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债权人深陷刑事案件“鬼打墙”泥潭

2024-03-21
作者:刘虎 来源:刘虎和朋友们

  借贷双方之间有《借款合同》,有房产抵押,办了房产抵押手续,还有银行转账记录,在法律和证据层面,这是一个非常简单清晰明了的债权债务关系,本不应存在任何的争议。

  可就在债主黄志频先生依法通过法院主张债权的诉讼中,欠债人却声称这笔已经打到他本人银行卡上的借款连同其收到的另一笔“购房”款项,他都转账给了一个帮他套取公积金的房产中介,被那个人“诈骗”了。在没有审理查明欠债人被“诈骗”和黄志频是否有关的情况下,上海法院以该案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了黄先生的起诉,将此案移送给公安机关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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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刘虎摄

  更夸张的是,上海浦东警方已经侦查了五年多,黄先生和“诈骗案”到底有无关系,到现在也没给出任何结论。2024年3月18日,黄先生才应约第一次与警员见面做笔录。“我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如实反映给警察,对公安机关长期压案不查表示强烈不满。他表示警力有限,无法及时破案且他本人也是近期接手该案。我就不理解了:现在是有史以来警力最充足的时候,怎么还不够?都用到哪里去了?”

01

借到的钱被别人“诈骗”走,就不用还了吗?

  2017年1月21日,经人介绍,浙江台州的黄志频与上海的李自海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自海向黄志频借款120万元,用于企业经营需要,并且约定,借款期限为自2017年1月21日至4月20日止,月息1.5%,李自海以其位于浦东新区五莲路959弄20号602室的房产作为抵押,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签订这个借款合同的时候,李自海的妻子陈凤英也在场。

  《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黄志频当日即向李自海汇款120万元,双方随后一起到上海市不动产管理局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到期后,李自海一直未能按约向黄志频归还借款,经多次催要未果,2018年7月19日,黄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自海夫妻归还所借款项的本息,并请求对李自海用于担保的抵押物五莲路房产有优先受偿权。

  李自海夫妻则辩称,他们是为了套取公积金才认识了房产中介,因此认识了其中一个叫顾志明的,顾志明说由其来帮他们操作套现17万公积金,至于如何具体操作他们并不知情,只要听顾志明安排就是。在顾志明的指示下,他们于2016年11月26日签了一张空白的50万元的收据,后来是中介顾志明以李自海的名义跟黄志频签署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以50万元空白收据胁迫李自海必须配合签字,李自海才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但120万元其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拿到。李自海说,他在收到黄志频转来的120万元后当即就转给了顾志明。李自海还声称,他还收到另外一个叫李明英的购房首付款70万,也没有实际拿到,而是将这70万元提现给了介绍李明英的中间人……

  李自海说,自己认为本案涉嫌诈骗,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18年9月17日对此立案,案件编号为浦公(外高桥刑)立告字(2018)18406号。

  庭审记录显示,李自海认为是顾志明欺诈了他总计190万元,自己不应该还钱。

  对于李自海方的辩解,黄志频先生和代理律师都无法接受——借到的钱被别人“诈骗”了,无论是否属实,就不用还钱了吗?难道,借钱给他的黄志频先生,反倒成了对他进行“诈骗”的共犯不成?黄志频先生借钱给他,和李自海是否被顾志明等人诈骗,这完全就是不同的两个法律事实,根本就不应混为一谈。

02

令人费解的“诈骗案”,云山雾罩的受害人

  据警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显示,李自海的报案内容为:2018年9月10日11时41分许,报警人李自海来所报案称,其于2015年认识一个叫顾志明的男子,该男子以报警人五莲路一处房产从一肖姓男子处借款100万元,又以该处房产抵押贷款120万进行平账,后将该处房产出售取得报警人首付款70万元。报警人实际损失190万元。

  2018年9月17日,浦东公安分局向李自海出具《立案告知书》称,经该局审查,认为该案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已决定立案,由浦东公安分局外高桥分区指挥部刑事侦查队承办。

  《报案回执单》及《立案告知书》均显示,李自海是在黄志频向其提起诉讼后才去报的警,报案材料中,并没有将黄志频列为控告对象之一。

  2018年7月2日黄志频向李自海夫妇讨要欠款的电话录音显示,李自海夫妇称是顾志明忽悠了他们,钱也是被顾志明拿走了,黄志频建议他们该起诉顾志明的赶紧起诉,那是他们之间的事,要李自海夫妇还钱给自己,李自海说,自己是要跟顾志明打官司,但是“现在依据不足”。

  2018年9月14日的庭审记录显示,李自海称,他和顾志明是通过房屋中介认识,想让顾帮他操作提取公积金。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李自海的说法疑点重重,令人难以信服:

  疑点①,一般的常识,套取公积金这种行为,一般是需要通过买房、租房或者房屋装修等行为来实现,而李自海却是在进行卖房的操作。卖房过程中如何套现公积金?疑点②,李自海夫妇称他们对如何操作毫不知情,完全听任和配合顾志明的安排。他们为何对顾志明如此深信不疑?疑点③,李自海夫妇想要套取的公积金数额仅为17万元,可他们为什么要转给顾志明等人190万元?疑点④,李自海报案中称,顾志明以其该处房产曾向一肖姓男子借款100万元。李自海为什么会同意?疑点⑤,李自海报案称,顾志明又以该处房产抵押贷款120万进行平账,这120万指的是不是就是从黄志频先生那里借到的120万?李自海为什么要同意顾志明先是以自己的名义和房产借款100万,再以自己的名义和房产去借款120万来平那100万的帐?

  这些疑点警方虽然侦查了五年,却始终没有任何结论,似乎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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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海夫妇位于浦东新区五莲路959弄的抵押房产。刘虎摄

  根据相关证据,2017年1月21日李自海已经将该处房产抵押给黄志频,借到120万元。但就次月16日,李自海又与李明英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要将已经抵押给黄志频的房屋卖给李明英。合同约定,房屋转让款为220万元,李明英支付70万元首付款,待双方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取得收件收据后当日,李明英再支付房价款150万元,并于当日交房。

  据李自海称,他在收到李明英支付的70万首付款后,这个钱也提现给了房产中介介绍人。因李自海迟迟无法向李明英交付房屋,李明英对其提起诉讼,李自海没有出庭应诉。

  2017年11月9日,浦东新区法院进行缺席审理后做出判决,解除李明英与李自海房屋买卖合同,李自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明英房价款7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4万元。

  相关庭审记录显示,李自海称,他没有出庭应诉的原因是顾志明让他不要去参加庭审。为何李自海对涉嫌“诈骗”的顾志明如此言听计从?

  顾志明现在何处,是否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被通缉?相关进展,浦东警方一直没有告知相关方。

03

受害者,还是骗局参与者?

  李自海是受害者?还是骗局参与者?本应是由上海浦东警方查清的事实,却至今混沌不明,令相关民事权益的实现延宕至今。

  根据浦东新区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做出的“(2017)沪0115民初2185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李自海之取得该处房产的产权证,是因为他在2008年与倪德新签订了一份虚假的房屋交易合同。合同签订后,该房产过户给了李自海,但是李自海并没有交付任何房款,也没有要求完成房屋交接,该房产依然一直由原房主倪德新居住。

  双方当时签订该虚假的房屋交易合同的真实意图是,从事工程的倪德新需要资金,而李自海想要套取公积金,通过该项虚假交易,李自海套取了24万元公积金贷款借给倪德新使用,至2014年5月31日倪德新尚欠李自海15万房贷,双方写下一份协议,称限期倪德新于一个月内付清欠账,如一个月内未支付,由李自海本人处理该房子。

  浦东新区法院的这份判决书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虚假交易,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依法应确认无效,判令李自海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涤除设定在该处房产上的债权人为黄志频的抵押,配合原告倪德新办理将该处房产的产权恢复登记至原告倪德新名下的手续。

  以上种种疑点,本应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来最大可能查明真相,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在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对黄志频对李自海、陈凤英一案的诉讼过程中,法院并没有组织任何的庭审质证,仅凭一份不知道证据来源是李自海举证还是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浦公(外高桥刑)立告字【2018】18406号”《立案通知书》,在法院还没有查明黄志频是否是李自海所报诈骗案中的被控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2018年10月10日就做出了“(2018)沪0104民初1823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黄志频的起诉,该案移送浦东警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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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警方《立案告知书》。受访者提供

  近日,笔者探访了此处位于上海市五莲路959弄的房产,见到了原房主倪德新。倪德新认为,从自己和李自海的经济往来来看,虽然自己已通过民事渠道维护了自身权利,李自海通过欺诈手段制作的房产证的事实被法院认定,但房产仍未过户回到自己名下。

  在倪德新看来,李自海通过挂失等欺诈手段制作了房产证作为向黄志频贷款抵押的依据,明显存在欺诈嫌疑。

  倪德新表示,他也曾数次到地段派出所讯问,均称要等待相关刑事案件进展。但同样未有警方人士就相关欺诈案情对其取证。

04

神速的法院复读机式裁决,龟速的公安侦查犯罪

  不服徐汇法院“(2018)沪0104民初18235号”《民事裁定书》,2018年10月17日,黄志频提起上诉。仅仅一个月后,上海一中院即做出“(2018)沪民终1387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黄志频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民事裁定。

  笔者注意到,上海一中院对上诉做出的裁定,基本上是复读机一样照搬了徐汇法院的文书,对于上诉人提出的法院所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和公安在侦查的刑案“不是同一事实”、不能驳回等上诉理由,未做任何的回应。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这已违反了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六条,上诉人黄志频作为善意的出借方,其与“浦公(外高桥刑)立告字【2018】18406号”案并无实质上的关联,“一审判决与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立法目的不符”等上诉理由,不做任何的论证。

  2019年2月10日,黄志频提起民事再审申请。根据上海高院指令,上海二中院于同年11月12日受理,同年12月25日即做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对于黄志频申请再审的理由,同样不做任何具体的论证和回应。

  2020年4月15日,黄志频及其代理律师向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民事抗诉申请。2020年4月30日,上海一分检做出受理通知书;2020年7月21日,该院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从一审的徐汇法院到二审的上海一中院,再到受指令再审的上海二中院,再到负有监督职能的上海一分检,都在简单机械的重复以下一段话: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本案民间借贷行为可能涉嫌犯罪,故法院生效裁定驳回黄志频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

  法院的审理决定称,“若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自2018年10月10日做出驳回黄志频起诉当日,徐汇法院即向浦东警方发出《案件移送函》,一晃五年多过去,浦东警局对该案的侦查结果如何,黄志频出借给李自海资金的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结论性的认定仍遥遥无期。黄志频曾最后寄希望于最高院来纠错。但他在2021年向最高院巡回法庭寄出申诉材料后,至今杳无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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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频的寄件凭证。受访者提供

05

政府信息公开被拒:权利主张者不应救济无门

  黄志频通过诉讼方式来讨回借出去钱的途径全被堵死,只好转向公安要个结论。

  2020年4月9日,黄志频向浦东警局申请公开徐汇法院移送其侦查的李自海遭其他诈骗一案的有关处理信息,请求办案机关披露以下信息:

  李自海向浦东公安分局报案(控告),其所指控的被控告人是否包含申请人黄志频;申请人黄志频是否被列为浦东公安分局已立案侦查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该案目前是否已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侦查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向浦东警局提出的《政府(公安机关)信息公开告知申请书》中,黄志频提出,该局就所立案件的怠于侦查取证,故意拖延办案,会影响他实现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2020年5月6日,浦东警方做出《告知书》,称黄志频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

  2021年7月27日,黄志频向上海市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对浦东分局做出的不予公开信息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同年9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做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称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是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被申请人不负有适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公开的职责。

  2020年8月26日,黄志频向静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浦东警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并判决被告依法履行职责。

  2020年9月27日,静安区法院做出《行政裁定书》,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为对相关刑事案件情况的咨询,不具有政府信息相关法律规定所保护的获取信息的利益,被告对此所作的告知书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被告的答复对原告不产生权利义务的影响,故原告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可以与行政办案机关联系并了解案情……”

  没有公安的刑事案件侦查结论,黄志频连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权也被剥夺。黄志频甚至无从得知:李自海首当其冲的被控告人顾志明有没有被侦查。

  黄志频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均无果后,曾寄希望于纪检部门监督公安机关的不作为。但当其向纪检部门实名寄出举报材料后,结果仍是石沉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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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频的寄件凭证。受访者提供

  浦东公安分局针对黄志频提出的第三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又于2024年3月11日向黄志频作出告知书,仍以“不属于可公开的信息”为由,拒不公开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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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申请及警方回复。受访者提供

  “真是见了鬼了”,黄志频感觉,自己的整个讨债过程就像陷进了个“鬼打墙”泥潭似的,黑漆漆的一大片,以为是在向前走着,最后却发现又绕回了原处。对公安到底什么时候能够侦查结束此桩“诈骗”案件,黄志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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