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布冀中星作案过程称系故意引爆
昨日,“首都机场7·20爆炸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冀中星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构成爆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新华社发
昨日庭审中,被告人冀中星躺在病床上回答法官询问。新华社发
备受关注的“首都机场7·20爆炸案”昨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于是否上诉,冀中星表示还需再考虑。
今年7月20日18时许,冀中星因对自己在东莞被打伤事件的处理结果不满,携带爆炸物到首都机场并引发爆炸,致其本人左手截肢,一民警轻微伤。
曾抛撒印“报仇雪恨”字样传单
9月17日,下肢瘫痪且因在爆炸中左手截肢,冀中星被允许躺在病床上受审。
昨日上午9时,“首都机场7·20爆炸案”进行一审宣判,冀中星仍然是躺在病床上,被推进法庭现场。与上次不同的是,他剃了光头。公诉人、辩护人到庭,被告人冀中星的亲属、媒体记者等近40人旁听。
法官询问冀中星身体情况后,开始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冀中星因对相关部门的处理不满,于2013年7月20日携带自制爆炸装置及传单到北京,后乘坐出租车抵达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
当日18时20分许,冀中星在上述地点抛撒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并取出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其间爆炸装置在冀中星双手之间来回倒换。18时24分许,冀中星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装置,致使其本人重伤及民警韩某轻微伤,同时造成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冀中星被当场控制。
喊“有炸弹”量刑时获酌情考虑
法院审理认为,冀中星采用极端方式,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冀中星在首都国际机场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行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法携带爆炸装置从山东至北京,该行为本身即违法,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在量刑时一并酌予考虑。
鉴于冀中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冀中星在案发现场声称手中有炸弹,让周围人远离,对该情节在量刑时法院酌予考虑。
综上,法院根据冀中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呼吁合法理性维权
关于辩方所提本案案发起因系冀中星对相关部门处理其受伤致残一事不满,此举系为了反映诉求、引起关注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民维权理应通过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进行,任何人不得以维权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更不得采取极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发起因不影响对本案爆炸罪的认定。
宣判后,冀中星表示需要考虑后才决定是否上诉。
庭审结束后,法院让冀中星的父亲和哥哥与他单独会见了三分钟。冀中星家属称,不服判决要冀上诉。
■ 法院认定
冀中星系故意引发爆炸非过失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的焦点集中在冀中星是故意还是过失引发爆炸。
法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冀中星系故意引发爆炸,并非过失。
法院认定的依据为:一是冀中星来北京前积极准备,携带爆炸装置乘坐长途汽车抵达北京后,为规避安检,隐藏爆炸装置,后乘坐出租车前往机场,可见其对赶赴机场实施爆炸是有计划、有预谋的。从冀中星到案发现场后的行为表现来看,其先是在现场抛撒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后拿出隐藏的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并声称身上有炸弹,其行为逐步升级。
二是在民警赶赴现场对其进行劝说时,被告人冀中星仍手握爆炸装置,爆炸的危险性和紧迫性丝毫没有消减,随后爆炸装置即引爆,没有证据表明其具有避免爆炸结果发生的主观意思和客观行为。
法院认为,从整个行为过程来看,被告人冀中星作为一名心智健康的成年人,理应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爆炸结果的发生,即便其主观上没有直接追求爆炸结果的发生,也是对爆炸结果的发生始终持放任的态度,爆炸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其主观意志。
■ 案情回顾
“二踢脚”拆出火药制成爆炸物
当首都机场民警到场劝说冀中星并疏散旅客时,冀中星手中的爆炸物发生爆炸,造成其本人“左前臂远端缺失”(经鉴定为重伤)及左耳耳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造成民警韩某“双上肢、颈部、双眼爆炸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冀中星交代,爆炸物中的火药,是从“二踢脚”鞭炮里拆出来的,开关是网上买的,以前作照明用。制作方法是跟网上学的,用纸包着火药,把手电筒的电线塞到里边。
冀中星曾称,当天他印了20张有关自己诉求的宣传单,在事发地点发放,希望有人关注。但没有人搭理,于是他举起炸药包,想让大家关注他的事情。
“我跟大家说,你们都走开,我有炸弹,我想民警来了,就可以了解我的事情(诉求)。”当机场民警到达后,他怕民警抢手里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倒了个手,之后就发生了爆炸,其表示不是故意引爆的,自己的行为是过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