位由补充改为并存,使得资本收入的快速增长拥有更大的政策保障。党的十五大提出把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把资本等其他要素与劳动要素置于同等地位。党的十六大强调保护一切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明确了资本获得回报的形式。在这个阶段,资本收入快速增加使得劳动收入在居民总收入中的比重不断减少。随着全球化、工业化的推进,资本收入在财富积累中的重要性不断突出,居民财富积累呈现总量快速增加与差距日益扩大的格局。

第四阶段(2007年至今),让更多群众拥有资本性收入。居民财富积累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不能因为财富差距的扩大而否认其积极意义。为了扭转居民财富差距的扩大趋势,让更多人平等地进行财富积累,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财产所有者通过让渡自身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而获得的经济收入,包括红利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各种形式,实质是一种资本性收入。之后,党的十八大提出“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十九大提出“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二十大报告提出“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显示国家持续提高居民资本性收入的决心。增加资本性收入的目标是使更多低收入者成为中等收入群体的一员,促进“橄榄型”分配格局的形成。在这个阶段,居民财富仍然保持着快速积累的态势,资本性收入在居民总收入中的比重不断提升,财富差距处于高位但差距扩大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

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挑战

  我国既要不断提高居民财富规模,也要把居民财富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在推进共同富裕的当下,后者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更重要维度。党的二十大首提“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其目的在于增强财富积累的合规性与公平性,实现居民财富的普遍增长。厘清当前我国在财富积累上面临的挑战是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提高政策有效性的前提。这种厘清需要从结果层面进行,也应当从流量、存量与代际这三个反映财富积累过程的视角展开。

(一)从结果而言,居民财富不平等程度呈现提高态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财富快速积累,财富总量不断提高。瑞信2022年发布的《全球财富报告》显示,2021年末中国居民财富规模为85.1万亿美元,在全球居民财富总额中的比重达到15.1%,仅次于美国。与此同时,我国居民财富日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财富差距不断扩大,阻碍了共同富裕的进程。财富收入比与财富基尼系数是国际上通行的反映财富不平等程度的重要指标,可从这两个指标出发把握我国的财富积累不平等程度。

  财富收入比是财富与国民收入的比值,数值越大意味着财富集中程度越高与财富差距的扩大。这是因为财富的集中程度相较于收入的集中程度而言更高,在资本收益率大于经济增长率的条件下,财富的相对规模不断提升,财富的集中度也随之提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富收入比由1978年的3.5增加到1993年的5.0,再到2015年的7.0,呈现快速上升的趋势,而公共财产在国民财富中的比重从1878年的70%下降到2015年的30%。居民财富的增长与居民收入的增长、高储蓄率以及相对资产价格如房产净值的上涨有密切关联。在居民财富快速增长的同时,不同个体受制于初始禀赋、劳动能力、机会选择等方面的差异,在财富积累中存在较大差距,出现财富积累集中化和财富差距扩大化的问题。

  财富基尼系数直接给出反映居民财富差异程度的数量界限,是衡量居民财富差距的重要指标。财富基尼系数介于0-1之间,数值越大表明财富差距越大。21世纪以来,我国财富基尼系数总体呈现出波动上升的趋势,从2000年的0.599上升到2015年的0.711,之后缓慢下降到2019年的0.697,在新冠疫情冲击下的2020年又再度上升到0.704,2021年下降到0.701,但是仍然超过0.7这个通常认为的财富基尼系数的警戒线。有学者基于CHIP2013和CFPS2012、CFPS2016两套住户调查数据,计算出我国居民财富基尼系数分别为0.619和0.736,并通过纠正财富分布高端人群遗漏这一对财富不平等程度产生重大影响的数据来重新计算财富基尼系数,最终得出的结果均为0.8左右。我国正面临着居民财富差距不断扩大以及由此引致的对共同富裕的严峻挑战。

(二)从流量视角而言,不合理的收入结构导致财富差距扩大

  我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各分配主体或按照劳动的质量与数量获得相应劳动收入,或凭借所提供的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获得相应的要素收入。还有部分人通过经营活动获得经营净收入,通过对外投资与财产租赁等活动取得财产性收入。上述各种收入是居民进行财富积累的主要来源。居民收入结构对财富的积累与分布产生着重要影响,我国目前不合理的收入结构是导致财富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

  群体之间工资性收入差距较大。劳动收入即工资性收入是居民收入的主体部分,也是居民财富积累的主要来源。我国较大的工资差距是规范财富积累机制面临的重要挑战。比较不同所有制经济、不同行业之间的平均工资是衡量工资性收入差距的重要视角。如表1所示,2017-2021年,我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高于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而且前者与后者的差值呈现不断扩大的态势。比较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不同行业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的平均工资分别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201506元,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的151776元和金融业的150843元,最低的三个行业的平均工资分别为住宿和餐饮业的53631元,农、林、牧、渔业的53819元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65193元。最高的行业与最低的行业的平均工资差值高达147875元,前者是后者的3.7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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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净收入在不同群体之间的分布不平均。经营净收入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净收入,即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与生产税之后的净利润。如表2所示,2017-2021年,我国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的绝对值不断提高,在我国居民收入结构中占据重要位置。通常而言,创办公司或企业是获得经营净收入的主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涌现出一批民营企业家与个体经营者,他们在做出突出社会贡献的同时获得了丰厚的经营净收入。《2019-2020年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报告》分析了我国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的财富构成,其中通过创办公司获得经营净收入占其财富来源的39%,在各项财富来源中占据首位。然而,2021年底我国中小微企业数量约为4800万户,每千人企业数量为34.28户,虽然相较于2012年底分别增长了2.7倍和3.4倍,但相较于我国庞大的人口总数而言仍处于较低水平。这表明只有少部分人获得经营净收入。鉴于经营净收入在财富积累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在我国只有部分人能够获得的现实,可以推断出经营净收入状况是导致我国财富差距扩大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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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净收入的增长幅度高于工资性收入。如表3所示,2013-2021年,财产净收入在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呈现稳步提升态势,财产净收入在居民总收入中的占比不断提高。在增长幅度上,财产净收入高于工资性收入。计算并比较两者在2017-2021年的增速,结果如表4所示,即抛开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的2020年不论,财产净收入增长率的增长幅度高于工资性收入。劳动与资本在财富积累中的差异可能是导致上述现象的重要原因,借助于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资本收入高于劳动收入,使得财产净收入的增长幅度高于工资性收入。作为财产净收入主要部分的房屋租金的增长速度显著高于工资性收入的增长速度也是重要原因。财产性收入的过快增长使得社会财富进一步向少数群体集中。如表5所示,10%最上层群体的财产净收入份额始终保持在50%以上,2002年更是达到76.63%,而50%最低群体的财产净收入份额一直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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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存量视角而言,财富积累呈现显著的群体、城乡与区域差异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居民收入水平较低,难以形成盈余并进行财富积累。这使得政府长期以来更为关注收入分配问题,致力于居民收入增长与解决收入差距问题,较少关注居民财富积累问题。随着收入的不断增长,居民通过储蓄、投资等方式进行财富积累。在财富累积效应的持续作用下,加之政府未建立起有效的财富调节机制,居民财富差距不断扩大并呈现出鲜明的群体差异、城乡差异与区域差异。

  不同群体之间的财富总量存在明显差异。从总体上看,我国中低收入群体拥有的财富份额逐渐下降,高收入群体拥有的财富份额快速提高。如图1所示,我国前10%群体的财富份额呈现提高趋势,从1995年的40.8%增长到2021年的68.8%,中间40%群体与后50%群体的财富份额均呈现出下降趋势。其中,前10%群体与后50%群体的财富份额差距持续扩大,前者与后者的比值由1995年的2.6倍增加到2021年的11.2倍。高收入群体财富的快速积累挤占了中低收入群体的财富份额,使得不同群体之间的财富差距扩大。进一步考察最富1%人群拥有的财富份额,得出我国顶级富豪占有的财富份额不断提高,财富日益集中化。如表6所示,我国最富1%群体所拥有的财富份额从2000年的20.9%提升到2020年的30.6%,低于美国的35.3%,但是明显超过法国、意大利、英国等欧洲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反映出我国不同群体之间财富差距的日益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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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财富不平等问题日益突出。当前我国城镇家庭人均财富量远高于农村家庭。根据《中国家庭财富调查报告2019》的数据,2018年我国家庭人均财富为208883元,比上年的194332元增长了7.49%,增长速度快于GDP增速,其中农村家庭与城镇家庭的人均财富分别是87744元和292920元,后者是前者的3.34倍。城镇家庭的人均财富量与增速均高于农村家庭有诸多原因。城乡居民收入不平等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2021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411.9元,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930.9元,前者是后者的2.5倍。城乡居民收入的不平等传导到财富领域必然引起城乡居民财富差距的扩大。财富结构的变化也影响着城乡之间的财富分配。财富结构通常由农业性用地的价值、房产净值、其它国内资本与外国净资产构成。其中,房产净值是家庭财富中最重要的部分,在居民财富差距扩大的驱动因素中,房产差距可以解释财富不平等的七成左右,且重要性仍在提升。图2的纵坐标反映了国民财富与国民收入的比值,由图可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财富与国民收入之比不断提升,国民财富结构总体呈现出农业用地的财富价值占比不断下降,房产净值、其它国内资本占比不断攀升的趋势。在农村宅基地交易等未完全放开,城市家庭拥有更高房产净值、更大资本的条件下,上述发展趋势在现实中表现为农村家庭财富份额的下降与城市家庭的财富份额的提升。我国财富结构的变化加剧了城乡财富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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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之间财富不平等处于较高水平。我国东部地区的家庭人均财富相较于中部地区、西部地区而言不仅增长幅度更大,增长率也更高。2015年我国东部地区、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家庭人均财富分别为187793元、130708元和74513元,2016年我国东部地区、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家庭人均财富分别为242604元、119768元和92304元,比上年分别增加54811元、减少10914元和增加17791元,增长率分别为29.2%、-8.4%和23.9%。比较同一年度东部、中部与西部地区之间的家庭人均财富情况,可知2015年东部地区的家庭人均财富分别是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1.44倍和2.52倍,2016年分别为2.03倍和2.63倍,区域之间的财富差距有所扩大。如果不加以调节,在财富增长马太效应的作用下,东部地区在家庭人均财富上的领先优势将进一步加大。

(四)从代际视角而言,因财富继承导致的不平等问题日益突出

  财富继承包含遗产继承与生前赠与两种形式,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家庭财富积累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国的继承财富在19世纪占据全部财富的80%-90%,在20世纪由于两次世界大战等因素的影响下降到40%-50%,在21世纪可能重新回到80%-90%的高位。美国继承财富占私人总资本的比重在1970-1980年大约为50%-60%,法国、英国和德国的财富继承总量占年国民收入的比重大致为10%。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财富继承有其特殊性。我国居民家庭财富积累的时间尚短,总体上处于财富创造与初始积累的阶段,现有的财富人群主要属于“新富人群”,即通过自身努力而非财富继承的方式积累财富。“新富人群”仍活跃于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通过财富继承与生前赠与等方式进行的财富代际转移效应尚未充分显现。我国目前依靠代际之间财富继承的方式进行财富积累的人群占高净值人群的比重为7.6%,而通过创办企业获得经营性收入成为高净值人群的比重约为39.0%,通过各种劳务性收入成为高净值人群的比重为21.9%。然而,随着时间的不断推进,改革开放初期成长起来的企业家逐渐进入退休期,财富继承与赠与在财富积累中的重要性将逐步提升,并成为推动财富差距扩大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对财富继承问题的关注较少,尚未出台有针对性的财富调节机制。如何应对因财富代际转移引致的财富差距扩大问题是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

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促进共同富裕的对策

  我国当前呈现出来的居民财富积累集中化、财富差距扩大化的格局与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相悖。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回应的是共同富裕对财富积累与财富分配的新要求,其内核是提高财富积累与财富分配的公平性,扭转居民财富差距扩大的趋势,缩小居民财富差距,推动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要在共同富裕战略目标的指引下进行,增加低收入群体的财富积累能力、加强对财富高净值人群的财富调节力度、着力消除财富代际传递的负面影响。

(一)在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总体原则下规范财富积累机制

  有效缩小居民财富差距是推进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当前我国面临较为严重的财富差距问题,能否建立起合理高效的财富积累机制对共同富裕意义重大。新时代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要在共同富裕的总体原则下进行,厘清工作思路。

第一,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不是限制居民财富增长。两极分化不是社会主义,贫穷也不是社会主义。消除两极分化、消灭贫穷在共同富裕工作中处于同等地位。在财富领域推进共同富裕工作,既要实现居民财富的公平分配,也要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居民财富增长。一个共同富裕的社会必然是人民拥有大量财富的社会。规范财富积累机制针对的是财富积累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不合规的问题而非限制财富积累本身。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不仅没有限制居民增长,反而是以居民财富增长为前提并服务于全体居民财富的增长。

第二,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不是搞财富的平均化。长期以来社会上存在着一种观点,认为共同富裕就是“杀富济贫”、搞平均主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共同富裕是普遍富裕基础上的有差别富裕而非同等富裕,不搞平均主义,更不搞“杀富济贫”“削峰填谷”。在共同富裕战略目标引领下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不搞对高净值人群的财富剥夺,不追求实现居民财富分配的绝对平均化,而是力求把财富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三,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要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协同配合。党的二十大之所以把“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并列,是因为两者关系密切,共同服务于共同富裕战略目标。收入分配之后所得的各类收入,尤其是劳动收入与资本收入构成了居民财富积累的主要源泉。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传导到财富领域,必然导致居民财富差距的扩大。仅在财富的存量层面进行改革,不足以解决居民财富差距扩大的问题。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控制居民财富差距,应当注重从财富积累的主要来源即流量层面入手,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才能从根源上遏制财富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

第四,把握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中心任务。以人民为中心是党推进共同富裕工作的根本价值遵循。以共同富裕引领财富积累机制的规范化,需要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出发点与落脚点。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从根本上回应的是人民群众对共同富裕与社会公平正义的期盼。如何满足人民对财富分配的期待,提高财富积累的公平性,缩小财富积累差距是现阶段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中心任务。为此,应重点分析居民财富通过何种形式获取、以何种方式积累以及在上述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把握制约居民财富普遍增长的重点问题并有针对性地解决,促使居民财富积累更加合情合理合法。

(二)完善低收入群体的增收机制

  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是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关键。合理的居民财富格局应是橄榄型结构,即财富高净值人群与财富低净值人群占少数,财富中等净值人群占大多数。当前我国居民财富格局与橄榄型结构存在较大差距,主要原因是财富中等净值人群较少。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要把工作重心放在扩大财富中等净值人群之上,关键在于促进低收入群体增收。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有着密切关联,前者是后者的前提与基础,低收入者数量的减少通常意味着中等收入者数量的增加与财富中等净值人群的扩大。我国低收入群体在收入结构上表现为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在收入分配上表现为相对弱势的一方,在空间分布上表现为聚集于农村、中西部地区与相对低端的产业之中。在此认识基础上,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工资性收入是低收入群体的主要收入来源,把工资性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储蓄或投资是他们进行财富积累的主要方式。提高劳动素质是当前提高工资性收入最重要的方式,是从劳动者自身出发提高劳动收入的关键所在。劳动素质的提高有助于实现从简单劳动向复杂劳动的转化。马克思指出:“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随着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能力的提升,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并由此创造出更高的生产效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不断增大,获得的工资性收入就越高。随着数字经济等新兴经济形态的兴起,市场对劳动者的要求更高。劳动者只有提高素质,才能拥有稳定的就业与较高的工资性收入,财富积累才有可靠基础。提高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进行职业技能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主要方法。应尽快完善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劳动培训投入机制,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招生规模等。

第二,加强劳动者的保护工作。长期以来我国对劳动者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者收入的增长。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应首先处理好劳动与资本的关系。资本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使得利润侵蚀工资的问题较为突出。低收入者在生产与分配中往往是收入被侵占的一方。要加强对资本的监管,防止资本权力的无序扩张,站在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劳资纠纷,对利润侵占工资、拖欠工资等问题严肃处理,确保劳动者获得与其贡献相匹配的收入。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来发挥公有资本引导私有资本健康发展的功能,逐渐改变非公有制企业中普遍存在的“重资本轻劳动”的现象,提高劳动者收入。此外,我国还需要出台更多维护劳动者经济利益的政策,例如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消除就业歧视与影响就业平等的各种不合理限制,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从而保障低收入者拥有平等参与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机会。

第三,以高质量发展带动低收入者增收。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不能只在分配领域发力,更应从生产领域入手消除阻碍低收入者增收的因素。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指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我国低收入群体主要分布于农村、中西部地区,聚集于中低端产业。只有坚持高质量发展,提高农村、中西部地区的发展质量,实现产业升级,才能为低收入群体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与高收入岗位。一方面,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与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是推动城乡各类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平等交换与基础性公共资源的均衡配置。要破除阻碍城乡融合发展的各类体制机制,促进城乡要素与人员流通的便利化,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推进农业的现代化,进而促进农民增收。区域协同发展要以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为前提。产业与人口向优势区域集中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我们不能人为地改变产业与人口的流向,而是应基于各区域的资源禀赋确定发展定位,构建优势互补的区域经济布局。相对落后的区域应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构建以城市群为主要形态的增长动力源,形成错位竞争、协同发展的格局,促进落后地区劳动者的增收。另一方面,积极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以技术创新与体制机制革新为重点推进产业结构的升级转型,把产业发展的重点由重视规模数量向重视溢出价值转变,提高技术效率、收益效率。产业结构升级对低收入者增收意义重大,它既可以给低收入者提供更多高收入岗位,一旦低收入者提高劳动素质就能获得相应岗位,也可以通过缴纳更多税收用以增强国家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的能力。

第四,降低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降低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使其拥有更多收入进行财富积累是缩小财富差距的重要手段。应适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根据经济发展的状况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展来确定个税起征点。还应在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上的税率,免除或降低与他们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的消费税率,通过完善专项附加扣除范围与标准、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等方式使得低收入群体获得更多实实在在的收入。

(三)完善高净值人群的财富调节机制

  对高净值人群的财富进行调节,不能采取强硬手段,而是应把工作重心放在财富调节机制的完善上,从财富积累环节、财富持有环节入手,发挥税收在调节过高收入中的作用、加大对高净值人群的征税力度与引导高净值人群投身慈善事业来缩小居民财富差距。

第一,运用税收手段调节过高收入,从财富积累来源解决财富差距扩大。党中央提出“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其中“合理”二字蕴含着丰富内涵。个人能力的差异必然导致收入差距的存在,只要是合法收入都应受到保护。这就表明对过高收入的调节不能采取强制性的剥夺或者限高举措,而是要把着力点放在税收调节上。具体而言,要提高直接税的比重、降低间接税的比重。直接税包含个人所得税与房地产税等,税负由纳税人直接负担而不能转嫁,更能发挥收入调节的作用,间接税包含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负可以转嫁,例如商家通过把间接税附加于商品价格中,从而把税负转嫁到消费者。当前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重约为3:7,间接税比较较高不利于收入分配的调节。我国要适当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更好地发挥其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积极作用。过高收入,一般很少为辛勤劳动所得,而是通过演出、投资、贸易等方式获得。对此应适时扩大个税中综合所得征收范围,发挥个税的分配调节效应。

第二,加大对财富高净值人群的征税力度。财富具有显著的累积效应,一旦缺乏有效调节,将会导致严重的分化问题。以往对财富高净值人群的财富调节,主要从流量层面即通过控制作为财富积累主要来源的收入进行,缺乏对存量财富的调节。财富高净值人群不仅拥有较高收入,还具备较强的投资能力。仅从流量层面入手而忽略存量层面的调节难以缩小财富差距。税收是财富积累的调节器,是应对财富过度集中、财富差距扩大的有效手段。应逐步加强对高净值人群的征税力度。要适时开展房产税试点工作,为全面征收房产税积累经验。我国居民财富结构呈现房地产占比过高而金融资产占比偏低的现象,居民房产净值的较大差异是导致财富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房产税的征收应秉承有选择性征收与“阶梯式”征收的原则,根据拥有房产的数量、面积并结合人民美好生活要求的变化来制定相应规则。同时探索征收富人税的可能性。征收富人税一直是西方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拜登政府在2022年美国政府年度预算提案中强调了实施富人税的必要性,并建议政府向资产超过1亿美元的美国家庭征收最低20%的所得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富豪群体拥有的财富规模快速扩大,已经占据了社会财富的大部分,考虑是否征收富人税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应积极思考富人的界定标准、征税方式与征收税率等问题,发挥富人税在调节财富差距上的积极作用。

第三,引导财富高净值人群投身慈善事业。作为一种建立在社会捐赠基础之上的公益事业,慈善活动是社会分配的有益补充,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居民财富差距。我国已经具备发展慈善事业的物质基础,在中华慈善文化传统影响下,我国慈善事业正进入快速发展期。《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报告2022》显示,2021年我国社会公益资源总量预测为4466亿元,较上年增长8.57%,高净值人群的慈善捐赠快速增长,2021年福布斯中国慈善榜上榜的100名慈善家的现金捐赠总额为245.14亿元,较上年增长36.87%。但也应认识到,我国慈善事业仍面临困境,社会公众尤其是高净值人群参与慈善的广度和程度还有待发展。为引导高净值人群加入慈善事业,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进行动员,例如通过互联网与数字化公益,提高高净值人群参与慈善活动的便利性与快捷性。还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法规政策体系,让法律成为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催化剂,加快发展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业务能力、责任意识,加强对慈善组织与慈善活动的监管与问责,提高企业与个人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抵扣额度。

(四)着力消除财富代际传递的负面影响

  代际之间的财富转移并非目前我国居民财富积累的主要方式,但其在财富积累中的影响正日益扩大。改革开放至今已有四十余年,初代企业家在积攒起巨额财富的同时也面临着退休与交班的问题。如若不进行调节,财富代际转移对财富不平等的影响将日益突出。遗产税和赠与税是调节代际财富分配的重要方式,既能够增加财政收入、鼓励人民勤劳致富,也能够缩小财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大部分发达国家与部分发展中国家都相继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例如,2022年美国联邦的遗产税限额为1206万美元,税率为40%,赠与税限额为16000美元并实行差异化税率,这对财富差距扩大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我国尚未出台遗产税与赠与税,但不能由此否认我国缺乏实行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条件。在1993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我国就明确提出“适时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随着代际之间的财富转移速度的加快以及由此引致的财富差距不断扩大等问题的凸显,我国已经迎来了制定与出台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时机。在此过程中,一方面明确出台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目的是遏制并缩小因代际财富转移而导致的财富差距,而非“劫富济贫”,不能影响经济发展大局。另一方面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当前国际上实行的遗产税课税制度根据纳税义务的不同分为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与混合遗产税制,赠与税制分为总赠与税制与分赠与税制。我国应在总体上采纳上述征税方式,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出适宜的实行细则,包括确定适当的税率、课税范围以及扣除额、免税额等,并根据经济形势与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及时调整相应的税率、征税范围等,发挥遗产税和赠与税在财富调节中的作用。

结 语

  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立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做到老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改革就要抓住什么、推进什么,通过改革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获得感”。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凸显体现。资本主义社会关注的是少数资本家的利益,可以忽视居民财富差距的不断扩大,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关注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必须解决居民财富差距过大的问题。当前我国居民财富差距处于较高水平,并呈现出显著的群体、城乡与区域差异,导致财富差距扩大的因素仍然存在并发挥作用,这显然不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党的二十大首提“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指明了我国治理居民财富差距问题的方向。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是对新时代人民群众迫切希望推进共同富裕的回应。提出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初衷是回应人民的期待,在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过程中也要始终关注人,并根据不同群体在财富积累中所处的境遇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为此,应当增加低收入群体的财富积累能力、加强对高净值人群的财富调节力度,并着力消除财富代际传递的负面影响。需要指出的是,财富差距问题的形成经历了较长时间,情况较为复杂,解决起来并非一日之功。当前关于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研究仍然较少,研究的广义和深度有待拓展,例如应如何揭示我国居民财富差距的生成根源、如何认识财富增长与财富分配的关系、如何认识政府在调节财富分配过程中的作用,如何正确看待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与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关系,等等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作者:郑礼肖,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来源:昆仑策网,转编自“文化纵横”,原刊于《当代经济管理》202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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