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杀下河救他的女友只被判处12年半,法院量刑畸轻
19岁的李某酒后假装跳河自杀,30岁的女友孙某闻讯赶到后,明知自己不会水,却奋不顾身地下河对男友实施相救,结果却是她被男友拖至深水区导致其溺水,尸体6天后方才浮出水面。近日,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李某究竟是不是因为女友大他11岁,而始乱终弃,将其谋杀于淮安市里运河?这不是本文要阐述的内容。笔者要说的是,李某既然犯故意杀人罪,淮安中院对他却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明显量刑畸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较轻,主要包括: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等。本案显然不属于情节较轻的类型。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列举的主刑种类是从死刑、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呈现由重到轻的排序,这是因为故意杀人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如此排序能体现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和思维倾向,有利于强化社会公众对故意杀人罪刑罚严厉性的认识,有利于对潜在的罪行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减少这类罪行的发生。在司法适用时,这种排序对法官的思维取向也具有规范意义,即在保证实现刑罚功能和刑罚目的的前提下,越靠后的刑种越不是优先选择的对象。这也意味着对被害人过错情节在故意杀人案中司法适用的反向制衡和规范。
本案中,李某设计了假装跳河自杀→引被害人下河相救→然后将被害人拖至深水区暗杀,其作案手法凶残且隐蔽,特别是利用别人去救他的爱心去杀人,其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等,均十分恶劣,但他犯下了故意杀人罪,即没有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也没有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是减轻两档判处有期徒刑,且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明显量刑畸轻,违背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文/郑智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