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亭:乱赋红码,不仅是“乱作为”,更是违法犯罪
关于“河南村镇银行储户健康码被强行赋红码”的通报来了,通报说“擅自对不符合赋码条件的人员赋红码,严重损害健康码管理使用规定的严肃性,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是典型的乱作为。这样的乱作为最终带来的会是社会信任度的丧失,也会对当地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带来非常大的伤害”。这一通报遭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质疑,我的总体感觉是此通报“避实就虚,避重就轻”,这种作法骗不过人民群众的眼睛,应当予以推倒重来。
所谓避实就虚——就是通报没有回答人们极为关心的赋予红码的目的到底是什么,谁决策的?赋予红码标准是什么,谁制定的?赋予红码的客户信息是谁透露的,怎样获得的?对这些广大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不予交待,不去解决村镇银行的违法吸储行为而偏偏解决上访群众,不去解决烂尾楼问题而偏偏限制维权群众,这样的通报怎能让老百姓服气?
所谓避重就轻——明明是违法行为却被降维说成是违纪、不作为,是简简单单的不作为吗?我们不禁要问:给公民凭空捏造红码是不作为吗?是伪造(健康码)罪!捏造红码造成限制出行是不作为吗?是非法限制他人自由罪!非法散布他人谣言(诬蔑他人为居家隔离人员而被歧视)是不作为吗?是诽谤罪!破坏传染病防治是不作为吗?是扰乱社会治安罪!如此涉嫌多重犯罪的行为却被河南郑州说成“乱作为”了之,这不是欺负人民群众的智商吧?老百姓都知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老百姓更知道“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老百姓都知道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党员干部对群众应当解决的利益诉求,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给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就构成本罪。老百姓都知道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健康码该当何罚?我们知道有这样一种行为,如果本身携带新冠病毒而使用伪造健康码的人,其行为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公民个人伪造健康码要立案要判刑,那么,政府部门伪造他人健康码该当何罚?只是给予处分就能蒙混过关吗?另外,非法限制他人行动自由该当何罚?非法散布他人谣言该当何罚?破坏传染病防治该当何罚?我认为,此次乱赋红码岂止是乱作为,是犯法,并且是知法犯法,河南郑州有关部门借口乱作为是大事化小的小把戏,郑州应该老老实实地认真反省,重新给全国人民一个满意的答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作者/李华亭,本文为作者投稿,授权微信公号“润东工作室”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