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转基因问题上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2021-02-26
作者:乔新生 来源:昆仑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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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基因是科学问题,但转基因食品是安全问题,消费者不能缺席。建议充分征求消费者的意见,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

  2021年2月18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鼓励农业转基因生物原始创新和规范生物材料转移转让转育的通知》,重申鼓励原始创新,支持高水平研究;强化产品迭代,支持高水平育种;发挥市场作用,促进成果转化;加强主体培育,发挥企业主导作用;规范生物材料流动,强化溯源管理;明确全程责任,压实责任主体。

  这是针对我国转基因特别指转基因育种问题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

  但必须指出的是,转基因科学研究,涉及我国生物安全、消费者身体健康。因此,必须严格依照《生物安全法》《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多年前笔者曾经指出,我国在转基因问题上必须坚持“大胆科研、小心推广、加强管理”。万万不可允许科研单位为了筹措科研经费,私自推广转基因种子。当时笔者观点得到了一些学者的赞同,但是,也有一些科学家认为,如果没有全面推广,就没有商业效益,没有商业效益就没有充足的科研资金,单纯依靠政府拨款,不可能在转基因的研究上取得突破。一些科学家表面上支持国家对转基因实验实行特殊许可,但在实际工作中是否有效管理实验室、杜绝转基因种子流失值得怀疑。

转基因种子涉及国家的食物安全,更涉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似乎把转基因看作是一个科学问题,而没有意识到,转基因研究和推广已经成为社会问题。

  转基因生物工程牵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转基因政策和法律制定过程中,还是在转基因作物推广审批过程中,都必须充分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转基因作物推广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曾经建议,所有转基因作物推广,都必须公开召开听证会,邀请消费者参加。这既是民主决策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也是科学决策的具体表现。

  所谓民主决策,就是要充分满足公众的参与权和话语权。消费者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科学家应当畅所欲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集思广益,广纳善言。所谓科学决策,就是要求政府决策部门充分说明决策的理由。如果借助于专家之口表达政府决策部门的意见,没有广泛征求科学界所有专家的意见,那么,就不是科学决策,而是打着科学决策的幌子进行专家决策。

  政府的各项决策,固然要征求科学家的意见,但是,科学家只是从自然科学角度出发发表观点,而转基因的推广应用,不仅涉及自然科学问题,同时还涉及社会问题。因此,征求科学家意见的同时,面对消费者提出的各种问题,政府必须作出具有说服力的解释。

无论是转基因试验项目批准和推广,还是转基因食品商业化经营,都涉及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万万不可麻痹大意。如果在转基因科学实验和市场推广过程中没有消费者的参与,那么,即使科学家进行各种实验,也未必能得到消费者的认可。

  部分科学家认为,转基因完全是自然科学问题,其中涉及非常深奥复杂的生物工程技术,一般消费者很难理解,如果允许消费者参与,科学研究就会变成闹剧。

这种说法实际上是把自然科学研究与社会问题混为一谈。自然科学研究涉及自然科学规律,而市场推广则涉及市场经济规律,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科学家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是,政府作出决定时只能把科学家意见作为咨询参考,而不能把科学家意见作为决定性的意见。推广转基因食品,必须广泛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出现生物安全问题。笔者建议:

首先,转基因作物已经出现的情况下,应当优先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可以通过修改行政法规或者法律,明确规定所有食品中都必须标明是否属于转基因食品。如果属于转基因食品,应当以醒目的标志告知消费者,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部分科学家认为,西方国家从来没有在食品问题上如此复杂。转基因或者不是转基因食品,并没有必要区分,因为转基因是安全的。标注是否属于“转基因食品”,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不属于转基因食品,当然不需要接受转基因食品监督管理。如果属于转基因食品,那么,消费者可以追根溯源,了解食品的基本状况,以便决定是否购买转基因食品。

 第二,中国应当加大对转基因科学研究支持的力度。转基因毕竟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虽然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认识,但是,转基因作为一项工程技术应当深入研究,这是我国生物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解决粮食安全可供选择的方法之一。如果借助于转基因技术,可以大幅度提高粮食产量,那么,中国应当推广转基因食品。

  不过,转基因食品科学实验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可能需要几代人进行科学试验。在无法确保转基因食品绝对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鼓励大胆试验,在实验过程中积累经验。

  第三,企业从事转基因技术投资,并不意味着获得市场推广资格。美国等一些国家在转基因科学研究过程中,主要依靠企业投入。中国一方面要加大政府投入的力度,但是另一方面,也要鼓励企业投入转基因科学研究。

  企业投资研究转基因生物工程,并不意味着企业获得市场推广许可证,如果企业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违反我国转基因食品规定,擅自出售转基因种子,应当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如果科学家为了推广自己的科研成果,直接或者变相出售转基因种子,同样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一方面要强化政府的责任,另一方面企业应当积极参与。企业参与转基因生物工程研究,必须遵守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企业投入巨资从事转基因科学研究,为了获得回报,而擅自出售转基因作物,司法机关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转基因科学研究是自然科学问题,而转基因商业推广应用则是社会科学问题。政府应当充分意识到,转基因种子推广应用过程中,必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如果只是少数人说了算,那么,我国转基因种子推广有可能会出现灾难性的后果。

 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基本内容,同时也是贯彻“以人为本”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消费者置于脑后。推广转基因食品,必须时刻关注消费者的基本权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增加转基因食品试验推广透明度。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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