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干强教授六评“路在何方”:鼓吹私有化的混乱逻辑
“路在何方”的作者为了论证比重达到“56789”的私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寻找了许多论据。但是,逻辑混乱,信口开河,强词夺理,根本站不住脚。这里不妨列举几条加以辨析:
其一,该文说,“华为等民营企业受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势力强烈打压,就完全证明了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此推理的大前提是,在当代受帝国主义势力打压的企业,就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人们不免要问,那些受打压的发展中国家的资本主义企业,也是社会主义企业,属于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吗?众所周知,在旧中国,上海著名民族资本家荣德生的企业就受到帝国主义实力的打压,但是他的企业并不是社会主义企业。帝国主义国家之间历来矛盾重重,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企业之间相互竞争你死我活、难道其中处于受打压地位的,就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吗?可见,“受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势力强烈打压”显然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没有必然联系,把它作为判断企业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大前提,这违反了形式逻辑的常识。
其二,该文说,“国家大法中只承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人财产这么多,而且随时随地都在变化之中,国家有什么部门或机构来对私人财产的合法性进行认证呢?没有!起码直到现在没有!那么问题就出来了:这么庞大的私人财产没经过法律认证是合法的之前,都处在不合法的状态,这就变成了私人财产是有原罪的,只有经过政府认证是合法的之后才合法!这把我们国家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变成了有罪推定”;并说,“如果大法里对公共财产和公民的私人财产都同样承认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就没有以上的问题了”,应当“对公共财产和对私人财产平等保护”。
该文认为,“庞大的私人财产没经过法律认证是合法的之前,都处在不合法的状态”,这是言过其实,耸人听闻。根据唯物史观,一定的生产关系能否在现实中存在,取决于它是否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而这种生产关系是否具有合法性,不过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对这种经济现实能否正确反映和确认;而不是反过来,法律先认证了一种生产关系的合法性,然后这种生产关系才能存在。一定范围的资本主义经济成分是否适应现阶段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属于经济领域中是否有必然的现实性,这与它是否合法,这是两码事。在它的现实性已经在总体上由宪法正确反映和认定的条件下,需要法律来认证是否合法的,就只是具体有争议的个别私营企业,而不再是对每个私营企业都要逐个认证。我国宪法规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已从根本大法上确认,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在一定范围的存在和发展,具有适应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现实性,因而是合法的,而那些用非法途径如挪用公款、用私有化“改制”手段(如MBO经理人“买断”之类)等化公为私形成的私有制经济,属于挖社会主义墙角、瓦解公有制经济基础的经济行为,一开始就是非法的,当然需要依法追究,但这是宪法统领下的具体法规的任务,而这是完全可以弄清楚,依法处分的。不应当把一般的法规与宪法混淆起来。至于“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的区分,这是法律认定领域的推理方法,与宪法条款本身的确定是两回事。卖弄法律专有名词,绝不会使歪理变为真理。
“路在何方”的作者要求国家宪法对比重达到“56789”的私有制经济,都肯定为“合法”,而且呼吁在我国宪法上明确规定包括生产资料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公共财产和对私人财产平等保护”,对这些,站在科学社会主义立场上看,可谓居心险恶:
——他想抹杀宪法关于私有制经济发展的总量范围。宣扬私有制经济全都“合法”,这无疑包含妄图以私有制经济替代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目的。
——他想混淆视听,掩盖、包庇那些化公为私而形成的私有制经济。对此,我们要正告他,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合法”两字是完全正确、不可删除的。
——他妄图彻底否定我国宪法的阶级性。我国宪法是体现维护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宪法,必然要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的经济利益,必然要促进社会向科学社会主义方向前进,而科学社会主义的核心,就是要逐步消灭私有制,实现完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决不允许把资产阶级的口号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搬到我国宪法中来。
——他用“财产”来混淆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实际上是宣扬对公有制生产资料和私有制生产资料“平等保护”。他使用资产阶级惯用的“平等”概念,来淡化公私经济之间客观存在的对立和斗争,这也是根本违宪的。须知,宪法规定“公有制为主体”,也就明确了公私经济之间存在着主体与非主体的不平等。从长远的、社会主义最终消灭私有制的战略目标来看,私有制经济不可能永恒存在。在当代中国的国情条件下,私营企业主确立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立场,认可自己在国民经济中的非主体地位,自觉接受工人阶级的领导,接受国有经济的主导,最终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转化,才有光明的前途。
其三,该文说,“由旧时的苏联传给我们的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这种观念根深蒂固”,“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告诉我们不是这样。社会主义有私有制,资本主义有公有制(如沙特的阿美石油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石油公司,上市前就是百分之百沙特国有。沙特是社会主义国家吗?”
该文作者把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到1989年戈尔巴乔夫下台这段历史时期的苏联,称之为“旧时的苏联”。按他的表述,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私有制(准确的表述应是雇佣劳动的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这些都是苏联“传给我们”的东西,已被中国“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所否定。按他的逻辑,列宁领导十月革命,斯大林领导苏联进行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有制为主体”,都是由“根深蒂固”的“观念”造成的,因而都要否定。他的科学根据在哪里?根本没有!他不承认的科学理论概念,只要宣称是“旧时的苏联”的观念就行了!这样来搞历史虚无主义也太肤浅了吧?这只能说是强词夺理!
问题还在于,他要证明“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其中使用的“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基础”这些概念,不也都是从苏联到新中国一直沿袭的属于马克思理论体系的“根深蒂固”的观念吗?他这样的随心所欲,也太可笑了吧?至于他说“社会主义有私有制”,不值一驳。因为他混淆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和“社会主义”两个概念。他用“沙特”有国有企业来证明“资本主义有公有制”也根本站不住脚。资本主义国家把一部分私有制企业的国有化,或者由国家财政出钱办一些国有经济,这是资本主义国家在难以解决生产社会化和私人占有制固有矛盾的情况下,采取的不得已的措施,这类“国有经济”或“国有企业”是资本主义国家统治阶级的工具,主要起宏观经济的“稳定器”的作用,它们代表的是资产阶级或垄断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并不能改变资本主义企业的性质。
“路在何方”此文,使用不合逻辑和荒谬的论据,来论证私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只能证明这完全是个别有用心的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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