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锡文:演变“四项基本制度”农村发展就会偏离社会主义方向

2024-02-24
作者:陈锡文 来源:昆仑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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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学部主办、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承办的“21世纪马克思主义大讲堂”举办第五讲,特邀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作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的讲座。

  陈锡文强调,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需要深入认识我国农村的四项基本制度,即土地制度、组织制度、经营制度、社会治理制度

  过去三十年,锡文同志一直是我国农村政策决策层中的关键人物,过去的文件中,农村只有一个基本制度,即基本经营制度。

  农村“四项基本制度”这个概念,从陈锡文同志口中说出来,是第一次。农村四项基本制度,即:基本产权制度(土地集体所有制),基本组织制度(党支部领导下的村社共同体制度),基本经营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内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制度),基本治理制度(党支部领导下的以集体经济为支撑的村民民主自治制度)。农村四项基本制度,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三农”发展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度基石。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的概念和基本内涵

  陈锡文指出,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需要把握农业现代化、中国特色和道路三个关键词。

第一,农业现代化或现代农业,是相对于传统农业而言,是工业化背景下对农业现状的描述。现代农业是社会化分工不断细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断创新、国家支持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农业设施不断更新、产业链与价值链不断延伸的产业。不同于传统农业,现代农业得益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科技进步贡献率不断提升。除此之外,一些社会性、制度性的因素也影响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农业现代化进程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密切相关。

第二,国土、资源、人口等资源禀赋以及历史传统、发展阶段等方面的不同,决定了农业现代化的中国特色。“人多地少”、农业人口比重高的历史和现实,决定我们必须走出一条独特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才能成功。从农业现代化的社会属性、制度规定性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样一个基本前提,中国式现代化的特征,社会性质、社会制度决定我们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道路。我国的农业现代化需要借鉴他国经验,但不能照搬。

第三,道路,规定了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方向和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需要统筹兼顾,协调好农业发展与农民共同富裕的问题,同时注重粮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等问题。在实践中,不能一刀切,要因地制宜推进,各地根据实际探索具体的实现形式。

深入认识我国农村的四项基本制度

  陈锡文强调,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还需要深入认识我国农村的四项基本制度,即土地制度、组织制度、经营制度、社会治理制度。

第一,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他指出,我国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对于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意义重大。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具体的一个个村庄的基本制度,而且这个所有权边界非常清楚。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既尊重了历史,又尊重了农民集体所有权,保证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每个成员的平等权利。

第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由于历史的沿承,一些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所有权,进行土地发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但不能完全取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特定的含义,在这里,集体资产是不可分割的,这一点根本不同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共有制经济。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立股份合作社,这个“股”是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权;所谓确权到股、确权到人,“确”的也是这个收益分配权。而且,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这个“股”的流转也受到很大限制。

第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项制度没有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而且找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给了农户更充分的自主权。另外一点,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承包土地。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我们党在农村的政策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需要把握三大原则:一是尊重农民意愿;二是掌握好流转经营、规模经营的度,不能单纯为规模化而规模化;三是不能忽视普通农户。他强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三位一体”,保证了农民的三大基本权利,即每个集体成员都有权承包土地、宅基地以及参与集体经营性收益的分配。三项基本制度与农民三大权利是一体的。

  过去几十年,我们只讲基本经营制度,不讲基本产权制度、基本组织制度、基本治理制度,这很容易导致基本经营制度异化。

  例如,过去讲“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搞来搞去就搞成了老板“统”,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统”,偏离了社会主义方向,原因就是不坚持基本产权制度和基本组织制度所致。

  再如,我们过去强调村民自治,着力点一直放在民选村长上,甚至以为选能人当村长就能搞好村民自治了,实际上如果不坚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统”的功能,怎么可能实现好村民民主自治呢?

  实践证明:农村如果不坚持四项基本制度,甚至想演变四项基本制度,农业农村的发展就会偏离社会主义的道路与共同富裕的方向

  在我们正走在叉道口的进程中,陈锡文同志在关键时刻,提出了农村“四项基本制度”这一重要概念,太及时了,明确了底线,指明了正道!

  (来源:昆仑策网,转编自“中国乡村发现”,原标题《陈锡文:需要深入认识我国农村的四项基本制度》,修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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