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建议出台房价限跌政策,南京回应

2023-12-21
作者:记者 来源:观察者网

  据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消息,有网民11月23日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向江苏省南京市市长留言称,针对南京新房期房降价,应有限跌政策出台。该网友称:“我是今年8月于南京市栖霞区西岗街道泷悦雅颂购房的业主,3个月后的11月,我们得知开发商已经在备案价格基础上降价接近20%出售。我们与开发商协商沟通补偿并没有成功,原因是他们觉得这属于正常市场行为。”

  针对网民关于“针对南京新房期房降价,应有限跌政策出台”的留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12月15日回复称,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市场整体仍处于深度调整期,为有效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南京市已结合市场实际从供应端、需求端、金融端、监管端和服务端多方面优化相关政策举措,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尤其在稳定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方面,市区联动统筹指导开发企业合理确定项目上市价格。但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房地产市场区域分化日益突出,部分楼盘去化压力持续加大,部分企业为加快回笼资金,采取了打折促销活动,针对此类情况,各属地部门通过约谈进行引导,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表示,下一步,南京市将密切监测市场运行情况,结合市情不断优化完善相关监管服务举措,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全力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而澎湃新闻注意到,南京市浦口区发改委同日在答复网民关于“南京中交锦度开发商以远低于备案价的价格违规售卖”的投诉时表示,企业在备案价格以下进行销售没有违反商品房价格调控政策。

  网民12月2日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投诉称,南京浦口区浦云路296号中交锦度开发商以远低于楼盘备案价的价格,降价违规出售新盘,建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其称,本人是备案价正常合法购买,要求对本人进行经济赔偿,差价补偿。

对此,南京市浦口区发改委12月15日回复称,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属市场调节价(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前期实行价格备案制,即由企业自主定价报发改部门备案,备案价格确认后不得高于备案价格销售,但南京地区对降价销售并无限制性规定。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在备案价格以下进行销售没有违反商品房价格调控政策。

  据澎湃新闻报道,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属市场调节价,目前部分地方以“建议”“沟通协调”等方式对开发商降价行为进行干预。例如,沈阳市房产局12月14日在答复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宏发浣花溪业主关于楼盘降价的投诉时就表示,商品房的本质是商品,其价格受到市场和金融政策影响发生波动属于正常现象,按照国家“房住不炒”的调控要求,沈阳市严格控制商品住房价格上涨,对于商品房降价并没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降价属于企业应对市场变化的经营手段,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行政机关无法干预。但是,沈阳市房产局已建议开发商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在解决自身经营困难问题的情况下,尽量考虑已购房业主的感受。经沈阳市房产局沟通协调,开发企业目前已暂停大幅降价销售,同时承诺剩余未售房源不会继续大幅降价销售。

此前报道

  近日,有关苏州新房销售降价幅度不再受限制的消息引发市场热议。

  上述消息源于传一张苏州市相城区回复网友咨询问题的图片。图片中,相城区便民服务员就当地项目降价问题回复网友时称,“目前商品房实行一房一价,申请销售许可前先进行价格销售,其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销售;低于备案价销售的,低于备案价的幅度,暂无相关限制。”

  受早前全国多地对房屋价格实施“限跌令”影响,市场对此次苏州有关“限跌令”的表态高度关注,而这是否意味着苏州成为首个突破“限跌令”的城市?

  据蓝鲸财经12月8日报道,记者从相城区住建局相关人士处获悉,“苏州没有限制开发商打多少折,只有一个备案价限制,不能高于备案价,哪怕是超过一块钱都不行;往下的话,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来决定有多少优惠,确实没有限制。”

  一位熟悉当地房地产市场的人士向蓝鲸财经表示,这并不是新政,苏州一直执行上述规定,即将定价自主权更多地交给了市场。

来源|观察者网综合澎湃新闻、中国房地产网、蓝鲸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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