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法官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不但祸及当事人还殃及律师
近日,一名女律师在浙江被其代理案件对方当事人持榔头当街暴打的事件引发关注。网传视频显示,一银行门口街头路边,一女子发现一男子不断靠近,就往前跑躲避。男子追上去后,扬起手中械具不断往女子头部砸去。女子一边抱头护住要害一边躲避,但被男子抓住衣领无法逃脱。
此时,一位大叔骑车经过,停车扑向行凶男子,并抢夺其手中械具。随后,附近保安和路过市民纷纷上前见义勇为,其中一位男子从路边捡起一块停车标识铁牌往行凶男子头上砸了一下,然后再箍住对方的脖子,与大伙一起将行凶男子按倒在地。被袭击的女子坐在地上,路过市民帮她简单包扎了头部,身旁则是一把带血的榔头。
11月2日晚,浙江桐乡公安发布警情通报称:11月2日16时44分许,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上发生一起持械伤人案,附近群众与赶到现场的民警,迅速将嫌疑人控制。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男,36岁,河南籍)因纠纷,持械将娄某某打伤,多名群众主动制止曹某某行凶。其间,沈某某、张某某也受伤。经医院救治,伤者均无生命危险。
律师维护的是法律正义,正义与否的规则是法律,甚至可以说是有审判权的法官,而轮不到律师。律师只是依据法律来为代理人寻求最佳的法律解决方案,最终的审判结果是由法官和法律决定的。在法律范围之内解决问题,流程依据都有法律条文可循,相对能保证一定的公平,也有记录在案,可事后审查。这是律师维护法律正义的价值。
目前,有些案子明明是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但是你就是翻不了案,根本原因不是因为你的案子难办,或是律师不尽职无能力,而是有人不让你翻案。很简单的逻辑,如果你的案子翻了,那很多人就要为自己的错误负责。翻案不仅仅要考虑案件本身,还要考虑办案人员。所以,必须要把枉法裁判、滥用职权阻止翻案的人打掉,才能有翻案的机会。
法官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不但祸及当事人还殃及律师。目前,有些当事人的案件,明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但是就是翻不了案。有些不明事理的当事人不但不配合律师坚持上诉申诉,反而怀疑律师不尽职无能力,甚至怀疑律师被对方收买,要求解除代理律师,甚至擅自解除代理律师。把翻不了案的责任推给律师,这是不符合逻辑的。
首先,现在当事人为了保障自己的益,一般都要求律师风险代理,胜诉后再交代理费。国家不允许风险代理的,要求分期交代理费,前期只交一小部分,大部分等结案后再交。这样的情况下,律师翻不了案,不但名声不好,而且也挣不了钱,所以,律所不会安排无能力的律师代理,律师也不会不尽职办案的。
有些当事人的案件,明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律师有能力也尽职了,但是就是翻不了案,就怀疑律师被对方收买了。这更是不符合逻辑的,因为,遇到贪赃枉法的法官,律师是左右不了法官的。律师收对方的钱物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轻者律师执业证被吊销,重者被判刑坐牢。这么大的风险,本来就知规知法的律师,是根本不会被对方收买的。
当事人要判断律师是否不尽职无能力,是否被对方收买,关键要看律师是否风险代理,国家不允许风险代理的案件,律师是否分期收代理费,败诉后律师是否坚持上诉申诉,如果都是了,当事人应当配合律师坚持上诉申诉,不要胡乱怀疑,要与律师团结起来,坚持上诉申诉。
遇到法官枉法裁判,要向法院的纪监部门和上级法院的纪监部门举报。但是你千万不要觉得举报一次就能万事大吉,就能纠正你的案子。为了让你的案子尽快尽早的得到公正的判决,为了不被人合伙冤枉,应该学会多渠道多部门举报。当坏事人尽皆知的时候,敢枉法裁判的法官和庇护的干部都会想想后果。
在当前司法越来越公开公正的情况下,只要案子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就有翻案的可能。但是,一定要给律师时间。例如聂树斌案平反,翻案过程困难重重,因为涉案人员过广,时间又过于久远,每往深处查一点,遇到的困难就会增大数倍。警察郑成月为其奔走11年,还自掏腰包支持聂树斌的父母找律师打官司,让聂树斌的父母一定坚持上诉。使其母亲执着申诉21年,终还儿子清白。
另外,目前纠正冤假错案难度还是很大的。让原审让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来纠错,哪怕案件不是他自己办的,但是是他所在机关以前办的,内心可能会有消极抵触情绪。这种情况下让他们主动纠正自己的错误很难。
比如聂树斌案,他的家人申诉了多年,河北司法机关多次驳回了申诉,认为这个案件没有错。这个案件最终能够得以纠正,就是由最高法院指定山东省高院进行复查,发现了确有问题之后,又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启动了再审程序,才把这个案件纠正。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最高法院没有指定山东高院复查这个案件,还是由河北的相关机关来复查,很有可能到现在还纠正不了。所以审判监督程序有必要做一些修改,应当建立异地审查、启动再审程序的机制。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最高人民法院无疑就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些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判决造成了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申诉,申诉再申诉,导致信访局门庭若市,造成一些遭遇不公状告无门的当事人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自行执法,甚至自杀性报复社会滥杀无辜。
在当前只有上级才能管得了下级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要直接审判,绝不能犯官僚主义发回当地重审,让当地法院自己改判自己的判决是不可能的事,也是违背人性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审判,起初工作量会大些,过段时间就会少了,只要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公正审判,严格追责,地方法院的法官就不敢不公正审判,地方法院的法官不敢不公正审判了,上诉和申诉的案件也就自然就减少了。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仅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对党对国对人民危害极大。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在任何社会,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说得简单一些,司法关乎人民的财产与生命安全。一旦司法失守,社会公正和正义就会荡然无存。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
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伤害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伤害党的政权之逻辑。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统一领导,对政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文/陈中华,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