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召峰:认为资本是与生产资料、劳动力并列的生产要素,错在了哪?

2024-03-15
作者:刘召峰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

  当代中国关于资本本性的争论剖析

  ——基于物质要素与社会形式区分的视角

  刘召峰

  摘要:我们有必要从物质要素与社会形式区分的视角,来观察、剖析当代中国学者关于“资本是否具有二重性”的争论。马克思明晰地区分了生产过程的物质要素与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批判了混淆物质要素与资本的“拜物教观念”。马克思“资本不是物”的论断,所要表达的准确意思是:资本不是“物作为物就具有的自然属性”,而是“物”在资本关系中获得的“社会形式”。真正的问题并不在于“资本是不是生产要素”“资本是不是具有二重属性”,而在于“生产要素在什么条件下、什么生产关系中才能成为资本”“究竟是什么属性才使资本成为可能”。资本有产业资本、商业资本、生息资本、虚拟资本等各种不同的存在方式,只有产业资本才转化成了“生产要素”。

  2021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和引导资本发展,既是一个重大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政治问题,既是一个重大实践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不过,对于“什么是资本”,资本是否具有二重性(“既是生产要素,又是生产关系”“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研究者们有着非常明显的分歧。本文将基于马克思的资本理论,从物质要素与社会形式区分的视角,审视当代中国学者关于资本本性的争论。

 一、问题的提出:当代中国学者关于生产要素与资本之间关系的争论

  围绕“资本是不是生产要素”“资本是不是具有二重性”等问题,当代中国学者有比较激烈的争论。一些学者认为,资本具有二重性,既是生产要素,又是生产关系。逄锦聚等主编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写道:“在市场经济中,资本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作为生产要素,具有一般性,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只要发展市场经济,都会有资本和资本运动。另一方面,它体现社会生产关系,具有特殊性,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的资本反映着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杨志等认为:“从使用价值上看,资本是一种有用物,或者说是一种财富,这是资本的自然属性;从价值上看,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是一种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或者说,资本是一种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是资本的社会性。”赵峰、田佳禾说:“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资本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体现其自然属性,表现为具体的生产要素,如机器、厂房、劳动力、原材料、数据、技术和知识产权等;另一方面则体现其社会属性,表现为一种在市场经济中占据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张占斌认为,资本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中国共产党对资本的认识,从最初资本的制度属性(即侧重资本的社会属性),到资本作为生产要素(即侧重资本的自然属性),再到深化对资本的认识,始终伴随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而不断嬗变。

  也有一些学者反对“资本是生产要素”等看法。刘凤义以“生产要素是与生产活动有关的要素”为理论基点批判了“资本是生产要素”的说法:资本“不一定必然与生产活动相关,比如银行资本,它只是一笔钱,不是生产要素;再比如商品资本,它是待销售的商品,也不是生产要素”。张俊山把“认为存在着不代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资本”的观点称为“资本中性论”,并对其思想方法进行了批判:“把资本当成物,把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赋予生产资料及生活资料的社会属性说成是资本(生产资料及生活资料)的固有属性,这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揭露的‘资本拜物教’观念在当今的表现”。何干强撰文指出,资本的本质不是物质生产资料本身,而是物质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的社会形式或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的社会关系;资本的实质是通过不断地剥削工人阶级创造的剩余价值,来无限度地自行增殖,它体现的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本范畴;撇开资本的生产关系历史形式,混同资本和生产资料物质本身,把资本说成是一种永恒存在的物质生产要素,这是资产阶级经济学的通病。

  面对上述争论,我们有必要回到马克思对资本的批判性考察,特别是要理解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不是物”的准确含义,重新审视“资本既是生产要素,又是生产关系”这一流行看法。

  二、物质要素与社会形式的区分:马克思对资本的批判性考察

  马克思强调“资本不是物”,针对的是经济思想史上混淆生产资料与资本的理论误区。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说:“有用的生产性劳动者人数,无论在什么场合,都和推动劳动的资本量的大小及资本用途成比例。”“增加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价值,只有两个方法,一为增加生产性劳动者的数目,一为增进受雇劳动者的生产力。很明显,要增加生产性劳动者的数目,必先增加资本,增加维持生产性劳动者的基金。要增加同数受雇劳动者的生产力,唯有增加那便利劳动、缩减劳动的机械和工具,或者把它们改良。不然,就是使工作的分配,更为适当。但无论怎样,都有增加资本的必要。要改良机器,少不了增加资本;要改良工作的分配,亦少不了增加资本。”对于斯密的此类看法,马克思评论说,“亚·斯密把一般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等同起来;生产资料一开始就是‘资本’,劳动一开始就是雇佣劳动”,“劳动过程的不同因素——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一开始就是戴着资本主义生产时期的面具出现的”。在此,马克思批判了斯密的理论误区——混淆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生产资料与资本、劳动与雇佣劳动。

  英国经济学家、空想社会主义者约翰·弗朗西斯·布雷说:“我们需要的是资本,而不是资本家。”在布雷的头脑中,“资本被理解为物,而没有被理解为关系”。对于布雷的上述观点,马克思批判道:“如果他们排除了资本家,他们也就使劳动条件丧失了作为资本的性质。”马克思的意思是,劳动条件只有在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中才转化为资本;倘若排除了资本家,劳动条件就不再作为资本存在了。

  跟那些混淆生产资料与资本的做法不同,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只有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才能成为资本。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马克思说:“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纺纱机是纺棉花的机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它才成为资本。脱离了这种关系,它也就不是资本了,就像黄金本身并不是货币,砂糖并不是砂糖的价格一样。”“资本也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这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资产阶级社会的生产关系。”后来,马克思曾多次强调“资本不是物,而是生产关系”。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说:“资本不是物,正像货币不是物一样。在资本中也像在货币中一样,人们的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表现为物对人的关系,或者说,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为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说:“资本不是一种物,而是一种以物为中介的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写道:“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后者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独特的社会性质。资本不是物质的和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的总和。资本是已经转化为资本的生产资料,这种生产资料本身不是资本,就像金或银本身不是货币一样。”

  行文至此,我们有必要追问的是:一些学者坚持的“资本既是生产要素,又是生产关系”的观点,跟马克思“资本不是物,而是生产关系”的鲜明表述是否矛盾呢?生产要素与“物”有何区别?究竟该如何理解马克思视野中资本所不是的“物”呢?

  马克思说:“不论生产的社会的形式(die gesellschaftlichen Formen der Produktion——引者注)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它们就必须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马克思在批判“三位一体公式”时,对“生产过程的物质要素”与“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进行了明晰的区分。按照马克思的逻辑,生产资料、土地、劳动是“生产过程的物质要素”,而资本、土地私有权、雇佣劳动则属于“历史规定的社会形式”(geschichtlich bestimmte gesellschaftliche Formen——引者注),其中,资本是生产资料的社会形式,雇佣劳动是“劳动的社会形式”,土地私有权是“土地的社会形式”。“社会形式”是“物”或人的活动(劳动)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获得的、具有历史暂时性的“社会规定性”(die gesellschaftliche Bestimmtheit——引者注)。生产资料(机器、厂房、原材料等)作为“物质要素”,需要在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中(从而“与一定社会形式结合在一起”)才能转化为资本。

  马克思的“资本不是物”所要表达的准确意思是:资本不是“物作为物就具有的自然属性”,因为“物”并不就是资本,只有当这“物”处于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中,从而充当剥削和统治工人的手段的条件时,才成为资本。“物”并不就是资本,使“物”成为资本的,并不是“物作为物就具有的自然属性”,而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正如黑人并不就是奴隶,使黑人成为奴隶的,并不是黑人作为黑人的生理特征,而是奴隶制度。“资本不是物”,并不意味着资本没有物质载体,正如“奴隶不是生理特征”,并不意味着奴隶没有生理特征。马克思的视野中资本所不是的“物”,是“物作为物就具有的自然属性”;而一些学者口中资本所是的“生产要素”,指的是生产资料等“实体性要素”。把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不是物”,理解为“奴隶没有生理特征”之类的意思,并在此意义上质疑、否定马克思,都是没有读懂马克思的表现。

  把生产要素视为“资本的自然属性”,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理解为“资本的社会属性”,认为“资本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体”,这是不少中国学者的“共识”。其实,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资本有无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在于究竟是什么属性才使资本成为可能。我们有必要追问的是:具有某些自然属性的生产要素就是资本吗?具有黑人生理特征的人就是奴隶吗?我们的回答只能是:资本不是“物作为物就具有的自然属性”,而是“物”在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中获得的“社会形式”;奴隶不是黑人作为黑人的生理特征,而是黑人在种植园奴隶制中充当的社会角色。

  就资本与生产要素的关系而言,正确的提问方式不是“资本是不是生产要素”,而是“生产要素是否就是资本?生产要素在什么条件下、什么生产关系中才能成为资本”。资本并非生产要素本身,而是生产要素在特定生产关系中获得的“社会形式”。资本不是可以跟生产资料、劳动力并列的另一种生产要素,正如奴隶不是跟黑人、白人等并列的另一种肤色的人种。那些主张“资本是生产要素”的研究者,倘若想表达“奴隶也有生理特征”之类的意思,那只不过是通过“将具体归结为抽象”说出了人所共知的常识;倘若想表达“奴隶是生理特征”之类的意思,就掉进了马克思所批判的“拜物教观念”的泥潭。“拜物教观念”是“经济学家们”(以及“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头脑中的一种特殊的“错认”——他们把物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获得的“形式规定性”理解为物作为物就具有的自然属性。

  现在,我们有必要对“资本不是物,而是生产关系”与“资本既是生产要素,又是生产关系”(或者“资本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两种表达式进行一番比较了。对于资本,马克思使用“不是……而是……”表达式,意在明晰地区分生产过程的物质要素与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便于考察资本的存在条件;我国一些学者使用“既是……又是……”“既有……又有……”表达式,则容易造成生产要素与资本的混淆,从而掉进马克思所批判的“拜物教观念”的思想泥潭。

 三、资本的不同存在方式:物质要素获得的社会形式的差别

  上文,我们在“资本一般”层面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考察,我们把资本理解为物质要素/生产要素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获得的社会形式。但是,当我们具体地考察资本的不同存在方式(产业资本、商业资本、生息资本、虚拟资本等)时,就不能如此笼统地言说了。

  在产业资本这种存在方式中,“资本的职能不仅是占有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而且同时是创造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产业资本相继采取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三种职能形式,产业资本的现实循环是货币资本的循环、生产资本的循环和商品资本的循环的统一,是流通过程和生产过程的统一(它在流通阶段采取的是货币资本的形式、商品资本的形式,它在生产阶段采取的是生产资本的形式)。货币资本并未进入现实的生产过程,因而不是“实际的生产要素”;商品资本是资本的直接生产过程的产物,也不是“实际的生产要素”;生产资本也只是“实际的生产要素”(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获得的“社会形式”。不过,跟商业资本、生息资本、虚拟资本相比,产业资本跟“生产要素”有更为密切的亲缘关系——货币资本虽不是生产要素,但可以转化为生产要素(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生产资本虽不是生产要素,但它是生产要素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获得的“社会形式”;商品资本虽不是生产的“要素”,却是生产的“产物”,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这两种生产要素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结合起来发挥作用的产物。总的说来,产业资本可以转化为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

  资本在流通时间内不是执行生产资本的职能,因此既不生产商品,也不生产剩余价值。资本的形态变化(W—G和G—W),虽然花费时间和劳动力,但也只是使价值由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因而并不创造价值,因为一切只是由商品的形式转化而产生的流通费用,都不会把价值追加到商品上。除了商品运输业等属于“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内的继续”等特殊情形,加入流通领域的劳动是“非生产劳动”,并不生产使用价值,也并不加入商品价值。马克思曾举例说明其中的道理:花费在诉讼程序上的劳动并不增加诉讼对象的价值量;一个地主的收租人或一个银行的差役的劳动,不会使他们所收的租或成袋地运往另一银行的金币增加分毫。在《资本论》第二卷中,马克思曾具体剖析了用在“簿记”上的费用、耗费在货币制造上的费用等“纯粹的流通费用”,指出它们属于“非生产费用”。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讨论了商业资本和商业劳动的“非生产性”。马克思认为,商业资本是在流通领域内执行职能的资本;在流通过程中,任何价值也没有生产出来,因而任何剩余价值也没有生产出来。“商业劳动”是使一个资本作为商业资本执行职能,并对商品到货币和货币到商品的转化起中介作用所必要的劳动;“商业劳动”实现价值,但不创造价值。因而,“商业劳动”是“非生产劳动”。商业工人虽然不直接生产剩余价值,但他带给资本家的利益(帮助资本家减少了实现剩余价值的费用),大于资本家为他支出的费用(因而,商业工人的劳动一部分是无酬劳动)。不仅如此,对商人来说,流通费用表现为他的利润的源泉。所以,流通费用所购买的商业劳动,对商业资本来说,也(好像)是“直接生产的”。所以,“商业劳动”本是“非生产劳动”,但它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好像是能够“生产”剩余价值的“生产劳动”——“非生产劳动”表现为“生产劳动”。由此可见,在流通领域内执行职能的商业资本,只是实现了“商品的形式转化”,它虽然也转化为物质要素(耗费物质材料、使用“商业劳动”),但这些物质要素并不生产使用价值、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并非“生产要素”。

  刘凤义认为,资本的本性就是追求价值增殖,资本的本性不是表现在它作为生产要素上,因为生产要素必须是在生产过程中的要素,而资本的增殖欲望恰恰是希望不进入生产过程就能实现无限增殖。刘凤义的观点跟马克思恩格斯的如下相关论述是相通的:“正因为价值的货币形态是价值的独立的可以捉摸的表现形式,所以,以实在货币为起点和终点的流通形式G…G′,最明白地表示出资本主义生产的动机就是赚钱。生产过程只是为了赚钱而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只是为了赚钱而必须干的倒霉事。〔因此,一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国家,都周期地患一种狂想病,企图不用生产过程作中介而赚到钱。〕”“企图不用生产过程作中介而赚到钱”,这特别符合生息资本的特点。在生息资本形式上,“我们看到的是G—G′,是生产更多货币的货币,是没有在两极间起中介作用的过程而自行增殖的价值”。把货币贷出一定时期,然后把它连同利息一起收回,就是生息资本本身所具有的运动的全部形式,因而,生息资本好像是可以“自行增殖”的怪物,并未转化为任何“生产要素”。

  资本主义信用体系的发展进一步催生了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流通,在现实资本的运动之外,又出现了虚拟资本的运动。马克思认为,有价证券的资本价值纯粹是幻想的,铁路、采矿、轮船等公司的股票代表现实资本,但是,这个资本不能有双重存在(一次是作为所有权证书即股票的资本价值,另一次是作为在这些企业中实际已经投入或将要投入的资本),它只存在于现实资本,股票不过是对现实资本所实现的剩余价值的一个相应部分的所有权证书。马克思告诫说:“不能把这种价值计算两次,如铁路的价值和股东手中的铁路股票的价值。”铁路的价值是实实在在的,股东手中的铁路股票的价值则纯粹是虚拟的。虚拟资本是一种与现实资本对立的,能够定期确定收益,且在市场上买卖,作为现实资本的复制品的所有权证书。在虚拟资本的运动中,没有任何社会财富(从而没有任何价值)被创造出来,虚拟资本只不过是现有财富(从而价值)实现转移的一种方式。跟生息资本一样,虚拟资本也并未转化为任何“生产要素”。

  由上可知,产业资本可以转化为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商业资本虽然也转化为物质要素(耗费物质材料、使用“商业劳动”),但并非“生产要素”;生息资本、虚拟资本,都并未转化为任何“生产要素”。一些学者之所以主张“资本既是生产要素,又是生产关系”,乃是因为没有对资本的多种存在方式进行更为具体的考察。

四、结语

  在当代中国,有些学者认为资本具有二重性(“既是生产要素,又是生产关系”“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也有学者批判“资本是生产要素”“资本具有自然属性”等说法。面对有关资本本性的上述争论,我们有必要从物质要素与社会形式区分的视角来观察、剖析。

  马克思明晰地区分了生产过程的物质要素与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批判了混淆物质要素与资本的“拜物教观念”。马克思“资本不是物”的论断,所要表达的准确意思是:资本不是“物作为物就具有的自然属性”,而是“物”在资本关系中获得的“社会形式”。资本不是可以脱离生产资料、劳动力而独立存在,从而可以跟生产资料、劳动力并列的另一种生产要素。真正的问题并不在于“资本是不是生产要素”“资本是不是具有二重属性”,而在于“生产要素在什么条件下、什么生产关系中才能成为资本”“究竟是什么属性才使资本成为可能”。资本有产业资本、商业资本、生息资本、虚拟资本等各种不同的存在方式,只有产业资本转化成了“生产要素”。

  参考文献:

  [1]许兴亚:《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中国经济问题探索》,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

  [2]杨继国:《虚拟经济:马克思经济危机理论新释》,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

  [3]〔日〕见田石介:《资本论的方法》,沈佩琳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

  [4]〔英〕G.A.科恩:《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一种辩护》,段忠桥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

  [5]刘凤义:《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马克思主义研究》2022年第9期。

  [6]〔德〕米夏埃尔·海因里希:《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资本论〉导论》,张义修、房誉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

  [7]王峰明:《经济范畴与“形式规定”——马克思经济学本质观的哲学基础和当代价值》,《天津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

  (作者系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与传播研究中心研究员,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原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23年第11期,作者授权红色文化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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