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能不捕的不捕”新政,背后有个大背景
最近几日,海南一个新政策引发不少网友质疑,也有媒体为其辩护,比如胡锡进(退休后仍自带流量的“媒体”)。
起因是海南官方发布的《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措施中指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这种“能不捕的不捕”的说法一度引起舆论热议,把海南推上了风口浪尖。不过,据前面宋文申文章《“能不捕的不捕”新政遭吐槽,我为海南说句公道话》介绍,这样的说法并不是海南首创,而是2019年最高检就已经公开发声。
早在2019年10月,时任最高检检察长的张军在北大的讲座中回答学生提问时就提出了这样的说法,并作了解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我们对司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的要求。我们的大局就是国家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比方说民营企业,在当前形势下,国际经济下行压力下,有经济上的违法犯罪,是一样的,该捕就捕该诉就诉,该判实刑就判实刑。还是有个司法政策作个调节,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好不好啊?我们认为是非常需要。因为民营企业把它捕了把它诉了,这个企业马上就会垮台,几十个人几百个人的就业就没了。”
在去年3月最高检的工作报告中也提到:“力防企业因案陷入困境,根据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持续落实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等检察政策”。
海南方面可能会觉得有点“冤”:去年内蒙古也有出台类似政策,也没见你们说什么啊?
也确实,那时候大家都关注疫情去了,这事儿几乎没有引起任何涟漪。
海南“冤不冤”?好像确实有点儿。但就事论事,不能说,有人以前干过再干类似的事情,就不允许别人评论批评了啊。是非对错,不分先后。
海南这次新政的出台,还有一个重要背景,那就是民营经济在海南的经济的占比,已经举足轻重了。
据海口日报2022年4月的报道《海南省建立民营企业帮扶机制,全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披露:海南省民营企业数量占比超90%,民营经济税收占比超80%,解决就业占比超80%。
据海南日报2022年7月的报道《民企共扬帆 奔腾入“海”来》披露:2021年,全省民营经济增加值达4496.89亿元,占全省同期GDP69.4%;实现税收收入1210.9亿元,占比82.8%。
而海南省全年的财政总收入也才1649.33亿元,民营经济的税收收入就占了高达7成以上。
海南的三亚市更是了得:三亚市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数占全市市场主体的95%,税收收入占全市税收收入的83%,解决了全市95%以上的新增就业岗位。(这还是2021年的数据)。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海南的主要财政来源。也就是说,钱袋子主要是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了。
就像一个公司,有大量客户,但有三个客户的合作带来的收入占了公司年收入的七八成,那么,你觉得这个公司应该怎样对待这三个客户呢?那就不是一般的热情接待,而是得像祖宗一样伺候着,要像财神爷一样供奉着。
这么说来,为了刺激经济发展,为了稳定社会民众就业,海南出台这样的政策似乎也是情理之中,理所应当了。
但问题来了。
这次新政中措施是很多条的,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们来说,都已经是非常友好,非常实惠了。但就这一条来说,之所以触发大家的敏感神经,是因为这与人所共知的、约定俗成的、大政方针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发生了很大的冲突。
人民日报2014年的文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明确指出:“从我国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涵义概括起来讲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也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二是在公民的一切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的同时,任何人不论其地位多高、权力多大、身份多特殊,一旦违法犯罪都要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制裁,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三是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如果“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怎么认定?是政府来定,还是法院来定?什么标准?
对民营企业家可以,难道民营企业的工人可不可以?企业的高管呢?
如果只是针对某一特定群体,只是某一少部分人享有特殊权利,那么是否违反了宪法法律?是否违背了大政方针?
这就涉及到法律底线的问题了。
知名爱国学者、时评人孙锡良对此发表评论文章称,法律的适用原则是什么?是人人平等。如果讲平等,何必要出特别条款?他说:几十年来,我们一直在担忧信仰缺失问题。大家只能寄望法律这一底线不要再越过,它是最低安全标准的守护者。故此,他发出呼吁:法律底线不能破!
最后,我们来看看孙老师怎么说的吧:
最近几天,不少地方都在盛传“对涉案某某家能不捕的就不捕”,更具体内容是:***负责人涉嫌经营犯罪的,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
因为反弹声音较大,就有人出来解释,说这个“不捕”不是大家想象中的那个不捕,这个“不诉”也不是大家想象中的那个不诉,总之不是搞特权。
然而,需要解释吗?解释有效吗?不需要解释,解释也不可能有效果。
法律的适用原则是什么?是人人平等。如果讲平等,何必要出特别条款?
如果有人滥法,那就处理滥法的人,如果不存在滥用法律,何必区分“能捕的捕”与“能不捕的不捕”?“能”与“不能”之间谁说了算?
若说平等,能否出台以下规定:
对普通百姓,尤其是生活困难的百姓,因为谋生所迫涉嫌犯罪的,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不判。
如果能出台这样的规定,我就基本认同前面那个原则。
几十年来,我们一直在担忧信仰缺失问题。大家只能寄望法律这一底线不要再越过,它是最低安全标准的守护者,如果这一条红线没了,就等于是信仰绝对真空的出现。
前些日子,我有两次谈依法治企,对任何性质的实体都不抱成见,不应歧视任何守法经营者,只希望用法律规范我所生存的大环境公平。
……
如果,钱成为唯一能稳住人心的信仰,那我基本可以断定,当大风险来临的时候,在信仰的绝对真空环境里不会找到愿意抵挡风险的强硬力量,钱不可能成为那种力量,钱永远只能是女性的化装品和玻璃尿酸,它既挡不住炮弹,更挡不住有真实精神信仰的那帮人。
……可是,一边谈守住底线的重要性,却在法律这条最低的底线问题上出现了松动,让信仰出现再一次可能的大塌陷,合适否?
信仰真空,意味着风险充盈,两者是竞争性的,当风险大到一定程度时,被刻意放大保护起来的那部分人绝对不可能是勇敢御敌的人,而只会是逃跑或者观望的人。
……没有法律做底线,真不知道谁来守护群众?
如果明天我会失声,但只要今天还在,我就要讲一句:
法律底线不能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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