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按劳分配的权利性质与特征一一致萧绍良


  今日浏览红哥会网,读到了《萧绍良:正确认识和处理类似资产阶级法权问题》一文。作者在文章中详细讨论了“资产阶级法权”问题,又因为这是马克思在探讨按劳分配时谈到“资产阶级法权”的,因而又涉及到了按劳分配的权利性质问题。因此,我觉得对于按劳分配的权利属性和特征,有深入讨论的必要。

  文章开头就提出了作者的观点“资产阶级法权作为一个概念也是这样,其作为反映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重要概念,也必然随着社会历史和人类认识的发展而变化。类似资产阶级法权这样的概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必然相应改变。”

  对此,我很赞成作者的观点。

  资产阶级的法权,其权利主体是资产所有者,在劳动者既无生产资料又无生活资料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能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以满足劳动者对生活消费的需要。因此,所谓的资产阶级法权,实质就是一种剥削权利,即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取得剩余价值的权利。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客观上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在同一种公有制面前)的差别。因此,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过程中,是没有资产所有者,只有劳动所有者,不存在资产所有权的要求,只存在劳动所有权的要求。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或者说在社会主义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是不需要也不能体现资产阶级法权的。资产阶级消灭了,资产阶级权利赖以生存的基础消灭了,自然也无须去体现资产阶级的权利要求,这是常识的东西。

  文章中谈到“资产阶级法权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在其晚年著作《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来的,是批判资本主义,而借用于描写社会主义经济特征的一个概念。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由于实行等量(价)交换的按劳分配原则,因此还存在着类似资本主义社会那种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属于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定权利。”

  从《哥达纲领批判》的原文看,马克思把按劳分配就“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是指按劳分配在体现劳动者提供劳动量的差别时,在按照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消费品(或消费价值)的平等原则中事实上对不同的劳动者存在着不平等的实际情况。这与资本主义社会按资分配只是按照等量资产取得等量红利的原则是相类似的。这是马克思就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具有相同点方面的分析。

  在另一方面,马克思又明确指出了按劳分配的主体、权利性质、及分配形式与按资分配的区别点:劳动者在为集体提供劳动时“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一一劳动来计量”。在这里,马克思明确说明了作为按劳分配的主体,是劳动者,其特点是一方面具有属于自己的劳动能力;另一方面,由存在着个体的消费需要;马克思在这里告诉我们,按劳分配的权利属于劳动所有权,“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也就是说,在这里通行的原则是“谁劳动谁受益”。

  在社会主义社会,一方面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另一方面又保留了生活消费的个体性,而这种个体性决定了劳动所有的个体性和消费需要的差别性。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如上所言,客观上消灭了资产者,从而使劳动者成为唯一的生产主体;同时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也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在同一种公有制面前,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是无差别的)。但是,由于生活消费个体性的存在,劳动者在劳动所有方面存在着差别,在消费需要方面存在着差别,因此,对社会主义生产而言,起决定作用的已经是劳动所有权,而不再是资产所有权。这是社会主义生产与资本主义生产的本质区别所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按资分配和产权制度所体现的是资产所有者的差别,即投入资产量的差别,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按劳分配和劳权制度所体现的是劳动所有者的差别,即投入劳动量的差别。认识这一点非常重要。资本主义是体现个人利益的社会,社会主义所要体现的也是个体利益。只是两种社会的利益主体不同:前者是资产所有者,后者是劳动所有权;前者只是体现少数人(资本家或股东)个人利益,后者是体现全体劳动者的个体利益。

  马克思用较多的文字说明了按劳分配的平等的权利中所包含的不平等原因,并明确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换句话说,按劳分配的这种仍然包含不平等的情况,是由经济结构,是由社会所有制结构决定的。从社会生产力的角度看,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被消灭,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从而使生产力的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生产劳动已经取代生产资料居于支配地位,而生产资料则处于被动的从属地位,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主要表现为生产劳动方面的要求,表现为劳动受益的要求,表现为劳动所有权的基本要求。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得到的认识是:

  1,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与资本主义的按资分配一样,它都是体现个人利益的一种分配方式,区别在于按劳分配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按资分配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按劳分配体现全体劳动者的个人利益,按资分配体现少数人的个人利益。

  2,按劳分配权利的性质属于劳动所有权,通行的基本准则是“谁劳动谁受益”;与按资分配的“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是相对立的。

  3,按劳分配的基本形式是能够计量劳动者提供劳动量差别并能作为劳动投入与产品分配媒介的“证书”,而不是直接为货币量的工资。

  4,实行按劳分配的公有制生产的分配模式是生产资料消耗补偿,公共需要项目(社会基金)扣除和个体消费价值。在这里,劳动者的劳动事实上已经区分为公共需要劳动和个体需要劳动,而不再存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

  5,实行按劳分配的生产方式是消费资料或消费价值的生产方式,而不是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从上面的5个要点可以看出来,要实现按劳分配,第一要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要真正消灭剥削阶级(资产者),消灭产权剥削权利的基础(私有制);第二要建立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

  文章作者还谈到“新中国成立后,毛主席还指出:‘总而言之,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解放前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

  为什么毛主席会说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

  这是因为苏联模式的公有制经济事实上所建立的只是产权制度,而产权制度的分配制度是按资分配制度,工资制则是实现按资分配的前提条件(预先固定劳动力的价值),因而没有真正实现按劳分配。但是苏联人却想当然地认为在社会主义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后工资就已经转变为按劳分配的形式,从而陷入了工资制误区。因此,毛主席才会说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与旧社会差不多。

  苏联模式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从暴力革命胜利到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形成之间过渡阶段的生产模式,是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的。但是,由于苏联模式所建立的产权制度,与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相互对立的(产权制度是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体现劳动所有权的所有制形式)。因此,把苏联模式作为一种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来看待,那它就变成一种错误模式了。

  以苏联模式的实践为基础的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实质是没有弄清按劳分配的性质与特征,并陷入了产权和工资制的误区,从而使这种适合过渡阶段的生产模式没有及时转变为真正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从根本上来说,这才是东欧和苏联社会主义国家走向灭亡的基本原因。

  对按劳分配的权利性质及其特征缺乏正确认识,从而陷入工资制误区,是社会主义实践和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一个重大错误,也是东欧和苏联社会主义国家走向灭亡的基本原因之一。因此,在今天,在强调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今天,认识和批判这种错误,对建立真正实现按劳分配的公有制经济模式,从而使劳动者的利益与公有制经济紧密联系起来,对我国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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