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二十九章 非集认定强辞夺理,司法新解践踏公德
——非集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审视
非法集资侵害的客体是金融秩序。金融秩序就是一个主观意识范畴的概念,就是由金融监管者来进行解释的概念。金融监管者或司法者可以自由解释“金融秩序”,所以就可以用干扰金融秩序来对民融公司进行强制有罪认定。所以非吸就是一个强制认定的罪名,也是金融领域的口袋罪。可以强制剥夺一个人一个公司的一切权利。因此来说,非吸就是金融监管者收割民间资本强制清除金融与地方政府不良债务风险的一个工具。这也是我主张废除非集非吸与集诈两罪的原因。有这两个罪,垄断专制下的民众就要遭殃。
金融秩序,不能自由解释,必须依法规定。如果政策鼓励民间融资,就应将非集与247号令废止,对民间融资进行立法规范和保护。非集维护的是金融垄断秩序,不废止247号令反而设立非集联席进行非集监测认定和批击,再鼓励民融就是故意损害民间资本与民众利益。政策既然鼓励民间融资,就应将民间融资中的集资给予法律规范和保护,由此打破金融垄断的秩序,构建允许民间融资自由发展可以取得规范管理和权益保护的新金融秩序。
银监会这种对民间融资创新进行的限制性扼杀性监管必将引发更大的金融风险!银监会没有对P2P监管,它可以说成P2P绕过监管;金融机构将不良债权打包后通过民间融资公司用高利率欺骗民众投资,而后将民间融资活动主观自由可选择地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打为非法集资后回头再说民众贪图高息。非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对非集的定义及最高法对非集的司法解释中,合法的合同,可以说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业务活动;经过有关部门备案审批可以说成经过的是没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可以说成该许可超越了审批权限;向亲友集资可以说成参与集资的亲友向不特定人借钱集了资,所以仍是向不特定对象集资;借贷合约比银行高的利率可以说成高息回报;合法合约给出利息回报可以说成是回报承诺;没有做媒体宣传可以说是口头宣传;没有做口头宣传,可以说放纵集资信息在社会传播。这种经过备案或审批的民间融资主体进行的集资,没有媒体宣传,没口头宣传的行为通过非集的司法解释竟成为对社会公开宣传,这是什么样的司法环境?非集司法解释,竟然鲜明体现了"指鹿为马″,生动解释了"信口雌黄″。这种司法解释充分展示出中华文字语言的"艺术″魅丽;不,应该是艺术魔力;不!还是应该说是艺术鬼话。
再对比看一下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正版法释(2020)6号。可以看出,这种多变不稳的司法解释就相当于:今天我可以用较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保护你,让你可以用较高利率放贷,明天我就可以改变利率保护上限让你的今天的放贷成为不受保护的高利贷,就可在通过明天的司法解释让今天的合法的合约成为空头支票。这又生动体现了"朝令夕改"的内涵;不,是朝三暮四;不,是出尔反尔。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就是用法律构筑谎言,用法律进行欺诈。这种司法解释及修订就是用法律破坏社会诚信,用法律践踏社会公德。
法律与社会道德是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者,道德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第一保证,法律是道德保障失效后进行的第二道保障,也是道德维护社会秩序失效后的保底保障。如此司法解释的修订将道德与社会公共秩序践踏,如此修订的司法解释让社会公道公德何以维持,让社会秩序何以维护?
民间融资与创新事前不立法规范保护,可以说“一切创新都在监管之前”,可以说“监管了会限制创新”,因此连金融备案也不及时实施。事后对民间融资与创新再进行严格苛刻地备案限制,让事前的创新无法通过备案,这岂不是故意放弃事前管理,用事后监管来扼杀创新?
昨天的创新因昨天不管而今天严管限制导致无法取得合法的名份成为不受保护的非法活动,令昨天还写在规章里受保护的出借合同在今天因创新被司法非法认定而失去保护。这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职业放贷人的司法解释和认定岂不是为创新创业者与参与人构筑法律和司法陷阱,用法律与监管来陷害政策参与人权益?这难道不是政策欺诈?这种监管与司法置政府公信力何在?
国务院247号令,国家经济政策,非集联席工作制度,非集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时候该重新审视拨乱反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