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磊:马克思的异化理论,过时了?——价值与异化岂能无缘(之八)
作者按:该系列博文挂出后,有人问我“在哪里可以下载发表在《政治经济学研究》上的原文?”这里有必要广告一下:拙文《价值与异化岂能无缘?》(载《政治经济学研究》2021年第2期),已于近日上传“中国知网”,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登录“中国知网”下载。欢迎光临!
一、问题导向
在上一集《把荣誉戴在赵磊头上,他受不起——价值与异化岂能无缘(之七)》,针对孔陆泉、朱木斌的“马冠赵戴”,我作了必要的澄清。接下来的这一集,我讨论最后一个问题:马克思的异化理论是否已经过时?
首先交代一下问题导向。
拙文《“劳动决定价值”是劳动异化的结果》的问题导向,并不是要淡化《资本论》关于价值问题的叙述方法,也不是要追溯劳动异化的根源,而是从马克思的异化理论的角度,来解读“劳动决定价值”的科学性。
对于这样的问题导向,有学者颇不以为然:“毕竟异化劳动理论是马克思早年的理论,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有更全面而科学的理论。”
言外之意,用马克思的异化理论来分析劳动价值论,没有必要。
有鉴于此,我下面作几点说明。
二、异化理论如何定位
众所周知,异化理论是马克思早期的关注点。在此之后,唯物史观的基本逻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便成为马克思分析问题的方法论。
那么,应当怎么看待马克思的这种变化呢?我的看法是:
如果马克思的早期理论与晚期理论互不相容的话,我们理应以晚期理论为依据,不能以早期理论来否定晚期理论。
然而,如果马克思的异化理论能够更好地印证《资本论》中“价值决定”的唯物史观逻辑,且二者并不冲突,那么,就不应当否定异化理论在分析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
三、异化理论的现实意义
以我在教学和研究过程中的经历和体会,我觉得马克思的异化理论在当下不仅没有过时,而且仍然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
如果从“商品二因素”“劳动二重性”出发来展开价值问题的叙事过程,就足以让“要素价值论”缴械投降的话,那么用异化理论来说明劳动价值论或就多此一举。
但是,如果用《资本论》的叙述方法依然不能让“要素价值论”心服口服,而且如果异化理论有助于更好的理解“劳动决定价值”,那么,用异化理论来解读劳动价值论就是必须的。
我认为,在“要素价值论”已成主流的当下,马克思的异化理论在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中,理应具有重要地位。
四、劳动异化与私有制的关系
私有制是导致劳动异化的原因,这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逻辑结论。
然而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却明确指出:“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直接原因”。
把私有制视为异化劳动的结果,这样的定位,似乎与唯物史观的逻辑并不一致。
那么,由这个不一致所产生的理论困惑,能不能仅用马克思理论早晚的差别来解释呢?
我认为不能。问题的要害,在于如何定义异化劳动。
如果把异化劳动归为生产力范畴,把私有财产归为生产关系范畴,那么说“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直接原因”,我以为并无不可。
反之,如果把异化劳动归为意识形态范畴,把私有财产归为经济基础范畴,那么说“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异化劳动的原因”,我认为也是正确的。
在唯物史观奠基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劳动异化与私有制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二者互为表里,都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这就告诉我们,马恩对异化劳动与私有制之间关系的认识,充满了辩证法。
五、价值关系与劳动异化岂能无缘
如何解读私有制与异化的关系,值得进一步讨论。然而不论怎样解读马克思的异化理论,有一点是明确的:
价值关系与异化劳动岂能无缘?只要存在价值关系,异化劳动就不会退出历史舞台。
反之亦然,只要存在异化劳动,“劳动决定价值”的法则就不会失效。
末了补充一句。2021年8月6日,我在《乌有之乡》读到王峰明教授的大作:《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一个理论难点》(原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3年第1期),获益良多。在该文中,王峰明教授对马克思的异化概念作了深入的分析,对“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解释,其创意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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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该文转引自:赵磊《价值与异化岂能无缘?——回复<劳动决定价值不是劳动异化的结果>》(载《政治经济学研究》2021年第2期)。这里转发时,作者在文字上作了适当补充,并省略了相关注释的出处。如需确认,请读者核对原文。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