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生团:司法达尔文主义主导美国法律
美国法学家把斯宾塞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与法律理论结合起来,试图以达尔文生物进化论为“法律进化”提供科学证明,但动物世界毕竟不能等同于人类社会。司法达尔文主义既不能证明法学的科学性,又不能体现平等保护个人权益的伦理,反而给本应代表社会正义的法律蒙上一层野蛮的阴影。
司法达尔文主义是出现于美国“镀金时代”(1870—1900年)的一种极为保守的司法理念。该理念把达尔文生物学的自然选择、适者生存思想,与普通法中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条文相结合,宣扬穷人和富人之间财产分配的不平等不仅符合自然法则,而且有利于社会进步。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主导的司法系统尊崇此道,并将之上升为一种道德法则。法官和律师滥用“经济自由”和“契约自由”等法律原则,在处理人民大众与资本家利益纠纷的一系列案件时,往往作出有利于资本家的裁决或为之辩护。在司法达尔文主义主导下,本就偏袒资本家的美国法律体系越发不利于劳工大众,正如美国前总统伍德罗·威尔逊所说,“美国的法律不阻止强者压制弱者”。
以野蛮的丛林法则作为思想底色
美国内战结束后,工业蓬勃发展,主导国家经济发展的主流思想是自由放任资本主义(或称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理论。英国哲学家赫伯特·斯宾塞把古典经济学中的自由放任主义与生物进化论思想结合起来,宣扬人类社会亦遵循生存竞争、适者生存法则。这种被历史学家称作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思想,迅速成为美国社会主流思想,最高法院将之奉为维护自由竞争的金科玉律,法学家也开始借用生物进化论解释法律思想、重塑法律理论。
法学家、密歇根州最高法院大法官托马斯·库利是内战后美国法学权威,其法学理论建立在自由放任的思想基础上,以社会达尔文主义为科学外衣。库利强调所谓“正当程序条款”,即联邦和州的立法程序必须符合宪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的法律保护”,并以是否符合这一条款来判断法律的合理性。库利倾向于保护资本家的商业活动免受政府干预,认为凡涉及商业相关领域,法律不宜加以管制或支持,而应当“保护所有产业,给予他们平等的法律权益”。斯宾塞的进化论以科学包装自由放任主义,库利则通过正当法律程序赋予其权威性,两者共同建构一套话语体系,把法律塑造成不干涉社会经济活动的消极角色,以客观法律之名巩固资本权力。
秉承自由放任主义理念的约翰·坎贝尔大法官基于库利的理论,对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作了宽泛解释,把“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视为公民基本权利,不能被任何法律剥夺,对任何人应一视同仁。原本旨在保护黑人公民权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成为限制政府权力、保护私人财产权和契约权的有力工具,也是美国司法系统公然维护资本家既得利益的“尚方宝剑”。
克里斯多夫·G.蒂德曼是影响力仅次于库利的法学家。他在《美国不成文宪法》一书中,借用斯宾塞的话语,阐释构成美国法律基础的自然权利理论:“一种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自由,用不着为了防止他人受害而受到这种限制”,“法律正像自然界本身,必须遵从自然选择的原则”。蒂德曼否认宪法有固定的含义,反而赞同社会学的观点:对宪法的解释应该根据公众舆论和社会知识的变化而改变,司法决策亦应如此。在蒂德曼看来,法律应顺应社会进化的规律,市场竞争和财富分配不均正是这一规律的体现,立法部门人为干预将违背这一规律。因此,蒂德曼主张法官应通过灵活地解释宪法来限制政府权力,以保护个人经济自由。
美国法学家把斯宾塞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与法律理论结合起来,试图以达尔文生物进化论为“法律进化”提供科学证明,但动物世界毕竟不能等同于人类社会。司法达尔文主义既不能证明法学的科学性,又不能体现平等保护个人权益的伦理,反而给本应代表社会正义的法律蒙上一层野蛮的阴影。
法庭为资本家掠夺财富辩护
美国内战后的工业化浪潮推动资本主义经济快速发展,新兴的工业资本家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美国政府奉行重商主义政策,像谦恭的仆人侍候主子一般为工业资本家服务:联邦国会推行高关税政策,保护羽翼未丰的资本主义经济免遭欧洲工业商品冲击;联邦政府推行金本位,为资本家引进丰裕的海外资本提供稳定的金融市场;联邦最高法院为资本家缔造一个庞大的、不受约束的市场。在这些有利条件支持下,资本家积累巨额财富,成为美国社会的特权阶层。在关涉国计民生的公共利益领域,资本家为所欲为,任意牺牲其他阶层的利益,引发人民大众强烈不满。人民原本可以借助法律手段维护部分权利,但联邦最高法院奉行自由放任政策,通过司法审查推翻联邦和各州管制经济的许多立法。针对农场主和劳工阶层的抗议,联邦大法官和公司律师联手,借用司法达尔文主义为资本家掠夺财富的“合理性”辩护。
作为司法达尔文主义的践行者,联邦大法官和公司律师与资本家的利益休戚相关。联邦大法官与商界联系密切,许多法官不仅从公司获得丰厚酬金,而且拥有公司股票,甚至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许多精英律师也受雇于资本家。作为资产阶级忠实盟友,这些法官和律师代表资本家利益,思想上同样尊奉斯宾塞哲学。在1897年美国律师协会年会上,时任主席詹姆斯·M.伍尔沃斯发表演讲:“在我们的制度下,大门和道路是对所有愿意踏上这条道路的人敞开的,对于任何人没有偏爱,只有最强者才能获得胜利。”他的言论代表了这个精英俱乐部大多数成员的心声。
19世纪下半叶,司法达尔文主义主导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在此过程中,律师和法官对法律的解释起到关键作用。他们对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进行宽泛解释,把财产、合同、州权利和司法审查等法律和宪法手段结合在一起,重塑美国宪法中的私人企业自由原则。在涉及宪法与自由放任主义关系的讨论中,服务于大公司的律师行动尤为积极。他们秉承库利的司法理念,将自由放任主义转化为宪法条款和法学理论,并通过联邦大法官成功地将其带到法庭,推动形成有利于资本家的判决,从而为资本主义社会“掠夺式的发展提供辩护、使之合法化,并得以维持下去”。
为保护资本家利益免受政府干预,斯蒂芬·菲尔德大法官把司法达尔文主义原则发挥到极致。菲尔德在美国最高法院供职34年,共撰写620份法律意见书和一本法院记录,一步步地把实质性正当程序变成美国最高法院的理念。在1897年“奥尔盖耶诉路易斯安那州案”中,最高法院把菲尔德在“屠宰场案”和“芝加哥、密尔沃基与圣保罗铁路公司诉明尼苏达州案”中代表少数派的观点,变成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该案是首次以“侵犯”正当程序所保护的契约自由为由,宣布某法律无效的案例。在最高法院支持下,实质性正当程序成为“镀金时代”宪政法学的主题,被广泛应用于司法判决中,凡是与自由放任理念相违背的法律和政策,都被联邦最高法院视为违宪。
与此同时,菲尔德大法官还把斯宾塞哲学对“个人主义”、“自由竞争”、“契约”、“财产权”等概念转换成具体法律条文。在“波洛克诉农民贷款与信托公司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一项联邦出台的所得税法案。菲尔德大法官对该案的意见具有明显社会达尔文主义色彩。他把联邦所得税法案看作政府支持“穷人反对富人的战争”。他宣称,如果联邦最高法院通过所得税法案的话,那将“意味着我们现行政府的堕落”。在菲尔德看来,联邦政府对年收入4000美元以上的公民征收2%的所得税,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不符合市场经济中的平等原则。
纵观19世纪最后30年的司法判决,律师和法官频繁援引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保护资本家经济利益。据统计,1896—1905年,美国最高法院根据此修正案判决297个案件,几乎全是根据“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审理的”。他们为企业利益辩护,却对将人民大众从“垄断和商业暴政中解放出来的诉求充满敌意”。他们深信,以“保护权利”为宗旨的美国法律体系,“对强者的权利和弱者的权利是一视同仁的”。
对弱势群体冷漠无情
自由放任主义为资本家的经济行为辩护。对于一些弱势群体要求政府制定政策保护其权益的诉求,垄断资本家借助社会达尔文主义话语,反对政府立法。作为斯宾塞哲学的忠实信徒,他们深信生存竞争、适者生存是“完美”的社会法则,富人以自身努力和勤俭品德获得财富,穷人的贫困源于自身素质低劣。他们还认为,个人主义、保护私有财产、充分竞争与财富积累,不仅能使个人获得成功,还有利于社会发展“共同美德”。因此,他们反对联邦政府迫于政治压力,出台保护劳工和农民阶层利益的立法。
联邦最高法院秉持类似观念,在司法判决中奉行司法达尔文主义,把适者生存理论上升为国家法律原则。联邦大法官亨利·布朗说:“穷人和富人之间财产分配的不平等是自然的,没有什么不妥。”由是,联邦最高法院频频作出有利于富人的判决,使美国弱势群体成为司法系统的受害者。
首先,为资本家剥削人民的行为站台。1874年,威斯康星州出台《波特法》,大幅削减该州铁路的货运和客运费率,意在保护农民免遭铁路公司的歧视性运费剥削。铁路公司为推翻这一立法,聘请有“美国律师界王子”之称的威廉·埃瓦茨为辩护律师。作为斯宾塞哲学的信徒,埃瓦茨认为该立法干涉公司的“特许经营权,铁路公司对财产的控制、管理和使用权”,并强调“未经补偿不得征用私人财产供公共使用”。最终法院采纳埃瓦茨的法律解释,判铁路公司胜诉。该判决说明,垄断资本家对农民的剥削受美国法律体系支持。
其次,对大众福祉漠不关心。在“合租公寓雪茄烟案”中,雅各布斯因违背纽约州一项在公租屋生产雪茄的禁令被拘。但辩护律师埃瓦茨从适者生存哲学与法律正当程序角度控诉纽约州,纽约最高法院把这项改善公众健康的立法判为违宪。判决意见强调,竞争贯穿于整个人类社会,立法干预措施会“干扰”社会调节机制,“剥夺”民众赖以生存的生计,引发恶果。联邦大法官把竞争视作“自然正义”,以不经正当程序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为由,置民众健康于不顾。
再次,任意践踏劳工合法权益。在“洛克纳诉新泽西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以契约自由推翻该州保护劳工的立法。辩方律师弗兰克·菲尔德认为,新泽西州的立法有意偏袒工人,损害雇主权益,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平等保护条款”。大法官鲁弗斯·佩卡姆代表多数派接受此意见,强调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契约自由,属于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保护的自由”的一部分。少数派大法官奥利弗·霍姆斯对此提出异议:“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无法使斯宾塞的《社会静力学》具备法律效力。”如果将契约自由视为一种不可管制的权利,等于把雇主在劳动力市场中拥有的那种不合理的竞争优势变成一种受联邦宪法保护的权利,这在霍姆斯看来是“十分危险的”。
最后,在激烈的劳资冲突中,最高法院站在资方立场对劳工采取敌视态度。1894年,制造铁路卧车车厢的普尔曼公司在经济萧条的形势下,解雇三分之一的工人,并将留用工人的工资降低30%。几千名工人在铁路工人工会号召下举行罢工,造成全国铁路运输瘫痪。时任司法部部长理查德·奥尔尼(他本人是多家铁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从联邦最高法院获取一项罢工禁令,命令罢工工人回厂工作。罢工工人对法院禁令不予理睬,引发社会骚乱,克利夫兰总统调用联邦军队和执法官驱散罢工者。随后,工会主席尤金·德布斯等工会领袖因蔑视法庭、违反司法程序遭到逮捕,被处以6个月监禁。德布斯等人认为此次审判没有陪审团,剥夺了他们相应的权利,于是向最高法院上诉,要求赋予他们人身保护权。1895年,最高法院宣判德布斯案,大法官以9:0的一致表决,拒绝德布斯等人的要求。大法官戴维·布鲁尔在判决中解释道,工人罢工是一种“公众性的骚扰”,不仅破坏和威胁普尔曼公司的私有财产,也严重影响州际贸易和邮政传递。显然,最高法院通过宽泛地解释联邦政府管理州际贸易的权力,禁止工人举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罢工,片面维护企业主的经济利益。德布斯认为,这次判决反映受州和联邦政府支持的资本权势集团,企图剥夺弱者与生俱来的自由。
保守派大法官和律师从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视角看待市场经济中的利益纠纷,无视资本家和普通大众在获取社会资源方面的巨大差距。所谓的自由竞争从一开始就不公平,那些享有经济和政治特权的阶层追求平等法律保护,旨在维护现实中的实质性不平等。
随着工业化时期社会矛盾的激化,司法达尔文主义遭到严厉批判。有良知的社会精英普遍相信,“完美和永久的社会状态不是自然法和生存竞争”。进步运动时期的知识精英指出,生存竞争是一项“野蛮的准则”。正如作家爱德华·贝拉米所言:“竞争原则仅是谁最强、谁最狡猾,谁就活下去这一兽性法则的应用。”在各种社会舆论和社会力量共同作用下,美国司法被迫逐渐从形式主义向实用主义转变,人民权益得到一定保障。然而,不管有多少反抗和改良,建基于1787年宪法基础上的美国,是为富人所操纵并服务于富人利益的国家,其法律实践注定无法实现真正的公平,司法达尔文主义的幽灵仍未离去。
作者单位:重庆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