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法院:不受理章公祖师肉身坐佛案
荷兰法院宣布,对于中国福建村民向荷兰藏家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一案不予受理。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23年前被盗,之后流落荷兰。
北京时间12月12日21:29更新: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12日在网站上发布书面裁决,表示对于中国福建村民向荷兰藏家范奥维利姆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一案不予受理。据荷兰媒体报道,法院认为村委会不是荷兰《民事诉讼法典》里定义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诉讼资格,因此对此案不予受理。(本台记者杨洪)
早前报道:
“章公祖师像”近年来频繁被媒体报道。自从2015年,中国福建村民向荷兰藏家范奥维利姆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以来,经历了复杂的追讨、诉讼、听证等多个环节,今天或将迎来节点时刻。
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法官10月31日宣布,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一案可能将于12月12日,也就今日宣判。据代表福建村民的中荷律师团成员透露,判决可能涉及福建村民被盗佛像和荷兰藏家所持佛像是否是同一尊的举证责任。
而这一点也被媒体解读为本案“焦点之争”,只有确定了是否是“同一尊佛像”,接下来荷兰法庭才会就“被告荷兰藏家范奥维利姆持有佛像是不是善意取得、被告对佛像有无所有权”等展开辩论。“肉身坐佛”追讨案已经历时三年多,但是其实在上一次,也就是10月31日的首次听证会上,原告方中国福建村民和被告方荷兰藏家范奥维利姆,已经展开激烈交锋,特别是涉及到核心问题——即佛像是不是章公、是否属于原告、该不该归还,这三个问题在今天的宣判中也是备受关注。此前,陪同福建村民出席听证会的中荷律师团称,如果荷兰法庭今天的宣判只是回应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而不涉及到这三大核心,那么这仅仅为临时判决,意味着诉讼一方需进一步提交补充陈述,另一方继续答辩,可能耗时更长。
【焦点一:佛像是不是章公?】
事实上,2015年国家文物局根据相关人证、物证和警方就已经立案记录,基本确认这尊宋代文物就是被盗的“章公祖师”肉身像。该像在福建省阳春村普照堂被供奉了上千年,于1995年10-12月发现被盗。然而,荷兰藏家范奥维利姆却称,他所购佛像是1994年底-1995年初就已出现在香港,1995年中就已运至阿姆斯特丹。不过,据中方律师表示,范奥维利姆仅向法庭提交了佛像CT扫描的专家结论,但只是文字报告,不含扫描影像本身,且未经独立第三方核对,因此不构成证据。
而中方律师代表却详细陈述了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最新出具的全面调查报告,特别指出其中关于“佛像后背汉字与福建村民至今保存的章公祖师相关物证上的汉字为同一个人笔迹”的事实。这“同一尊佛像”的争论,也让外界频频质疑这位荷兰藏家的佛像来路不明。
章公祖师肉身像曾在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和东浦村共同拥有的“普照堂”被供奉了上千年。祖师信仰是福建闽南地区宗教信仰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于北宋,元明清时期继续发展。据阳春村多位村民介绍,章公祖师俗名章七三,法号普照,北宋年间圆寂后,被镀金塑成佛像,因真身的四肢和身首俱全,因而称为“六全祖师”。
1995年12月的一天,阳春村村民发现“普照堂”内供奉的“章公祖师”佛像被盗,村民多番苦寻,历经20年仍杳无音讯。2015年3月,匈牙利一家博物馆展出的一尊千年佛像引起了广泛关注,该佛像内藏有一名高僧的遗骸,经福建省文物部门初步鉴定,这一“肉身坐佛”就是阳春村20年前被盗的章公祖师像。随后,这尊肉身像的荷兰持有者范奥维利姆发表声明,称于1996年年中获得了这尊佛像,而佛像的上一持有者是于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在香港从他人手上获得了这尊佛像。但声明并未证明其取得的合法性,也没有交代交易的具体日期或附加任何相关证明文件,因此难以打消人们对佛像来路的质疑。
【焦点二:佛像是否属于福建村民?】
此前,这位荷兰藏家范奥维利姆曾表示愿意将佛像归还给中国,但是不能归还给阳春村普照堂。在10月份举行的听证会上,范奥维利姆对此已经解释,他说他已与某一个“第三方”达成所谓的“交换协议”,交换了其他艺术品,并且他本人并不掌握此“第三方”身份的详细信息。对此,中国律师团也表示这是“欺诈性转让”,目的在于阻碍原告行使追索佛像的权利;并且这份协议达成时间的数种说法前后不一,更加证明其意在误导法庭。目前,应福建村民要求,荷兰法庭已实施取证固定行动,从范奥维利姆的电脑中复制了所谓“交换协议”及与“第三方”身份有关的特定信息。相关数据现由独立机构保管。福建村民此前曾申请获得“第三方”信息,但荷兰法庭未予批准。
【焦点三:佛像如何“回家”?】
一般来讲,跨国民事诉讼耗时较长,再加上章公祖师像荷兰诉讼案案值较大,案件尘埃落定可能需要很长时间。事实上,这也是海外文物国际追索难度较大的原因。专家表示,文物的国际追索非常复杂,现有国际公约对打击文物贩运及流失文物返还上存在诸多缺失,“章公祖师”肉身像“回家”或许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国际公约存缺失佛像回家路漫漫】
据了解,当前文物返还领域有两个国际公约,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这个公约主要针对的是馆藏文物,而“章公祖师”肉身像不属于这一类。
第二个是1995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这个公约的签署国只有37个国家,荷兰虽然在1996年签署该公约,但至今没有获得议会批准,因此该公约对荷兰目前并不具备强制法律约束力。此外,中国与荷兰之间也没有签订关于文物追索的双边协定,使得“章公祖师”肉身像的追索没有适当的法律程序可以做参照。
据专家介绍,对于目前正在进行的“章公祖师”肉身像追索诉讼,可以参考的另一个国际公约是联合国《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借助刑事司法渠道追索文物。这需要中国和荷兰两国外交和公安部门合作。在这一过程当中,要通过司法调查还原整个证据链,包括偷盗、走私、出入境、交易等环节。如果“肉身坐佛”从中国盗出的事实得到中荷双方的确认,并能找到责任人,中国就可以参与刑事诉讼,通过司法判决将文物索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