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昌明:香港的“法治”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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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特区政府必须落实《基本法》第23条

  香港回归已22年,但似乎从未太平过。

  远的不说,仅最近6月20日,香港反对派打着“民主”旗号,组织大规模“反修例”游行(实为要包庇逃港杀人犯不受引渡),结果上演的是一场“港独”分子闹捣乱的活报剧。他们公然打出“港独”龙狮旗,声嘶力竭高呼“港独”口号;暴力袭警,冲击立法会;甚至扬言:要筹组“临时政府”,搞“香港独立建国”,直闹得天怒人怨!看来,香港的“民主派”是得了癔病、患上了疯癫症。

  香港“民主派”肆意强奸民意,引发广大市民(包括梁家辉、谭咏麟、钟镇涛等诸多明星)的强烈“反弹”——这才有了15万人冒雨参与的“6·30‘撑警’大游行”。广大香港市民,强烈支持香港警察严正执法,维护香港的安定,要求特区政府“保法治,护安宁”。

  罪犯未惩,必受其害。病根未治,疯癫复发。7月1日,香港“民主派”图阻挠特区政府举办“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2周年升旗仪式”,再肇事端,又一次大闹香港。他们“占领”湾仔、金钟一带的马路,挖出路砖袭击维持秩序的警员,投掷含腐蚀性的不明液体,致多人受伤。其后,更出动戴头盔、手套和口罩的极端分子,公然用暴力冲入立法会大楼,打砸会场。连天花板上的投影机也被拆下、用铁锤击碎。整个事件“成为回归以来最严重的暴力政治行动”!(详见《环球时报》7月2日的有关报道)

  香港出现如此乱象,那里还有半点“法治”的影子?简直就是无法无天!

  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1842年后一度被英国侵略者侵占,沦为殖民地。那时,香港是由英国女皇任命的殖民地“总督”进行专制统治的,根本不存在、那怕是一丝一毫的“民主”!只是到了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了祖国,这才有了香港的民主制度。

  回归后的香港,实行的是“法治”的民主。中央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精神,专门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进行治理。可见,香港的民主是《基本法》框架内的民主,任何超越、甚或违背《基本法》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是背离“法治”原则的,是不能容忍的。

  当今香港的乱象,说到底,是未能真正落实《基本法》所造成的,特别是至今未能落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所产生的问题。以往笔者曾多次论述过这一问题,至今未见解决。今次有必要“再论”,以帮助香港某些反华势力清醒一下头脑。

  第一,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

  香港是中国的香港。现今国家对香港实行“一国两制”,“一国”是前提,“两制”只是“一国”的派生。切不可有脱离“一国”的妄想。《基本法》第一条,明确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就是对“一国”的法律定义。

  换句话说,就是香港必须保持与国家的统一,决不允许香港在任何情况、任何条件下,有任何分离的活动。国家在香港实行“两制”,绝不能损害“一国”的根本利益。如今香港出现公开叫嚣“港独”的政治团体与罪犯,这已不是“言论自由”的问题,而是公然“违法”问题,必须绳之以法,绝不能姑息养奸。

  当今世界,是没有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会允许自己国土分裂的。翻遍各国的宪法,无不都把保持、维护国家的统一,作为宪法的核心内涵之一。《美国宪法》的第四条第四款就明确授于中央政府拥有“平定其内部暴乱”之权。1861年美国发生南北战争,说白了,就是一场林肯总统的中央政府,平定南部叛乱州的斗争。

  第二,香港的《基本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母法的,香港的自治权是中央给的。

  不尊重“一国”,又何来“两制”?香港的“港人治港”也好,香港的“高度自治”也好,香港所以“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所有这些《基本法》中的规定,都是中央给的,是中央政府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体现的。中央既然对地方可以授权;自然也可以收权。

  为了实施“两制”,《基本法》第八条规定:

  “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请注意,为体现“两制”,《基本法》允许香港保留“原有法律”,但这是有条件的。就是:“原有法律”不能与《基本法》“相抵触”;否则,这些“原有法律”必须“修改”!

  第三,香港只有落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才是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香港曾是英国的殖民地。经过百年苦斗,毛主席领导的新中国终于洗刷国耻、收回国土——实现香港回归。对此,所有汉奸、买办分子和英国殖民主义者自然是不甘心的。他们必然还会内外勾结、继续捣乱,妄图恢复昔日的“天堂”。为此,“二十三条”中的内容,都是应对这些内外敌对势力所采取的防范措施,这是完全必要的,更是一个主权国家为了捍卫自身利益所必须的。

  可惜,回归初期建立的香港特区政权比较软弱,未能及时制订二十三条所要求的地方法规。特别是经历2004年4月香港反对派组织的“反对23条立法和要求双普选”的游行示威后,就再未启动此项地方立法,这才有了其后反复不断的违反“一国”的违法犯罪活动。在经历了此番的沉痛教训以后,相信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特区政府必将坚强起来,敢于为维护香港的“法治”而斗争!

  必须指出,境外的反华势力是不甘心我们中国的长治久安的,它们必将长期与我们作对并进行捣乱的。幻想敌人会自动弃恶从善,这是天真的。唯有干我们自己的事,走自己的路,完全不必去理会敌人的叫嚣与污蔑!

  尽快地、坚决地制订二十三条吧,天不会塌下来。难道还怕英国佬敢再来打一仗“鸦片战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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