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律师因替农民工讨薪被控虚假诉讼罪

2023-11-06
作者:张新年 来源:群众来信

张新年就农民工兄弟与高丙芳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谨与山东高院、岱岳法院等公开商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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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工头(其实也是农民工,相当于农民工的代表)虽被拖欠工程款(此处指经包工头之手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之集合),但出于道义,垫付了农民工工资,嗣后显然有挽回其垫付资金的求偿权,形成了与建筑公司的追偿关系,有权依法以农民工的名义起诉建筑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有维权的事实基础、没有虚构法律关系、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下,即便是包工头借名起诉、补造材料,存在部分民事层面上的虚假,也不构成刑事上的虚假诉讼罪。

  没有证据足以证明代理律师对农民工借名起诉、补造材料事前知情的情况下,律师不违反行政法规和行业行规,更不构成犯罪。甚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代理律师对包工头的垫付事实事前知情,故其协助包工头以农民工的名义起诉,不仅于国法有据,也符合天理常情!为117名农民工代理,仅实收2万元律师费,对案件高度负责、办案兢兢业业、付出大量时间精力,这样的好律师,非但不该受到任何责难,而应予以表彰!

  但是,就这么一个简单的道理,在@江苏刘录律师与本人为山东舒志律师事务所主任高丙芳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的辩护中,发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泰安检察 @岱岳检察 @山东高法 @泰安中院 @岱岳法院承办抗诉、公诉的检察官和相关民事再审改判的法官似乎并不认可。

  手持权柄的您们,有没有意识到:如果就这样以“虚假诉讼罪”之名判了包工头及代理人,很可能会成为一个很坏的先例,恶劣影响甚至不亚于“彭宇案”,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化为泡影,受此错误判决指引,今后包工头可能不敢垫付农民工工资,律师也不敢代理此等纠纷,势必造成更多的农民工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受害。

  农民工提供劳力,担当了城市建设中最底层也最辛苦的一环,日则与尘土、汗水相伴,夜则以地为席、受蚊虫叮咬,若是一个讲道义的社会,则乐居于这都市森林的,无论王公贵族、绅士名媛,还是三教九流,皆应为之肃然起敬:农民工兄弟有恩于时代和土地,不能失宠于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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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虽然立法层面并不认可包工头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地位,但实践中,由于农民工的分散性强,建筑公司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包工头召集、组织农民工从事劳务活动,几乎在每一个建筑工地上都会有包工头甚至多层级的包工头的存在,这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实分工,一直以来,也是农民工劳务市场的常态。但是,如果遇人不淑,即便没有被上游的大包工头或建筑公司等拖欠工程款,小包工头也可能会截留甚至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农民工兄弟要不四处信访、讨要工资,要不含泪吞声、忍辱负重。

  鉴于上述情况,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国家早就设立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出台了相关强制性规定。例如,要求建筑公司应当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以避免被层层克扣、挪用和拖欠,如果建筑公司违规将工资发放给了包工头,一旦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则应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本案的基本背景就是这样,建筑公司违规将农民工工资给了大包工头,并被大包工头挪用。但令人欣慰的是,小包工头虽被大包工头拖欠,但出于道义,将农民工工资给垫付了。不料,大包工头因其他事情涉嫌犯罪被抓,小包工头遂以农民工的名义,至少十多次去清欠部门信访,后经清欠部门工作人员推荐,他们找到了曾有为众多农民工维权成功案例、在当地享有一定盛誉的高丙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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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问,此时高律师该如何为农民工着想?高律师提出,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条之规定,可依法起诉包工头和建筑公司。显然,当时(2019年)高律师提出的这种维权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是现在,农民工维权就更有利了!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赋予了建筑公司直接向农民工清偿的义务。换言之,农民工可直接起诉建筑公司,要求其承担工资支付义务,而无须同时起诉包工头主张建筑公司以连带方式承担责任)。

  试问,在不争的维权基础事实和明确的法律规定下,包工头该如何付诸维权行动?鉴于农民工的流动性非常强,可能干完活领到工资就走了,与包工头再无联系,另鉴于包工头有时与相关方并不签订书面材料(本案中的包工头就当庭明确表示,自己小学肄业,文化程度低,与人打交道全靠信任关系,从不签合同,也不制作工资单),则包工头为了主张自己已向农民工垫付的工资,有时势必会存在借名起诉、补造材料的情况。

  于是,本案中的包工头便以农民工的名义起诉了。

  在一审、二审中,岱岳区法院、泰安中院均支持了农民工的诉求。需要强调的是,当时建筑公司即已提出目前据以刑事指控的相关质疑,出具相关材料,相关民事法官依法未予支持。试想,如果本案真的涉嫌犯罪,在原审过程中岱岳法院或者泰安中院根据建筑公司的质疑和证据,就应该作出相应处理,例如,初步调查核实、裁定中止审理、移送犯罪线索等。换言之,某种意义上,目前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两位农民工和高丙芳律师涉嫌犯罪的事实,在原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审判过程中,已经被岱岳法院、泰安中院无罪背书了!

  但时隔不久,经岱岳区检察院提出再审建议、山东省检察院抗诉,岱岳区法院、山东高院均分别撤销原判。令人震惊的是,在再审改判文书中,岱岳法院、山东高院在未向高律师进行任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材料认定高律师与当事人合谋并授意当事人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检察机关亦未向高律师进行任何核实)。后,岱岳区检察院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对高律师及两名包工头刑事立案。

  本案的立案过程,就令人费解。在案刑事卷宗材料显示,在岱岳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对高律师及两名包工头刑事立案之前,曾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而当时岱岳分局明确表示尚未收到任何关于该三人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或报案,没有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显然此时,岱岳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之前提,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根之木。众所周知,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时,正常情况下,应当是在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之后。而随即,岱岳区检察院专委张广庭以报案人的身份移送并通知岱岳分局立案。

  一个更令人费解的细节是,在所谓被害人询问笔录中,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声称受害损失包括律师费110余万,而案涉民事案件的诉讼金额只有200多万(此处可对比一下,高律师为案涉117农民工代理,仅实收2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或能反映当地律师收费水平)!试问,这110余万的巨额律师费是支付给了律师个人还是汇入了律师事务所账户?如果未进入律所账户,这110万是被律师个人全部私下收费还是分了他人一杯羹?背后是否存在某种勾兑?

  上面的疑问,也许会刺痛某些人的神经。但我想,这是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再也正常不过的质疑。被告人正在被刑事追诉,难道她本人及辩护人还不能就事论事地提出相关质疑?

  另外,本案的刑事立案时间是2022年4月7日,但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高丙芳的时间是2023年3月20日,时间间隔近一年,此亦非同一般。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及时进行侦查,由此又会令人产生合理怀疑:公安机关怠于及时侦查的背后,是不是也认为本案没有犯罪事实?是不是顶不住岱岳区检察院的压力才不得不办?

  不管怎样,目前的局面是,包工头不仅赔了钱(农民工垫付款),还被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把代理律师也给卷进来,而负有法定支付义务的建筑公司竟然成了被害人!

  本案已进入审判程序。2023年10月27日召开了一天的庭前会议,10月31日、11月1日开了两天庭,11月13日、14日将再次开庭。

  可以负责任地讲,通过一天的庭前会议和两天的正式庭审,目前来看,本案无论是在原民事案子的再审改判及本案的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所涉及的程序违法问题、证据不足问题、法律适用上的常识问题,太多了!

  此前在庭前会议中,辩护人曾提出,本案的指控事实涉及117名农民工和两名包工头,而代理律师所承办的,系从京沪高铁泰安站新区工程建设指挥部信访清欠部门分流而来的涉农维权案件,显然,两名包工头及代理律师的罪与非罪问题,会在当地乃至更大范围内的农民工群体、律师群体甚至公检法司系统、法学界产生影响,符合“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之规定,也符合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的所有法定条件,但岱岳法院已拒绝对本案进行庭审直播。

  此案的公开,将有助于厘清农民工在主张工资或工程款的维权活动以及律师接受委托、协助当事人维权的执业活动中合法行为与不法行为的边界,有助于锚定依法维权、滥用诉权或虚假诉讼的分野,既关涉农民工权益保障,也关涉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既能教育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商、建筑公司、农民工、律师等相关行业从业者遵纪守法,也能提醒甚至警示公安、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更好地发挥司法审判、裁判的价值引领功能,为加强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优化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务工环境,促进侦查、公诉机关依法办案,提升地方法治化水平等方面贡献能动司法的力量。

  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辩护人将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相关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要求,继续提示、协助、配合、监督岱岳法院甚至从辩护人层面依法主动视情、适时做好事关本案的公开工作。

  水流通,山河获以净化;气循环,宇内因之澄清;光所在,大地免于潮变!公开、透明是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公信的不二法门。在法律与道德的边界内,事实可以分享,观点可以碰撞,真相可以揭示,声音可以传播!

未完待续,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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